住宅小區規劃審批后的管理
住宅小區規劃建設在完成審批程序,獲得"兩證一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繼續對小區建設全過程進行規劃實施跟蹤管理。
1.施工放線(驗線),可由規劃管理部門的測繪隊伍統一坐標放線。
2.施工監督檢查,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小區規劃建設工程進行檢查,使其符合規劃要求,以保證小區建設工程嚴格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
3.竣工規劃驗收。住宅小區的竣工,應該包括小區道路,環境綠化,各種建筑及市政公用設施等全面竣工。小區規劃管理驗收是按小區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全面的驗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主要內容為各建設項目是否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建設,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建設是否完成等。規劃驗收合格后,小區建筑及市政公用設施方可交付使用。一些地方如深圳等城市采取發放"小區驗收合格證"的方法,未領取到《小區驗收合格證》的開發建設單位,須承擔所有配套建設未完事宜,涉及的一切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承擔。
4.城建檔案歸檔。工程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應在6個月內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竣工報告,報送竣工圖紙、文件等,同時將一套竣工圖紙及文件報送到城建檔案館存檔??⒐D紙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施工單位編制。
篇2: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199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36號)
1994年8月15日
第一條 為推動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體系是指一定區域范圍內在經濟社會和空間發展上具有有機聯系的城鎮群體。
第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的任務是:綜合評價城鎮發展條件;制訂區域城鎮發展戰略;預測區域人口增長和城市化水平;擬定各相關城鎮的發展方面與規模;協調城鎮發展與產業配置的時空關系;統籌安排區域基礎設施和社會設施;引導和控制區域城鎮的合理發展與布局;指導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第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一般分為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或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包括直轄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區、自治州、盟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包括縣、自治縣、旗域)城鎮體系規劃四個基本層次。
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范圍一般按行政區劃劃定。根據國家和地方發展的需要,可以編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第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應同相應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計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及上一層次的城鎮體系規劃相協調。
第六條 城鎮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第七條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或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縣或自治縣、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由有關地區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八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應具備區域城鎮的歷史(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基礎資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測量資料。資料由承擔編制任務的單位負責收集,有關城市和部門協助提供。
第九條 承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的規定。
第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上報審批前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
第十一條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復。
市域、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納入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駐地鎮的總體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行分級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有關地區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設市城市和重要的縣城。
省域(或自治區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市、縣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鎮、獨立工礦區。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建制鎮、獨立工礦區和集鎮。
第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綜合評價區域與城市的發展和開發建設條件;
2、預測區域人口增長,確定城市化目標;
3、確定本區域的城鎮發展戰略,劃分城市經濟區;
4、提出城鎮體系的功能結構和城鎮分工;
5、確定城鎮體系的等級和規模結構;
6、確定城鎮體系的空間布局;
7、統籌安排區域基礎設施、社會設施;
8、確定保護區域生態環境、自然和人文景觀以及歷史文化遺產的原則和措施;
9、確定各時期重點發展的城鎮,提出近期重點發展城鎮的規劃建議;
10、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條 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和深度,由組織編制機關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根據規劃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的成果包括城鎮體系規劃文件和主要圖紙。
1、城鎮體系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
規劃文本是對規劃的目標、原則和內容提出規定性和指導性要求的文件。
附件是對規劃文本的具體解釋,包括綜合規劃報告、專題規劃報告和基礎資料匯編。
2、城鎮體系規劃主要圖紙:
(1)城鎮現狀建設和發展條件綜合評價圖;
(2)城鎮體系規劃圖;
(3)區域社會及工程基礎設施配置圖;
(4)重點地區城鎮發展規劃示意圖。
圖紙比例:全國用1:250萬,省域用1:100萬~1:50萬,市域、縣域用1:50萬~1:10萬。重點地區城鎮發展規劃示意圖用1:5萬~1:1萬。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本辦法第十一條內容已經國務院同意。
篇3: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07)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政府令[20**]14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傮w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
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方法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
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
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
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第十七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
綱要編制過程中,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依法采取公示等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意見的征集及采納情況,應當形成專題文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近期建設規劃。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論證、審查和報批時,同步編制、論證、審查和報批,并獨立成冊。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為5年,一般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街區、建筑群、名鎮、名村)經核準公布后,所在市、縣(市)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兩年內組織城市規劃、建設、文化、發展與改革、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園林、旅游、水利、交通等部門編制出專項的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或村莊、集鎮總體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論證、審查和報批時,同步編制、論證、審查和報批,并獨立成冊。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編制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街區、建筑群、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由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局組織編制。
城市專業(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城市各項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的建設指標和空間布局,是城市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依據。
經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局同意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可以委托有相應專業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城市專業(專項)規劃。
第二十一條 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分區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關派出機構組織編制。
各縣(市)城市分區規劃由縣(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分區內的用地性質、人口容量和建設容量,落實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對詳細規
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城市分區規劃的面積一般不小于1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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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第二十二條 寧波市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各縣(市)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對具體地塊提出控制指標和控制導則,具體落實控制要求,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或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城市分區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組織編制;未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應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直接對建設項目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城市重點區塊和開發規模較大的用地在編制建筑設計方案前,宜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四條 村莊、集鎮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
村莊、集鎮規劃分為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是村莊、集鎮各項建設的依據。
第三章 城鄉規劃審批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的審批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實行分級審批。
城鄉規劃在審批過程中,應遵循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在規劃批準前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
第二十六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在批準前應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縣(市)域總體規劃應當在征求所在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后,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報批。
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在征求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意見后,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報市規劃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編制完成后報請國務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各縣(市)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編制完成后應報請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第二十八條 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鎮的總體規劃由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送市人民政府審查。市人民政府接到報請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后,交由市規劃局組織鑒定,并根據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其中對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同意后予以批復,并報省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各市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市城市規劃區內鎮的總體規劃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規劃局審批??h(市)人民政府接到報請審批的鎮的總體規劃后,先交由縣(市)規劃局組織鑒定,并根據鑒定意見對(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鎮的總體規劃進行審查和批復后報市規劃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單獨編制的近期建設規劃,由市和縣(市)規劃局組織論證并征求同級人大常委會意見后,報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的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鎮單獨編制的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規劃局負責審批;其他鎮單獨編制的近期建設規劃,由縣(市)規劃局組織論證并征求鎮人民代表大會意見后,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時編制的近期建設規劃,其審批程序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一致。
第三十條 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街區、建筑群、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街區、建筑群、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由所在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市)級歷史文化保護區(街區、建筑群、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所在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報請審批前,應當征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意見。
第三十一條 市和縣(市)城市專業(專項)規劃分別由專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局組織論證、審查后,由市和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區的城市專業(專項)規劃在征求市規劃局意見后,由市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分區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縣(市)城市分區規劃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規劃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批,其中重點區塊內的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詳細規劃一般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但已編制分區規劃地段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由縣(市)規劃局審批;其他鎮規劃區內的詳細規劃,經各縣(市)規劃局同意后,由鎮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四條 各鄉(鎮)的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應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各街道內的村莊總體規劃由街道辦事處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規劃局審批,但在報批前應經區人民政府同意。
村莊建設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 城鄉規劃調整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編制組織部門可以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對城鄉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規劃內容重大變更的,應就調整的必要性組織論證,并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或其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調整后的規劃必須按原報批程序進行報批。
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局部調整,還應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備
案。
第三十六條 對城鄉規劃內容進行重大變更的,城鄉規劃編制組織部門應當將調整方案向社會公示,聽取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七條 城鄉規劃內容的重大變更是指對其強制性內容的變更。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變更是指對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城市建設用地,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以及城市防災工程等主要內容的變更。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變更主要包括下列情況:
(一)改變地塊規劃用地性質,使規劃范圍內該類性質的用地與原規劃同類用地總量相差10%以上;
(二)超過地塊規劃建筑密度指標20%以上;
(三)改變特定地區規劃允許的建筑高度;
(四)超過地塊規劃容積率指標20%以上;
(五)降低地塊規劃綠地指標5%以上;
(六)在規劃范圍內,取消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項目或縮減配套指標,使配套水平受到影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市)規劃局擅自批準、調整各類城鄉規劃的,批準、調整的內容無效,由其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市)人民政府擅自批準、調整各類城鄉規劃的,批準、調整的內容無效,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市、縣(市)規劃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造成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交由不具備相關資質的編制單位承擔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將城鄉規劃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的;
(三)違反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審批建設項目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各類城鄉規劃外,還可根據城鄉發展需要編制區域規劃、戰略規劃、概念性規劃、城市設計等,作為下層次規劃的指導;其中城市的重點區塊應當編制城市設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市域總體規劃,是根據全面落實***,統籌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的要求,對市域整體地域進行發展定位、綜合布局、規劃協調與空間管治,引導
全市域逐步實現經濟、社會、生態、人口、空間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城市設計,是根據城市特定區域的功能定位,對該區域的城市形態和空間環境所作的整體構思和安排。城市設計的理念應當貫穿于城市規劃的全過程。
城市專業(專項)規劃,是指城市總體規劃階段或分區規劃階段具有一定專業內容與深度要求并可單獨組織編制、審批的規劃,用以進一步明確城市各項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的建設指標和空間布局,是城市總體規劃的深化和編制下層次規劃的重要依據,包括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福利等公共設施規劃和給水、排水、供電、電信、熱力、燃氣等工程規劃,以及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防洪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消防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人防規劃等。各專業(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