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司助銷員管理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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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助銷員管理制度(三)

  1.目的。

  為提升各級渠道網點的營銷與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并穩定各級網點銷售業績,特制定本制度。

  2.對批發商的助銷。

  2.1.責任人:區域商務代表與銷售分部(分區)經理、策劃師、策劃專員。里水人才網

  2.2.助銷內容。

  2.2.1.幫助、督導批發商開拓、選擇分銷、零售客戶,建設并管理分銷零售渠道;

  2.2.2.定期巡視各渠道網點,督導各級網點成員開展推廣、促銷與服務活動,督導各級批發商遵守、執行公司的各項營銷策略及各項市場管理制度、政策;

  2.2.3.協助批發商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2.2.4.每月召集地區經銷商(包括零售商)進行評比、交流,培訓講解公司的策略、制度、政策;提供基本的營銷、導購、管理、市場、競爭、產品等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全面提升各級網點的人員素質,激勵各級經銷商;

  2.2.5.查處渠道沖突并加以及時、妥善、公正處理;

  2.2.6.搜集、反饋各級經銷商存貨、價格、銷售、財務、信譽及經營管理狀況信息,發現異常及時匯報、及時處理;

  2.2.7.協助、督導終端網點的形象建設與產品展示、陳列;

  2.2.8.協助、督導各級經銷商合理定價;

  2.2.9.搜集反饋競爭對手及其他市場信息,提供營銷策略構思、建議。

  3.對零售商的助銷。主要措施:商務代表終端巡視、對重點終端派駐經統一招聘、挑選、培訓的終端助銷員。

  3.1.責任人:終端導購員、區域商務代表。

  3.2.助銷內容。

  3.2.1.終端營業員培訓、輔導與激勵;

  3.2.2.協助、督導理貨、展示、陳列、導購;

  3.2.3.協助、督導終端形象建設與維護;

  3.2.4.協助、開展終端推廣與促銷;

  3.2.5.督導終端合理定價;

  3.2.6.協助、督導終端開展對消費者的各種宣傳和服務活動;

  3.2.7.搜集反饋終端競爭者及消費者信息。

篇2:公司助銷員管理制度(3)

  公司助銷員管理制度(三)

  1.目的。

  為提升各級渠道網點的營銷與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并穩定各級網點銷售業績,特制定本制度。

  2.對批發商的助銷。

  2.1.責任人:區域商務代表與銷售分部(分區)經理、策劃師、策劃專員。里水人才網

  2.2.助銷內容。

  2.2.1.幫助、督導批發商開拓、選擇分銷、零售客戶,建設并管理分銷零售渠道;

  2.2.2.定期巡視各渠道網點,督導各級網點成員開展推廣、促銷與服務活動,督導各級批發商遵守、執行公司的各項營銷策略及各項市場管理制度、政策;

  2.2.3.協助批發商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2.2.4.每月召集地區經銷商(包括零售商)進行評比、交流,培訓講解公司的策略、制度、政策;提供基本的營銷、導購、管理、市場、競爭、產品等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全面提升各級網點的人員素質,激勵各級經銷商;

  2.2.5.查處渠道沖突并加以及時、妥善、公正處理;

  2.2.6.搜集、反饋各級經銷商存貨、價格、銷售、財務、信譽及經營管理狀況信息,發現異常及時匯報、及時處理;

  2.2.7.協助、督導終端網點的形象建設與產品展示、陳列;

  2.2.8.協助、督導各級經銷商合理定價;

  2.2.9.搜集反饋競爭對手及其他市場信息,提供營銷策略構思、建議。

  3.對零售商的助銷。主要措施:商務代表終端巡視、對重點終端派駐經統一招聘、挑選、培訓的終端助銷員。

  3.1.責任人:終端導購員、區域商務代表。

  3.2.助銷內容。

  3.2.1.終端營業員培訓、輔導與激勵;

  3.2.2.協助、督導理貨、展示、陳列、導購;

  3.2.3.協助、督導終端形象建設與維護;

  3.2.4.協助、開展終端推廣與促銷;

  3.2.5.督導終端合理定價;

  3.2.6.協助、督導終端開展對消費者的各種宣傳和服務活動;

  3.2.7.搜集反饋終端競爭者及消費者信息。

篇3:小區大件物品出入管理制度

  小區大件物品出入管理制度

  01總則

  1.為規范小區內大型物品的出入管理,確保小區的安全與秩序,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本小區內所有大型物品的出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家具、家電、裝修材料、建筑廢棄物等。

  3.物業公司負責本制度的執行與監督,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遵守本制度,共同維護小區的安全與秩序。

  02大型物品出入申報與審批

  4.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攜帶大型物品進入或離開小區時,應提前向物業公司申報,并填寫《大型物品出入申報表》。

  5.物業公司應在收到申報表后24小時內進行審批,審批結果將以電話或短信形式通知申報人。

  6.未經物業公司審批同意,任何大型物品不得擅自進入或離開小區。

  03大型物品出入管理

  7.物業公司應在小區出入口設置明顯的大型物品出入管理標識,并配備必要的監控設備。

  8.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攜帶大型物品進入小區時,應出示審批同意的申報表,并配合物業公司進行登記、核實及檢查。

  9.物業公司應對進入小區的大型物品進行登記,包括物品名稱、數量、規格、進出時間等信息,并保留相關記錄備查。

  10.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攜帶大型物品離開小區時,應出示物業公司開具的出門條,并配合物業公司進行核實及檢查。

  11.物業公司有權對攜帶大型物品離開小區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進行必要的詢問和檢查,以確保物品來源合法、無違規行為。

  04違規處理

  12.違反本制度規定,擅自攜帶大型物品進入或離開小區的,物業公司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當事人補辦相關手續。

  13.對于拒不配合物業公司管理、故意破壞小區設施或擾亂小區秩序的,物業公司有權報請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05附則

  14.本制度由物業公司負責解釋,如有未盡事宜,可另行制定補充規定。

  15.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16.本制度的修改與廢止,應由物業公司提出,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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