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縣教體局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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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教體局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切實加強局機關管理,轉變工作作風,嚴肅工作紀律,提高辦事效率,保證機關良好的工作秩序,樹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經局長辦會議研究決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2條 局長辦人員崗位職責

  主持全面工作,總體負責全縣教育系統基建、財務、教育教學、人事、“兩基”工作,制定全縣教育系統各項工作總體實施方案、計劃等。對全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員進行全面工作安排。對地區教體局、縣委、縣政府負責及其他主管上級單位負責。

  第3條 辦公室人員崗位職責

 ?。?)協助局領導做好接待工作,負責后勤、物品出入庫、車輛管理等工作。

 ?。?)負責學生、教師安全及各類考試、考評、職稱評審等相關工作

 ?。?)負責文秘工作

  第4條 財會室人員崗位職責

 ?。?)“三包”經費相關工作

 ?。?)負責事業經費、年度預決算等

 ?。?)負責工資調整、發放及全縣教職員工的考勤統計、核實工作

 ?。?)負責出納工作負責基建

  第5條 教研室、電教室人員崗位職責

 ?。?)負責教研工作、電教工作及遠程教育工作。

 ?。?)負責統計及基建項目制作工作。

 ?。?)負責教材征訂及發放工作。

  第6條 檔案室人員崗位職位

  負責文件收發、復印、上傳下達及歸檔工作

  第7條 “兩基”辦人員崗位職責

  負責各鄉(鎮)“兩基”工作,做好“控輟保學”工作,完成好20**年“普九”任務。同時負責局機關考勤工作。

  第三章 首問責任制

  第8條 首問責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來訪、來電、來信的本局工作人員,負責現場處理或引導辦理有關事宜,使之得以及時、有效辦理的責任制度。

  第9條 首問責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受來訪、來電、來信的本局工作人員。

  第10條 首問責任人在接受來訪、來電、來信時,要做到積極主動、熱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禮貌用語,禁用服務忌語;要有良好的形象,體現本局機關的精神文明風貌。

  第11條 對屬于首問責任人崗位職責范圍內的事宜要及時認真負責辦理。

  第12條 對屬于首問責任人所在科室職責范圍的事宜,首問責任人要在簡要詢問有關情況后,將當事人引至或將當事人提出的問題轉達本科室相關承辦人辦理。

  第13條 對屬于首問責任人以外科室職責范圍的事宜,首問責任人要在簡要詢問有關情況后,將當事人引至或將當事人提出的問題轉達相關科室的領導處理。

  第14條 首問責任人沒有履行首問責任的,或違反有關制度規定,推諉扯皮、態度生硬、損害機關形象的要進行教育處理。

  第15條 由局辦公室會同有關科室負責檢查、督促首問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第四章 過錯追究責任制

  第16條 由于自身原因給工作帶來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責任。

  第17條 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 制度的要追究其責任。

  第18條 未能及時辦理完成個人崗位目標的要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19條 局機關所有辦公用品和物資由辦公室統一采購。需在店內賒欠的物資,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并記錄好貨物品名、數量、金額、事由。機關工作人員辦公用品一律由個人負責購買,不得到辦公室領取。

  第20條 差旅費報銷。局機關人員因工出差、學習考察,其住宿、車船費的報銷,必須嚴格按財政部門及局相關文件規定標準執行,并憑差旅證明單經局領導同意后到局財會室報銷。

  第21條 來客需招待的,由辦公室負責人上報局領導同意后,再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具體接待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局長辦會議研究決定。

  第22條 嚴格審計報銷制度。開支經費堅持一事一報銷制度,嚴禁一事分開報銷經費。凡不按經費審批程序報銷的,單位出納不得支付任何款項。

  第23條 帳務公開制度。財會人員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會計記帳,出納報帳。會計按有關部門規定時間報表。并堅持帳目公開制度。

  第五章 內務管理制度

  第24條 機關所有財產、物資一律由辦公室分類、編號、造冊登記,并根據工作需要在機關內調配使用。不準轉讓或自行處理,不得化公為私。

  第25條 凡機關工作人員調離本機關,應到辦公室辦理有關財物手續,方能辦理調離手續。

  第26條 加強檔案管理。檔案必須做到專人專柜管理并登記上鎖。查閱檔案必須由管理人員查找,其他人員不經允許不得入內。

  第27條 文件收發時必須及時登記,分類處理。對傳閱和交辦的重要文件要追蹤去向,對交辦文件各分管領導要負責落實。

  第28條 水電管理。各辦公室最后一個離開辦公室的人員要及時關閉電源,鎖好門窗,若發現“長明燈”,罰相關責任人10元/次。

  第29條 各類文件經主要領導簽發,打印樣稿后,由撰稿人負責校對,主要領導審稿,準確無誤后方可打印。非文件性材料表格,確需打印、復印經分管領導核準簽字后,交打字室打印、復印。

  第30條 印章 使用。各印章 保管人都要慎重使用印章 ,加蓋公章 時,需經局管領導同意,辦理重要事項需將印章 帶離單位的,填寫好用章 批準單,交局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帶離局機關。

  第六章 考勤制度

  第31條 嚴格作息時間。局機關工作


人員,周一至周五到“兩基辦”負責考勤人員處報到,報到時間為早上10:00~10:10,下午3:30—3:40,上班10分鐘后,非因公事未報到的視為遲到;遲到一次扣10元。下班前非因公事離開單位的視為早退,早退一次扣20元。

  第32條 堅持請銷假制度。因公出差須經有關領導同意,未經安排不得擅自外出。因事請假半天以內由各科室負責人批準,一天以上由局領導批準,請假一律憑請假條 。領導因公外出,無特殊情況,應向辦公室同志打招呼。

  第33條 上班時間,嚴禁無故離崗,若有事離崗,須向辦公室負責人說明,否則視為當天缺勤。

  第34條 產假、婚假、喪假、休假等按相關文件執行。

  第35條 上班時間,不準下棋、打牌、上網、拉家常、帶小孩、辦私事,同時辦公室內嚴禁出現不雅的行為或言語。

  第七章 獎懲制度

  第36條 當月缺勤5次以上者,扣200元。月缺勤10次以上扣500元。全年缺勤超過30天或連續超15天,扣年終獎金,年終考核定為不不合格。

  第37條 局機關工作人員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給予獎勵。對加班的職工補發加班費。具體數額根據相關文件而定。

  第38條 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合格的;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安排的;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根據《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第39條 對有下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局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ǎ保┥⒉加袚p教體局聲譽的言論;

 ?。ǎ玻┩婧雎毷?、貽誤工作;

 ?。ǎ常股霞墰Q議和命令、不服從領導工作安排;

 ?。ǎ矗褐婆u,打擊報復;

 ?。ǎ担┡撟骷?,欺騙領導和群眾;

 ?。ǎ叮├寐殭酁樽约汉退酥\利益;

 ?。ǎ罚]霍公款,浪費國家資源和財產;

 ?。ǎ福E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人民群眾關系;

 ?。ǎ梗﹨⑴c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0)違*公德,造成不良影響,以及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第40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2:本溪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2010)

  本溪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號

  《本溪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業經20**年8月20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世偉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溪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和特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在搶險、救災、救人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公民。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公民適用本辦法;本市公民在外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和保護。

  第四條 市、縣(區)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市、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負責協調、組織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日常工作。

  財政、公安、民政、衛生、司法、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政府應當設立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通過以下途徑籌集:

 ?。ㄒ唬┱斦芸?。

 ?。ǘC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助。

 ?。ㄈ┢渌戏ㄍ緩?。

  第六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主要用于:

 ?。ㄒ唬┍愍勔娏x勇為人員的獎金;

 ?。ǘ┭a助見義勇為犧牲和傷殘人員的撫恤費用;

 ?。ㄈ闊o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辦理社會養老保險;

 ?。ㄋ模┢渌麨楠剟詈捅Wo見義勇為人員需要支付的費用。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必須嚴格管理、??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提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見義勇為受益者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向見義勇為人員捐贈財物。

  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客觀宣傳見義勇為的先進事跡,弘揚正氣、褒揚見義勇為人員。

  見義勇為人員要求保密的,不予公開宣傳。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可以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ㄒ唬┩趯嵤┑奈:野踩?、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的;

 ?。ǘ┩趯嵤┑那址竾依?、集體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的;

 ?。ㄈ﹨f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追捕、制服或抓獲通緝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ㄋ模┰趽岆U、救災、救人活動中表現突出的;

 ?。ㄎ澹┢渌媳巨k法第二條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機關企事業單位、行為者本人和其他公民都可以向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申報時應當提供有關情況及證明材料,見義勇為的受益人、見證人應當如實為見義勇為人員的行為提供證明。

  申報時限為見義勇為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

  第十一條 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自收到見義勇為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時限和程序進行調查、核實,并會同公安、司法、民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予以確認;情況特殊的,確認時限可以延長至60個工作日。

  對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報縣(區)政府批準,予以表彰、獎勵。對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向申報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認為批準的見義勇為人員符合上級獎勵標準的,自給予表彰、獎勵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

  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確認,報市政府批準,予以表彰、獎勵。不予確認的,書面通知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

  對有特殊貢獻、重大貢獻的見義勇為人員,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認為符合上級獎勵標準的,自給予表彰、獎勵之日起30日內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應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并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h(區)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同時頒發榮譽證書和1萬元獎金;其中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15萬元獎金。

 ?。ǘΛ@得市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發給3萬元獎金;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20萬元獎金。

 ?。ㄈ?人以上群體的見義勇為行為,可授予見義勇為先進群體榮譽稱號,同時頒發證書、獎金,獎勵金額分別按縣(區)、市獎勵標準執行。

  獎勵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支付。

  第十四條 獲得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享有下列待遇:

 ?。ㄒ唬奚藛T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國家規定辦理革命烈士審批手續;

 ?。ǘ┴搨陂g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無用人單位的,由住所地政府給予生活補助;

 ?。ㄈ麣埲藛T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傷殘撫恤待遇。對生活不能自理,無家人照顧的,經本人申請,民政部門批準,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供養,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ㄋ模┰谕葪l件下,享有就業、住房、推薦入學、入伍優先權。

  第十五條 獲得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的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下同),享受下列待遇:

 ?。ㄒ唬奚蛘咄耆珕适趧幽芰Φ囊娏x勇為人員的親屬無業的,由住所地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安置家庭成員中1名以上人員就業;

 ?。ǘ奚囊娏x勇為人員子女報考我省、市所屬大、中專院校時,比照烈士子女給予照顧;

 ?。ㄈ┘彝ダщy的,由住所地政府及民政部門及時納入社會救助范圍;

 ?。ㄋ模┓蠎魅胛闂l件的,由當地人民武裝部優先批準入伍。

  第十六條 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組織均可以對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表彰、獎勵,獎勵金額不計入規定的獎勵標準。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及時予以搶救和治療,不得拒絕或拖延搶救治療。

  醫藥費由加害人賠償。在加害人未捕獲前,由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暫付;無工作單位或者雖有工作單位但確無能力暫付的,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暫付。無加害人或者被捕的加害人無能力賠償醫藥費的,在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公安司法機關對需要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及財產安全,對行兇報復見義勇為的違法犯罪分子,應依法從重或加重處罰。

  見義勇為人員直系親屬遭遇報復傷亡的,經縣(區)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認定,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待遇。

  第十九條 公民見義勇為未依法得到獎勵和保護的,其本人和家屬有權向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按下列規定申訴:

 ?。ㄒ唬h(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不予確認或者在確認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自收到不予確認說明材料或者確認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訴;

 ?。ǘ┱J為應獲得上級人民政府表彰、獎勵,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未予確認或者下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未予申報的,自知道未予確認或者未予申報之日起30日內,向未予確認或者未予申報的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訴;

 ?。ㄈ┪聪硎艿奖巨k法規定的相關待遇的,自有關責任單位拒絕給予相關待遇之日起30日內向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接到申訴后,應當及時核實,并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等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普?、拒絕或者拖延救治見義勇為受傷人員的;

 ?。ǘτ嘘P人員未予保密或者保護,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诖_認、保障、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工作中,推諉、拖延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ㄋ模┐驌?、報復、誣害見義勇為人員的。

  第二十一條 負有維護社會治安和搶險救災職責的人員坐視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財產權利遭受重大損害威脅,不予救援的,按照《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年3月4日發布的《本溪市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同時廢止。

篇3:《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4修正)

  《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修正)

  (2000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0號令發布 根據20**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5號令修改)

  《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和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財政、精神文明、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教育、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做好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第三條 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及時、客觀報道見義勇為事跡,大力弘揚社會正氣;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要求保密的情況,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章 見義勇為的確認

  第四條 下列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同正在進行的侵犯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二)同正在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三)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

  (四)其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顧個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為。

  第五條 見義勇為由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確認;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確認。

  對區、縣民政部門確認有困難或者有爭議的,有確認權的區、縣民政部門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門確認。

  在確認過程中,民政部門可以組織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部門、專家進行確認或者邀請市民代表參加。

  第六條 申請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向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或者情況說明,包括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經過等;

  (二)行為人、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處理違法犯罪、搶險救災等相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或者受益人和證人提供的證明;

  (四)其他可以證明事實的相關材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民政部門提供見義勇為行為的線索。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反映或者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并作出書面確認結論;對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門的處理結論為依據的,民政部門應當自公安、司法等部門作出處理結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確認結論。

  第七條 確認見義勇為應當做到行為事實清楚、證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經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可以作為確認見義勇為的依據:

  (一)公安、司法等部門提供的證明;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的證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證明;

  (四)外省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明;

  (五)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證明。

  第八條 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民政部門應當自作出確認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章 見義勇為基金和基金會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見義勇為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基金是由政府撥款的專項經費,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并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條 市級基金的用途:

  (一)市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和獎勵;

  (二)對影響較大的突發性的見義勇為人員表彰和慰問;

  (三)市民政部門核定的其他開支。

  第十一條 區、縣基金的用途:

  (一)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評比、表彰和獎勵;

  (二)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生活困難補助;

  (四)區、縣民政部門核定的其他開支。

  第十二條 基金應當嚴格管理,??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本市依法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基金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十四條 基金會可以依法向社會募集基金,用于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第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由理事會行使基金的使用權和管理權。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賬目。

  第四章 獎勵和保護

  第十六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獎勵和保護,由行為發生地和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分別負責。

  第十七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和獎勵辦法按照相關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及時組織搶救,不得延誤救治;在治療過程中精心護理,提供良好服務;醫療費用應當適當減免。

  第十九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責任人依法承擔;無加害人或者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責任人不明的,按照以下辦法解決:

  (一)參加社會保險的,由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不足部分由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基金中支付;

  (二)無工作單位或者有工作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基金中支付;

  (三)非本市人員在本市見義勇為的,其醫療費用由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條 無工作單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醫療期間,由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基金中給予不低于本市當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經濟補助。

  第二十一條 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并落實相應待遇。

  在評殘過程中,衛生、醫療機構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二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的,其撫恤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死亡規定辦理;國家沒有規定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基金中給予一次性撫恤金。

  第二十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受傷致殘后尚有一定勞動能力而無工作單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本市有關規定解決就業;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養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區、縣民政部門批準,可以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

  第二十四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其家屬沒有生活來源的,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就業;愿意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工商、稅務等部門給予優先辦理證照、減免有關稅費等照顧。

  第二十五條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家屬、致殘人員及其家屬,在支付住房租金、醫療費、子女上學費等方面有實際困難的,經區、縣民政部門調查核實,由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基金中給予經濟補助,有關部門應當適當減免費用。

  第二十六條 對獲得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人員,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推薦就業;由教育部門在普通、各類成人高等學校統一招生和研究生招生中的錄取分數線等方面給予照顧,具體辦法由教育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積極給予幫助。

  第二十八條 對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非本市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或者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條例》中規定的獎勵和保護措施應當由本市有關單位落實的,按照《條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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