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校教師廉潔自律規定
第一條 全體教師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正確對待、使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利,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克己奉公。不準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為個人或親友謀取私利、辦私事。
第二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條 教師應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嚴格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文化、業務素質,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師必須愛護學生,禁止打罵、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提倡讓學生愉快地學習,幸福地成長。
第四條 教師要廉潔從教: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影響。
第五條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從嚴要求自己,不得接受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確實難以謝絕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要按規定登記上交。
第六條 全體教師應將主要精力用于學生發展和學校各項活動中,不得從事有償的家教活動和私自向學生出售參考書、試卷等;杜絕以考試舞弊、代辦畢業證等手段謀取私利的行為。
第七條 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反對鋪張浪費,提倡低碳教學活動。
第八條 對教師隊伍中,違反師德規定的,一經發現,由校紀委與主管校長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調離教師崗位。
篇2:工會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工會經審干部應做到:
一、自覺遵守審計人員廉政紀律;
二、不得在審計管轄范圍內單位兼職財務會計工作;
三、不得向被審計單位索取任何財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
五、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
六、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七、不得將在審計中發現的違規事項隱瞞;
八、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篇3:某學院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藝術學院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為加強我院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藝術學院黨委、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要求,促進我院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結合學院實際,現對我院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作出如下規定:
一、嚴肅政治紀律,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不準以任何方式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思想和觀點。
二、堅持廉潔奉公,不準接受學生、學生親屬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
三、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職務晉升,教工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等方面以權謀私。
四、嚴格遵守招生、錄取等工作紀律,不準違反規定妨礙或影響招生、錄取等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嚴格遵守公共財物管理規定和財經法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 占有學院公共財物;
(二) 以單位或個人名義私設"小金庫";
(三) 不按規定的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
六、在學院公務管理活動中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學院資源個人從事營利活動;
(二)個人插手學院物資、配套設備采購活動;
(三)利用職務影響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七、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娛樂和健身活動。
八、對配偶、子女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管理,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其分管范圍內為配偶、子女承攬物資設備供應,從事以學生為服務對象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并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二)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職級晉升、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評優評先、招生錄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三)為配偶、子女出國學習、考察謀求便利條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學習、培訓等費用。
學院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對嚴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