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廉潔自律制度
為了嚴格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為民服務意識,樹立以處為家,加快公證事業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準在公證活動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和各類禮品。
二、不準接受可能對辦證有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的吃請。
三、不準經商辦企業搭“干股”(權力股)。
四、不準借用公款為個人和親友買房、建房或從事營利活動。
五、不準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嫁娶以及過生日、遷新居等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六、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
七、不準參與賭博、涉毒、封建迷信活動。
八、不準接受全身性或其他色情性的異性按摩。
九、工作中要熱心、耐心,提高工作效率,能在當天出證的,不準放在第二天。
十、不準在辦證過程中有意或變相索要當事人財物。
十一、因工作態度差,辦事拖拉、工作效率低被當事人投訴的,經處務會議核實后在當月工資總額中扣除500元。
十二、因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被公安機關處罰的,在被處罰人當月工資總額中扣除500元。
十三、因辦證收受當事人財物,被投訴的,一經查實,除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外,在當月工資總額中扣除500元。
篇2:工會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經審干部廉潔自律規定
工會經審干部應做到:
一、自覺遵守審計人員廉政紀律;
二、不得在審計管轄范圍內單位兼職財務會計工作;
三、不得向被審計單位索取任何財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
五、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
六、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七、不得將在審計中發現的違規事項隱瞞;
八、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篇3:某學院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藝術學院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
為加強我院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藝術學院黨委、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要求,促進我院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結合學院實際,現對我院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作出如下規定:
一、嚴肅政治紀律,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不準以任何方式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思想和觀點。
二、堅持廉潔奉公,不準接受學生、學生親屬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
三、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職務晉升,教工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等方面以權謀私。
四、嚴格遵守招生、錄取等工作紀律,不準違反規定妨礙或影響招生、錄取等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嚴格遵守公共財物管理規定和財經法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 占有學院公共財物;
(二) 以單位或個人名義私設"小金庫";
(三) 不按規定的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
六、在學院公務管理活動中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學院資源個人從事營利活動;
(二)個人插手學院物資、配套設備采購活動;
(三)利用職務影響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七、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娛樂和健身活動。
八、對配偶、子女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管理,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其分管范圍內為配偶、子女承攬物資設備供應,從事以學生為服務對象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并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二)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職級晉升、職稱評定、學歷學位授予、評優評先、招生錄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三)為配偶、子女出國學習、考察謀求便利條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學習、培訓等費用。
學院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對嚴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