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下屬公司注冊、變更、注銷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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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屬公司的注冊、變更、注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所屬企業的注冊、變更和注銷管理,明確有關及手續辦理程序,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根據集團化管理格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所屬企業原則上不再設立任何分支機構,特殊需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向總公司計劃部提出申請,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設立。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冊

  第三條申請注冊新公司,須向總公司計劃部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項目概況、成立公司的必要性、注冊資金、地址、人員、合作方名稱及情況等,并說明需在哪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如在境外設立公司須另提供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有關政策法規、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公司章程、效益預測汐卜匯回收計劃等,總公司計劃部在取得上述資料后,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并匯同財務本部、人事本部、投資管理部審核后,上報總公司領導審批。

  第四條經批準成立新公司后,新公司的擬定法定代表人須向總公司計劃部提交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與總公司的責、權、利關系,經營方向及經營設想,當地的經營投資政策及允許的經營范圍等??偣居媱澆繉蟾鎸徍撕?,會同人事本部、財務本部制訂出總公司與擬成立公司的"責任書",明確總公司與擬成立公司的責、權、利關系,報總公司領導審批并經雙方代表人簽字確認后,總公司計劃部方予辦理注冊手續。

  第五條需要在國家工商局注冊的,總公司計劃部在申領單位將各項所需材料交齊后負責到國家工商局辦理注冊手續。

  第六條需要在地方工商局注冊的,總公司計劃部協助出具所需的總公司有關資料,交由申辦單位自行辦理注冊手續,辦理完畢后將營業執照等有關材料復印件報送總公司計劃部備案。

  第七條在境外設立公司的,總公司計劃部協助出具總公司的有關資料及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由申辦單位負責在所在國家或地區辦理注冊手續。辦理完畢后須將營業執照等有關材料復印件報送總公司計劃部備案。

  第三章 公司的變更

  第八條各所屬企業如確因業務需要,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地址及注冊資金等,須向總公司計劃部提交書面申請,注明需變更的項目、內容、變更原因等??偣居媱澆繉徍瞬⑻岢龀醪揭庖姾髨罂偣绢I導審批,經批復同意后,由申請單位自行辦理變更手續并將變更后的有關材料的復印件報送總公司計劃部備案。

  第四章 公司的注銷

  第九條總公司有計劃地對所屬企業進行整頓、改造或注銷,對于經營管理不善、出現重大失誤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或因業務調整等方面的原因需對所屬企業進行整頓改組或注銷的,總公司計劃部會同人事本部、財務本部向總公司領導提出整頓(包括合并、改組或注銷)建議,經總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擬被注銷的公司的總經理(法定代表人),須將公司人員及工作情況、財務狀況、債權債務情況等書面報告總公司計劃部??偣居媱澆扛鶕蟾婕八私獾膶嶋H情況,提出有關建議,上報總公司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對總公司領導決定注銷的公司,由投資管理部進行財務審計和債權債務清算后,出具財務審計清算報告交總公司計劃部,并由人事本部做出有關人事任免等決定之后,總公司計劃部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形式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總公司綜合計劃部負責解釋。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1995)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199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184 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建筑師的管理,提高建筑設計質量與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注冊建筑師,是指依法取得注冊建筑師證書并從事房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務的人員。

  注冊建筑師分為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二級注冊建筑師。

  第三條 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注冊和執業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注冊建筑師的考試和注冊的具體工作。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和建筑設計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和建筑設計專家組成。

  第六條 注冊建筑師可以組建注冊建筑師協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七條 國家實行注冊建筑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注冊建筑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

 ?。ㄒ唬┤〉媒ㄖW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博士學位,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ǘ┤〉媒ㄖW學士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碩士學位,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ㄈ┚哂薪ㄖW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學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ㄋ模┤〉酶呒壒こ?/a>師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師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ㄎ澹┎痪哂星八捻椧幎ǖ臈l件,但設計成績突出,經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認定達到前四項規定的專業水平的。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

 ?。ㄒ唬┚哂薪ㄖW或者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ǘ┚哂薪ㄖO計技術專業或者相近專業大專畢業以上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ㄈ┚哂薪ㄖO計技術專業4年制中專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ㄋ模┚哂薪ㄖO計技術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ㄎ澹┤〉弥砉こ處熞陨霞夹g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第十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級、中級技術職稱的建筑設計人員,經所在單位推薦,可以按照注冊建筑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規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注冊建筑師資格的,可以申請注冊。

  第十二條 一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二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ㄒ唬┎痪哂型耆袷滦袨槟芰Φ?;

 ?。ǘ┮蚴苄淌绿幜P,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ㄈ┮蛟诮ㄖO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ㄋ模┦艿蹁N注冊建筑師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ㄎ澹┯袊鴦赵阂幎ú挥枳缘钠渌樾蔚?。

  第十四條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十五條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準予注冊的一級注冊建筑師名單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準予注冊的二級注冊建筑師名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關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的注冊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筑師證書。

  第十六條 準予注冊的申請人,分別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一級注冊建筑師證書或者二級注冊建筑師證書。

  第十七條 注冊建筑師注冊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注冊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已取得注冊建筑師證書的人員,除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準予注冊的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筑師證書:

 ?。ㄒ唬┩耆珕适袷滦袨槟芰Φ?;

 ?。ǘ┦苄淌绿幜P的;

 ?。ㄈ┮蛟诮ㄖO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ㄋ模┳孕型V棺越ㄖ煒I務滿2年的。

  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對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筑師證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筑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三章 執業

  第二十條 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

 ?。ㄒ唬?建筑設計;

 ?。ǘ?建筑設計技術咨詢;

 ?。ㄈ?建筑物調查與鑒定;

 ?。ㄋ模?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

 ?。ㄎ澹?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建筑設計單位。

  建筑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及其業務范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不受建筑規模和工程復雜程度的限制。二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建筑規模和工程復雜程度。

  第二十三條 注冊建筑師執行業務,由建筑設計單位統一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第二十四條 因設計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筑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建筑設計單位有權向簽字的注冊建筑師追償。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注冊建筑師有權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

  非注冊建筑師不得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二級注冊建筑師不得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也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二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

  第二十六條 國家規定的一定跨度、跨徑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應當由注冊建筑師進行設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建筑師的設計圖紙,應當征得該注冊建筑師同意;但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征得該注冊建筑師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注冊建筑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胤?、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ǘ┍WC建筑設計的質量,并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簽字;

 ?。ㄈ┍J卦趫虡I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秘密;

 ?。ㄋ模┎坏猛瑫r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ㄎ澹┎坏脺试S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資格或者注冊建筑師證書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取消考試合格資格或者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筑師名義從事注冊建筑師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

 ?。ㄒ唬┮詡€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筑師業務、收取費用的;

 ?。ǘ┩瑫r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

 ?。ㄈ┰诮ㄖO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ㄋ模试S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的;

 ?。ㄎ澹┒壸越ㄖ熞砸患壸越ㄖ煹拿x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

  第三十二條 因建筑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該建筑設計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建筑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建筑師同意擅自修改其設計圖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設計單位,包括專門從事建筑設計的工程設計單位和其他從事建筑設計的工程設計單位。

  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建筑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以及外國建筑師申請在中國境內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范本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范本

  甲方(許可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

  乙方(被許可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上,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第一條 商標名稱、注冊號: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使用期限:甲方許可乙方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冊的第____號____商標;

  第三條 使用費:乙方付給甲方許可使用報酬____元,支付辦法為____;

  第四條 限制:甲方可以/不得于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內在______地區使用或許可第三者使用上述注冊商標。

  第五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六條 合同發生爭議,按以下第( )項方式處理。

  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____份,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有效,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 代表人: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________廠(公司)注冊的第____號____商標(商標注冊證的影印件/復印件附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許可____廠(公司)使用。經雙方協議,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請予備案。

  許可使用的商標:(貼商標圖樣,并由注冊人騎縫蓋章)

  許可使用的商品:_________

  許可使用期限:________

  具體使用許可條件,見所附的許可合同副本。

  許可方(蓋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被許可方(蓋章):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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