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滿不滿意與繳不繳費案例
*先生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剛剛裝修好的房子,被樓上住戶跑水搞得廚房、衛生間、客廳部分屋頂浸泡起皮。找到樓上業主,答復是他家一點也沒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檢查問題。雖說經物業公司工程人員多次協調已解決了問題,但*先生心里還是不痛快,認為物業在裝修管理上沒有盡到責任,所以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他詢問: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是否可以不交物業管理費?
分析
1、業主混淆了不同的法律關系,該案涉及不同的法律關系,包括業主與開發商、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業主與業主之間的法律關系。
2、樓上跑水可能由兩種原因引起:房屋質量不好導致水滲漏或者樓上業主過失導致跑水,但無論哪種原因引起都與物業管理公司無關,不涉及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的法律關系。
3、房屋質量不好導致水滲漏涉及業主與開發商之間基于房屋買賣合同而產生的合同法律關系,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導致水管跑水致使業主遭受損失,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4、樓上業主過失導致跑水涉及業主之間基于侵權行為而產生的侵權法律關系,樓上業主的過錯導致樓下業主房屋遭受損失,該行為已經構成對樓下業主財產權利的侵犯,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5、物業管理公司在本案中只涉及對受損業主家內部的維護和修繕。由于受損部分不屬于公共設施、公共區域,該部分的物業服務不屬于物業管理費所涵蓋的服務范圍,而屬于特殊的物業管理服務,對該部分維修應當另行支付費用,業主沒有理由拒繳物業管理費。
篇2:物管案例:因家被盜拒交物業費法院判定應繳費
物管案例:因家被盜拒交物業費法院判定應繳費
業主家中兩次被盜,認為小區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拒絕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被物業公司告到法院。日前,法院調解審結了此案,認為物業公司已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業主應承擔繳費義務。
因某小區只在小區內的主要路口安裝了攝像頭,業主銀平(化名)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其家中兩次失竊的主要原因,因此拒絕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但物業公司卻認為已為小區提供了合理的物業服務,也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在與業主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將業主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攝像頭”是小區的配套設施,其安裝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與物業公司無直接關系。物業公司每天安排秩序維護員對小區進行看守和巡邏,可視為已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防范義務,且物業公司也按照約定為小區提供了物業服務,被告人作為小區的業主,已享受到了物業公司提供服務所帶來的便利,理應承擔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義務。最終經法官耐心細致的說服,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銀平向物業公司繳納了物業管理服務費。
“合理范圍內的安防義務”該如何理解,本案的辦案法官介紹說,物業公司的安全義務,是指物業公司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以及應采取的合理預防措施。但因物業公司職責所限,不可能防止一切損害的發生,當遇到違法犯罪的行為時,物業公司是難以控制這種情形發生的。因此,只要物業公司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注意義務、采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物業公司就可以對業主因第三人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