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個未成年的孩子在某花園堆放雜物的地方點燃了放置在那里的天那水發生爆炸,當中一個6歲的孩子被燒成重傷不治而死。孩子的父母把該花園的物業管理公司和另3個肇事孩子告上了法庭。近日,羅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死亡孩子的父母共獲得近13萬元的賠償金,其中包括精神賠償金8.5萬元;物業公司因不作為被判賠近7萬元。
羅湖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對易燃易爆物品天那水置于兒童容易獲得的地方,對爆炸事故負重要責任。其不作為的行為和4名兒童玩天那水燒火引起爆炸,這兩個方面應各占一半的責任。具體劃分責任比例是:原告對小孩的死亡負15%的責任,由其自負;被告物業公司承擔45%的責任;另一孩子小豪由于直接引起爆炸承擔25%責任;其他兩個男孩各承擔7.5%的責任。由于3個男孩均未成年,其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
案情回放
據原告鄭某訴稱,20**年5月7日,他們6歲的兒子小俊和另外兩個小朋友10歲的小浩、11歲的小文一起玩,3人到了他們的暫住地、深圳市羅湖區某花園的一棟樓后玩耍,從該樓后一堆放雜物的臨時搭建的小房子里,孩子們發現了房子里面有幾個放天那水的小鐵桶。此時,暫住在該花園的一個單元里的另一個孩子9歲的小豪,找到了他們一起玩,他們用木棒點燃天那水玩,結果,小豪將燃燒的木棒插入天那水小桶后發生爆炸,小俊則因離得近被嚴重燒傷。
事故發生后,小俊的父母趕快把孩子送到了深圳紅十字會醫院治療了18天,后因付不起醫療費無法繼續治療而被迫出院。6月13日,小俊因大面積燒傷致敗血癥,父母本來打算送孩子回老家潮陽繼續治療,但在回去的途中孩子不幸死亡。
篇2:一中實驗室藥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實驗室藥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實驗室藥品由專人負責,藥品按規定擺放整齊,每個藥品柜有標簽,標明藥品名稱及數量。
二、藥品領用須經負責人同意,填寫領用單。一般情況下只允許實驗教師領取,其他人員領用需經教務處批準方可填單領用。
三、每年藥品購買由藥品負責人報計劃,教務處審批,總務處購買,再由藥品負責人驗收入庫。
四、藥品管理每年盤點一次,購進藥品與耗用明確,報教務處備案。
五、藥品室需設立危毒藥品專柜,須上兩把鎖,由兩位實驗教師分別管理其中一把鑰匙。取用藥品,需兩位老師同時在場。
篇3:實驗中學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管理制度
實驗中學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管理制度
一、校園內嚴禁生產、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二、學校建立危險品倉庫,專門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并設專人進行管理,危險品倉庫的建立地點要遠離教學、生活區200米。
三、因教學、科研、生產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保管、領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四、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人員,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學校消防管理員,應定期和不定期對所屬單位使用危險品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或抽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存檔備查。對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