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最新消防法舊消防法十八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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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防法與舊消防法的十八區別

第一章 總則

區別一:在立法宗旨上,新《消防法》結合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災的成功經驗,強化了消防隊的應急救援中的作用,表述為“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它標志著新《消防法》將對消防隊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進行了強化,這在后面的具體條文中能得到具體體現。

區別二:在消防工作的原則上,新《消防法》進一步進行了完善,這與20**年的國發15號文件的表述一致,突出了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的重要性,表述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這是我國消防工作經驗的總結和升華,也是消防工作既具有較強的法規性、政策性和專業技術性,又具有廣泛的社會性、群眾性的本質所決定的。與現行《消防法》的“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表述相比,它更加具有針對性。

區別三:新《消防法》在第四條明確了公安機構對軍事設施消防工作的協助職責,這也是新增的職責。同時根據消防工作實際,將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明確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區別四: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工作職責上,新《消防法》增加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職責規定。這與新《消防法》明確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消防工作原則也是一致的,凸顯了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的必要性。

第二章 火災預防

區別五:新《消防法》第10、11、12、13、14條均為關于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審核備案、驗收和驗收備案的規定,這是本次《消防法》修訂的主要變化之一?,F行《消防法》參照世界通行做法,確立了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審核驗收職責。與現行《消防法》確立的建筑工程消防審驗制度相比,新《消防法》改變了公安消防機構大包大攬式的監督模式,進一步強化了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消防工作主體責任,明確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的第58、59條中,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法定消防職責設定了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停止施工,并處罰款的罰種。

區別六:取消了現行《消防法》中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檢查的規定,并在第二十條中明確承辦人的消防職責。這也是與《行政許可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區別七:在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規定上,新《消防法》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工作職責。其他則大多沿用現行規定,但在某些條款規定中進行了細化,確保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如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P>

區別八:針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而出現多產權建筑、多個使用單位的情況,導致消防工作不能真正落實,火災隱患大量存在。新《消防法》吸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九條的條文,上升為法律條文,對解決多產權建筑、多單位使用建筑的消防工作,指明了方向。

區別九:生產、儲存、經營和居住合用場所概念的提出。這也是此次《消防法》修訂的主要變化之一。從我國各地火災形勢,尤其是沿海部分省市的火災特點來看,生產、儲存、經營和居住合用場所的火災頻發,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此,我國相繼開展了三合一、多合一、合用場所的專項整治,并出臺了相關的技術標準。但公安消防機構在具體執法時,仍然會面臨到一些無法可依的狀況,現行《消防法》規定的“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局限性日益凸顯。新《消防法》借鑒了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出臺的相關經驗,這與我省采取的“以技術改造為主,人員搬離為輔”的整治思路不謀而合,應該說是一大進步。

區別十:改革了消防產品的監管制度,建立了“以強制性認證和技術鑒定相結合,并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機構公布”的市場準入模式。這也是此次《消防法》修訂的主要變化之一。長期以來,我國消防產品監管實行質監、工商、消防三家共同實施的方式,在實踐中,往往出現事出多門的混亂局面,從而導致消防產品的質量在低層次徘徊。為此,新《消防法》作了重大修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消防產品監管的形式;2.將現行強制性認證(3C認證)、型式認可和強制檢驗相結合的三種市場準入模式修改為強制性認證和技術鑒定相結合的兩種模式;3.明確了質監、工商、消防在消防產品監管工作的職責。

區別十一: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提出,火災發生后存在經營者因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帶來的經營不穩定,或因無力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帶來的社

會不穩定性,故建議在引入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來提高經營者的抗御火災風險的能力。因此,新《消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馂墓娯熑伪kU;鼓勵保險公司承?;馂墓娯熑伪kU?!边@屬于新增內容。

區別十二:新《消防法》第二十四條新增了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消防職責規定,并在第六十九條中明確了處罰條款。這對解決中介機構無力監管的尷尬局面,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第三章 消防組織

區別十三:本章最大的修訂在于明確了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主要表現為:1.首次提出了志愿消防隊的概念,取代了現行的義務消防隊的稱呼;2.對專職消防隊的職責重新進行了明確;3.將公安消防隊參與救援的內容由“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修訂為“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滅火救援

區別十四:新《消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边@是新增內容。

區別十五:新《消防法》第五十一條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進行了重大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將公安消防機構的職責重新明確,由現行的“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修改為“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2.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痹摋l規定明確了火災原因調查僅僅為公安消防機構的取證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僅僅是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但本人認為,該條的修訂仍然存在重大弊病,甚至有可能影響火災調查工作的正常開展。即將火災原因認定作為取證行為的情況下,火災原因調查人員為證人,無法從事火災調查后續的行政、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也與現行消防體制下的人員配置問題矛盾將瞬間爆發,必須在相關配套規定中予以重視并妥善解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區別十六:這一章均屬于新增內容。主要是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工作人員的消防工作職責,并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在賦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更大消防監管權限的同時,也防止權力濫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一章中,有兩個主要變化:一是取消了大多數消防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二是明確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強制執行主體資格。

區別十七:對多數消防違法行為取消了責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這也是此次《消防法》修訂的主要變化之一。從執法實踐中來看,現行《消防法》設置限期整改的前置條件,降低了違法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也增加了消防機構的執法成本。因此,新《消防法》除部分消防違法行為之外,均取消了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罰前置條件,這種規定,有利于提高消防執法的權威和減少執法成本。

區別十八:新《消防法》第七十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痹摋l規定,對解決當前困擾消防行政執法的“執行難”問題具有重大意義。

眾所周知,在當前的消防行政執法中,涉及大多的行政處罰均涉及“三?!?,但真正面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三?!碧幜P決定時,難題產生了?,F行《消防法》并不明確公安消防機構的強制執行主體資格,且人民法院將其視為“不具有可執行標的非訴行政行為”,不予受理,從而導致社會面上“三?!蔽匆婪▓绦械那闆r大量存在。為此,在此次新《消防法》修訂中,從法律的形式賦予了公安消防機構執行“三?!碧幜P的法律資格,具有重大意義。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關于強制執行的法律尚未出臺,對公安消防機構執行“三?!钡某绦蛞幎ㄈ詰敱M快納入立法議程。

第七章 附則

本章主要是對消防設施、消防產品、公眾聚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概念的界定。

從現行消防法律體系中,僅在《消防監督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中對人員密集場所和公眾聚集場所進行了界定,此次修訂在法律中進行明確,應該說是一個進步。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ㄒ唬┍痉ǖ谑粭l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ǘ┢渌ㄔO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鋵嵪腊踩熑沃?,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ǘ┌凑諊覙藴?、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ㄈㄖ涝O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ㄋ模┍U鲜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ㄎ澹┙M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M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_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ǘ┙⑾罊n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ㄈ嵭忻咳辗阑鹧膊?,并建立巡查記錄;

 ?。ㄋ模β毠みM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機構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七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馂墓娯熑伪kU;鼓勵保險公司承?;馂墓娯熑伪kU。

  第三十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并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ㄒ唬┐笮秃嗽O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ǘ┥a、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ㄈ﹥淇扇嫉闹匾镔Y的大型倉庫、基地;

 ?。ㄋ模┑谝豁?、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ㄎ澹┚嚯x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第四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的隊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ㄒ唬┦褂酶鞣N水源;

 ?。ǘ┙財嚯娏?、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ㄈ﹦澏ň鋮^,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ㄋ模├门R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ㄎ澹榱藫尵热藛T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第四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第四十七條 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費公路、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

  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應急救援現場的消防人員和調集的消防裝備、物資,需要鐵路、水路或者航空運輸的,有關單位應當優先運輸。

  第四十八條 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五十條 對因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婪☉斀浌矙C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ǘ┫涝O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ㄈ┮婪☉斶M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ㄋ模┙ㄔO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ㄎ澹┕娋奂瘓鏊唇浵腊踩珯z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ㄔO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ǘ┙ㄖO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ㄈ┙ㄖ┕て髽I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ㄋ模┕こ瘫O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涝O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ǘp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ㄈ┱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ㄋ模┞駢?、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ㄎ澹┱加?、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藛T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ㄆ撸馂碾[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ㄒ唬┻`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ǘ┓欠〝y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ㄈ┲e報火警的;

 ?。ㄋ模┳璧K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ㄎ澹┳璧K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ㄒ唬┻`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ǘ┻`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甘够蛘邚娏钏诉`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ǘ┻^失引起火災的;

 ?。ㄈ┰诨馂陌l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ㄋ模_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ㄎ澹┕室馄茐幕蛘邆卧旎馂默F場的;

 ?。┥米圆鸱饣蛘呤褂帽还矙C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依法對使用者予以處罰外,應當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前款規定的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第七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Σ环舷腊踩蟮南涝O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ǘo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ㄈ┌l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ㄋ模├寐殑諡橛脩?、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ㄎ澹⑾儡?、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建設、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涝O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ǘ┫喇a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ㄈ┕娋奂瘓鏊?,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ㄋ模┤藛T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七十四條 本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2012)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20**)

 ?。?0**年9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公布 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對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都有舉報、投訴和制止的權利。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經常對本單位人員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到教育、教學和培訓的內容之中,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演練。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消防公益宣傳,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對舉報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每年11月9日為自治區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ㄒ唬⑾拦ぷ骷{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年度工作計劃;

 ?。ǘ┒ㄆ诮M織研究解決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

 ?。ㄈ⒐?/a>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ㄋ模┲朴啿⒔M織實施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建立健全消防宣傳網絡和工作機制;

 ?。ㄎ澹┙M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

 ?。┮劳泄蚕狸?、專職消防隊建立綜合性的應急救援隊伍,組織制定災害事故處置預案和跨區域應急救援,建立綜合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和機制;

 ?。ㄆ撸┌凑諊乙幎ǖ臉藴式⑾澜M織、配備消防和應急救援裝備;

 ?。ò耍┙⒔∪腊踩熑沃?,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責任制考核體系;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ㄒ唬﹫绦邢婪?、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ǘ┙M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ㄈ┙M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ㄋ模┙M織、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單位開展消防工作;

 ?。ㄎ澹└鶕枰⒍喾N形式的消防組織,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爡^發生火災事故時,做好滅火救援的相應工作;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ㄒ唬┌l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消防發展專項規劃,加快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ǘ┏青l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編制城鄉消防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

 ?。ㄈ﹪临Y源部門應當將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等公共消防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保障其建設用地需要;

 ?。ㄋ模┕I與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監管、海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中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編制和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依法開展事故調查;

 ?。ㄎ澹┊a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姓?、通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設施完好,水量、水壓充足,通信暢通;

 ?。ㄆ撸┙逃?、民政、商務、文化、衛生、體育、氣象、旅游、宗教、人民防空、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ㄒ唬τ嘘P單位和公民遵守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ǘ﹨⑴c編制城鄉消防規劃,按照規劃確定的方案監督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改善和維護;

 ?。ㄈ╅_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ㄋ模┮婪▽ㄔO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受理備案、進行抽查,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ㄎ澹┮婪▽ο兰夹g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笇B毾狸?、志愿消防隊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訓練,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ㄆ撸┙M織和指揮火災撲救,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ò耍┱{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處理火災事故和消防違法行為;

 ?。ň牛┩七M消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使用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ㄒ唬┮婪▽Ρ据爡^內的有關單位和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ǘ╅_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ㄈ┒酱俦据爡^內的物業服務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

 ?。ㄋ模┦芾硐腊踩e報、投訴并進行核查處理;

 ?。ㄎ澹┚S護火災現場秩序,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調查適用簡易程序的火災事故;

 ?。┓?、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ㄒ唬┐_定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消防安全員,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ǘ┙⒔∪腊踩贫?/a>,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ㄈ┲笇?、督促住宅區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ㄋ模└鶕枰⒅驹赶狸?,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器材;

 ?。ㄎ澹┙M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宣傳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

 ?。┌l生火災時,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機構和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個體工商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承擔法律責任:

 ?。ㄒ唬┙洜I、使用公眾聚集場所;

 ?。ǘ┙洜I、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場所;

 ?。ㄈ┙洜I、使用建筑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層數兩層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ㄒ唬┳袷叵婪?、法規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ǘ┌踩没?、用電、用油、用氣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ㄈ┎坏脫p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ㄋ模┗馂膿錅绾?,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ㄎ澹Ρ槐O護人進行火災預防教育;

 ?。┓?、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消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設計、建設和驗收。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的基本建設和消防裝備的投入,應當納入城鄉建設投資計劃。城市建設維護費應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捐助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

  第十八條 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設施、城市消防車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部門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電信業務經營單位負責保障消防通信線路暢通,并免費向用戶提供火警等公益性電信服務;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保障消防無線通信專頻專用。

  建設施工需要拆除、遷移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拆除、遷移以及修復、重建公共消防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應當如實提供建設工程的相關文件材料。

  依法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并如實提供建設工程的相關文件材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抽查的結果,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各自職責,落實消防責任,加強火源、電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管理。

  施工作業區應當根據滅火需要設置臨時消防給水設施和臨時消防車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不能作為人員居?。ㄋ蓿┑膱鏊?。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的建設、使用單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設施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標準的消防安全標識,提示安全疏散的注意事項和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工程安裝的自動消防系統、消火栓系統、電器產品及其線路、管路,應當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檢測。建設單位依法申請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或者被抽查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檢測報告。

  自動消防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護,確保完好有效。檢測、維護保養應當記錄,存檔備查。

  根據消防技術規范需要設置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安排專人值班。

  第二十三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并自依法獲得相應資質、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自治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自治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依法備案并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錄向社會公布。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人員、設施、設備和場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規范,依法出具證明文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四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際準的消防產品。

  單位配置、設置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保持完好有效。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和滅火劑。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對消防產品的使用和維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抽查,并將消防產品監督檢查或者抽查的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高層建筑外墻裝修及保溫材料應當使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外裝修、裝飾材料以及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在施工前實行見證取樣檢驗。施工單位在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的監督下現場取樣,并將樣品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未經見證取樣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條件,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裝防盜設施或者建筑物設置樓體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影響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

  高層建筑應當按規定設置人員避難逃生設施和配置避難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避難逃生設施和器材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嚴禁堵塞、占用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登高撲救面。

  第二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消防安全檢查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I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ǘ┙ㄔO工程消防驗收或者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ㄈ﹫鏊腊踩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ㄋ模﹩T工上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ㄎ澹┢渌婪☉斏陥蟮牟牧?。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開業。

  取得消防安全許可的公眾聚集場所需要變更名稱、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發證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當場予以變更。

  高層建筑原使用功能變更為公眾聚集場所的,應當報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批。

  第二十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時間不得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禁止將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禁止在營業時將安全出口上鎖或者阻塞疏散通道。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ㄒ唬﹩挝坏南腊踩熑稳?、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ǘB毾狸爢T;

 ?。ㄈ┫拦こ淘O計、施工、安裝、維修保養、監理人員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員;

 ?。ㄋ模氖乱兹家妆kU物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裝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員;

 ?。ㄎ澹氖码姾?、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

 ?。┫喇a品的檢驗維修人員;

 ?。ㄆ撸┢渌婪ㄐ枰嘤柕娜藛T。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員、易燃易爆危險品保管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上崗證書。

  第三十條 建筑物或者場所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當事人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當事人沒有合同約定消防安全責任的,應當共同承擔消防安全職責。

  所有權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場所,并監督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安全使用該建筑物或者場所。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在使用管理區域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一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約定共用的建筑物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使用和管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沒有書面約定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各方共同承擔。

  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單位較多或者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成立或者共同委托同一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服務、管理區域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ㄒ唬┍U瞎彩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ǘ┴撠煿芾?、維護、保養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ㄈ┲贫缁鸷蛻笔枭㈩A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和進行消防演練。

  第三十三條 建筑物公共消防設施的檢測、維護保養、更新改造等費用,在保修期內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三十四條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設置明顯標識和使用說明。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設置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和疏散設施,并建立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隧道、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應當設置必要的防火、滅火和搶險救援設施、設備。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使其在火災發生時能夠引導、協助乘客及時疏散,熟練使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經常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活動,增強居民消防安全意識,督促和指導居民消除火災隱患。

  建筑物毗連設置、耐火等級低的村屯數量較多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消防組織機構,督促和指導本地區村屯消防工作,指導農村居民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農村建筑物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規定,設置必要的防火滅火設施。已建成的連接成片的建筑物,應當采取增設防火間距、耐火等級比較低的建筑物,應當采取提高耐火等級等措施,逐步進行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村屯應當制定消防安全村規民約,實行消防安全聯防制度。

  鄉鎮、農村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按照要求規劃消防水源、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鄉鎮、農村的工業和民用建筑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第三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馂墓娯熑坞U。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開發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并為消防隊建設固定營房,配備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配備必需的消防車輛、器材裝備。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聯合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的成立,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經批準可以招聘合同制消防員。

  合同制消防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經培訓合格的合同制消防員可以參加火災撲救及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及時報警。引發火災的人、火災現場人員、起火場所的負責人負有立即報告火警的義務。

  起火場所的負責人和熟悉起火場所情況的人員,應當向滅火指揮人員如實報告火災現場有無遇險人員、有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火災現場,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進入火災現場,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有權調動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交通、供水、供電、供氣、通訊、醫療救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救援。

  第四十三條 火災撲滅后,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統計火災損失。

  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一般火災事故信息由負責調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布。重大以上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

  第四十五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除完成火災撲救任務外,應當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等重大災害事故和群眾遇險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并參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

  第四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施。公安消防隊現場最高指揮員應當作為政府成立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成員。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組織安全生產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檢查或者考核時,應當檢查考核消防安全工作,并聽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對重大消防問題或者火災隱患實行專項督辦。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在十五日內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單位消防安全檢查的情況應當記錄,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地址,依法受理、及時查處單位和個人對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并在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對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法處理,并可以在報紙、廣播、電視或者政府網站上予以通告,警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五十二條 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場所或者危險部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立即改正并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ㄒ唬┱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ǘ┙ㄖ涝O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

 ?。ㄈ┤藛T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或者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ㄋ模┕娋奂瘓鏊`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

 ?。ㄎ澹┢渌赡車乐赝{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有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提供虛假文件材料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已核發許可證的,撤銷許可。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建設工程,未依法報送備案的,或者報送消防備案提供虛假文件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施工單位不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向自治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由自治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制定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規范的,責令改正。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工程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材料、裝修、裝飾材料、消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施工。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裝防盜設施或者建筑物設置樓體戶外廣告影響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占用消防車通道或者消防登高撲救面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防盜設施的管理使用人或者戶外廣告所在建筑物的受益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i]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的;

 ?。ǘ┤藛T密集場所未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的;

 ?。ㄈ┕步煌üぞ呶窗匆幎ㄅ渲孟涝O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ㄋ模┕娋奂瘓鏊跔I業時間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的;

 ?。ㄎ澹┮l火災的人、起火單位的負責人不報或者故意延誤報告火警的;

 ?。┪窗匆髮ψ詣酉涝O施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的;

 ?。ㄆ撸┫揽刂剖椅窗凑找幎ò才艑H酥蛋嗟?。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加?、堵塞、封閉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對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ǘ蚕涝O施、器材未進行管理、維護、保養或者對破壞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造成火災或者致使火災損失擴大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舷腊踩蟮南涝O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ǘo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的;

 ?。ㄈ┌l現火災隱患不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個人整改的;

 ?。ㄋ模├寐殑諡橛脩?、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ㄎ澹⑾儡?、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修正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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