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召開中心小學教代會的申請報告
學校黨支部:
按照工作計劃和實際需要,我校四屆三次教代會擬定于十二月中旬至十二月下旬在本校會議室召開,現將有關事項報告如下:
一、中心議題:
高舉**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學習、貫徹“***”重要思想、黨的**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中國工會**大精神,深入開展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
二、大會議程:
1、學校工作報告;
2、學校工會工作報告;
3、學校財務工作報告;
4、通過《教師工作考核評估細則》(修改方案);
5、分組討論并通過(舉手表決)三個報告和“修改方案”;
6、代表提案的解答或說明;
7、民主測評學校領導干部;
8、請領導講話。
三、大會召開時間:
20**年12月15日至11月31日。
以上報告是否合適,請批示。
**鎮中心小學工會委員會
20**年12月10日
篇2:中學教代會議事規則
海路中學教代會議事規則
一、學校教代會是在黨支部領導下、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
二、學校教代會代表由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參加。工會做好籌備工作,由主席團召集并主持會議。
三、學校教代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增加次數,具體召開時間由工會聽取支部、行政意見后決定。
四、學校教代會的組織準備工作:
1、由工會征求校長、支部意見后確定召開教代會的主題和召開的日期。
2、召開教代會的主題、討論和審議等事項必須形成文件,提前半個月送達教職工和教代會代表手中,以廣泛征求教職工的意見。
3、教職工各類提案必須在教代會召開前的一周送達工會主席,由工會委員歸類分檔后,以書面形式在教代會召開前三天送達校長。
4、召開教代會前一天,工會主席召開主席團預備會議,討論通過教代會的各項議程。
五、學校教代會內容:
1、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
2、審議學校工作的重大問題(發展規劃、改革舉措、規章制度)。
3、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
4、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人選,評議學校行政領導干部。根據有關規定對校級干部提出獎懲建議。
六、學校教代會議事規則
1、校長作主題報告或對改革舉措、規章制度等草案作出具體說明。
2、校長或有關行政領導對教職工提案作解答或說明。
3、分組討論會議主題報告、有關改革措施、規章制度等草案、對行政領導關于教職工提案的說明充分發表意見。
4、有各組組長或代表向主席團或直接向大會作匯報,然后由主席團形成中心意見或小結,便于向教職工傳達。
5、對需要教代會代表表決的有關改革舉措,生活福利等草案進行表決(按無記名表決方式,到會代表必須超過三分之二,贊成票必須超過到會代表的半數方為有效)。
說明:教代會主席團由工會主席、支部書記、校長及教師代表組成,教師代表人數必須超過主席團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篇3: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教代會)制度(3)
>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教代會)制度(三)(已經在教代會上通過)
為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人翁作用,辦好社會主義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和*中央《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特制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的基本制度。
第二條:教代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關系,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行使職權。
第三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學校內部結構工資調整實施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和其它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三、審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作出決議。
四、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以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犯有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
第五條:教代會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系統指揮權威;校長應尊重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決定,落實教代會提案并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教代會的代表,以年級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并組成代表組。教職工代表與教職工比例一般為一比四左右(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和具有高級職稱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選舉時,將名額分到有關選區,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教代會代表還應該考慮民主黨派人士。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代表調離學校時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代表連續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停止。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監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換本單位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根據需要,教代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教職工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校決策和各項議題的討論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三、有權評議學校的工作和行政領導人員,有權對學校各部門工作和負責人提出批評建議。
四、有權參加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有權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五、因參加教代會通過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六、教職工代表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壓制,阻擾和打擊報復,有權向上級工會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積極投身教育改革。
二、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做好本職工作。
三、密切聯系群眾,代表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教代會決議。
四、按時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主持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采用教代會主席團聯席會議的形式,代表教代會對學校的工作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教代會主席團成員產生的程序是: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學校黨支部進行審核,然后交學校教代會代表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教代會通過的法規,都必須進行無記名投票。無記名投票的結果應當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