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還債申請書格式范文
一、破產還債申請書格式
破產還債申請書一、現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注明文書名稱;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2.正文。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3.尾部。
?。?)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申請日期。
?。?)附項。
二、格式:
【格式一】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申請書(申請人為公民用)
申請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籍貫、
職業或單位、
住所被申請人:
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職務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ê灻┠?月 日
【格式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申請書(適用于債務人的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
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職務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名稱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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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有關證據、會計報表及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等。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
××市××服裝廠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
A 職務:
廠長委托代理人:
B ××律師事務所律師請求事項:申請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請求依法宣告破產還債。
事實和理由:(應祥述,此略。)以上情況有本廠會計報表、債務清冊、債權清冊可予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定宣告申請人破產還債。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市××服裝廠
法定代表人:A(公章)
1991年12月5日附:
1.會計報表3種,共5本;
2.債務清冊。
篇2:北京市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關于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4.15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
【正文】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委、辦、局、總公司,各計劃單列企業:
為了保障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累計繳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個人一次性補足應繳費用后方可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因企業破產而提前退休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補繳費用時提前退休年限對應的企業繳費部分,由破產企業補繳。
三、為了減輕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按以下辦法為其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一)預提補充醫療保險資金。以企業破產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為基數,按破產企業實有退休人員數以及全部退休人員實際年齡距本市居民平均期望壽命的年限進行預提。企業預提的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到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區縣按照規定時間上繳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并納入市社保財政專戶管理。
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從企業破產財產變現收入或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預提。國有破產企業,預提資金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補足。
(二)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的使用?;踞t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不含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支付50%;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支付范圍內(不含門診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支付60%。
四、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在移交社會化管理前由單位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移交后由戶口所在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如匯總退休人員醫療費用并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核結算手續等。
五、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除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待遇外,享
受本企業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外商投資企業也可參照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的標準預提費用并一次性足額繳納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后,對其退休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實行社會化管理。
六、已經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應按市里的統一部署,在規定時間內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手續,并從次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互助和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
七、本文件自20**年5月1日起執行,以往與本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規定為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經濟委員會
二ОО二年四月十五日
篇3: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規定(2019通過)
法釋〔20**〕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已于20**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為公正、高效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規范人民法院確定管理人報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管理人履行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職責,有權獲得相應報酬。
管理人報酬由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據本規定確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一)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六)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范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范圍,并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公告,同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破產案件的實際情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確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報酬。
第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后,應當對債務人可供清償的財產價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預測,初步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管理人報酬方案應當包括管理人報酬比例和收取時間。
第五條 人民法院采取公開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據社會中介機構提出的報價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限制范圍。
上述報酬方案一般不予調整,但債權人會議異議成立的除外。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