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益聲明書格式范文
致×××:
我,×××(姓名等),就我所購買的×××公司普通股票的×××一筆利益在此聲明:
根據加利福尼亞州股票發行免稅規定,我有資格購買這些股票,原因為:
我是公司的經理、高級管理官員中發起人,或我在公司任職,職責和權力幾乎等同公司的負責官員。
我過去與公司、公司的一個或多個經理、高級管理官員或負責人員有過個人或業務關系,其性質和期限使我了解了與我有關系的個人(包括公司)的名聲、業務能力以及商務和金融的總狀況。
鑒于我在業務和/或金融領域的經驗,我有能力保護自己與購買上述股票有關的權益。
我符合《加利福尼亞法規全書》第10篇第260,102,13(E)條和第260,102,13(G)條所規定的有關投資、資本凈值或個人所得的一個要件要求,還符合該篇第260,102,13(E)(1)-(3)條附加要件中的一條規定。
鑒于在此被我指定作為我購買股票業務顧問的×××所具有的業務和/或金融經驗,我有能力保護自己與購買上述股票有關的權益。
股東權益聲明書范文:業務顧問聲明
×××特此聲明:
我被×××聘為業務顧問,且就在×××購買×××普通股票一事向他或她提供過有關投資的建議。
充當×××是我通常業務的一部分,我常常替他人提供投資建議或幫助他人決策,且經常因此種服務而接受特別或按相關服務而支付的報酬。
我獨立于公司,且不接受公司或公司任何子公司或銷售代理人的報酬,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的。我現在沒有,將來也不會(A)與公司有雇傭關系,不論是以雇員、雇主、獨立經營承包商或委托人身份;(B)有超過公司證券1%的公司、其子公司或銷售代理人的證券的實際所有權;或(C)與公司有諸如我控制公司,我受公司控制,或與公司共同受控制之類的關系,及更為具體地說,具有諸如我有權直接或間接指導或導致指導公司的管理、政策或行為的關系。
日期: 業務顧問(簽字)
我是其它股票購買人的配偶、親屬、或配偶的親屬,與該購買人具有同一居所。
我聲明,我買股票是為了自己投資,而不是為了出售這些股票。我知道這些股票沒有按任何州或聯邦證券法取得資格或登記,也知道如不按法規取得資格或登記,或法律顧問沒有令公司相信可以不取得此種資格或進行登記,這些股票便可能不能轉讓或不能以其它方式予以處置。
我未曾收到任何有關出售上述公司股票的廣告或一般的兜售宣傳品。
在簽署此文件前我聲明,我已經獲得,或被給予有關購買股票的所有重要情況,包括公司的所有財政和書面資料,及股票銷售的條件規定,我已經得到機會,就股票銷售的額外條件或其它我和我的業務顧問(如果我任命有顧問)為保護我在股票購買交易中的利益而認為有必要了解的信息進行了咨詢和得到了回答。
日期: 簽名: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股東會會議制度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會議(以下簡稱會議)的順利進行,規范會議的組織和行為,提高會議議事效率,保障股東合法權益,保證股東會能夠依法行使職權以及會議程序和決議有效、合法,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對股東會、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文件。
第三條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會議組織和記錄等有關方面的事宜。
第四條會議由全體股東參加,股東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并明確授權范圍。非股東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股東會,所屬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可根據本公司章程參照執行。
第二章 開 會
第六條 股東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日起的3 個月內舉行。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10%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或董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會議議題由董事會按公司《章程》在征求股東意見的基礎上決定;
董事會應在會議召開前15 天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和表決事項書面通知全體股東及有關出席人員。
第八條 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九條 主持人宣布開會后,應首先報告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及其代表股份數,確定股東會會議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提案與表決
第十條 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案內容可涉及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與監事、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公司增或減注冊資本、公司合并或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和清算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項;
(二)內容與法律、法規及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會職責范圍;
(三)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四)以書面形式在股東會舉行前5 天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十一條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對股東的提案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會議應按照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順序進行討論和表決。
第十三條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十四條股東會決議應寫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理人)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比例、表決方式以及每項議案表決結果。
第十五條股東會決議須經代表1/2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但下述事項須經代表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
(一)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章程規定須代表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事項。
第四章 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會議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會議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收存,年終時統一歸檔。
第十八條 對會議到會人數、與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十九條 會議在審議中對議案和決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見的,可以表決由董事會重新商議后提出修正案。當日無法形成決議的,應另行召開會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股東會批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產股東大會的職責(五)
房地產公司股東大會的職責(五)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