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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致家長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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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致家長一封信

  各位家長:

  大家好!

  首先感謝家長平日對學校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年的6月1日,是第60個國際兒童節,20**年6月1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式實施。這是關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的關心和愛護,也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了更為有力的法律保障。

  凡年齡未滿18周歲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新版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分7章,共75條,對未成年人保護作出了許多重大修改,這是自1992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以來的首次修訂。新的《未成年保護法》莊嚴宣告對未成年人實行全方位四大保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明確宣告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權利: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及參與權。與過去相比,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有五大亮點。第一,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第二,強調素質教育為學生減負;第三,建立校園安全網,制定突發事件預案;第四,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網癮;第五,全方位司法保護給未成年人以司法人性關懷。法律于細微處顯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優先保護,這預示著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網織得更加緊密,保護之盾更加堅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章 家庭保護 規定如下: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m.airporthotelslisboa.com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家長要引導學生認真遵守《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學生出現法律法規不允許出現的現象。特別要引導學生注意:

  1、不吸煙、不喝酒;

  2、遠離毒品;

  3、遠離不良文化,嚴禁閱讀、觀看淫穢、兇殺等不良的影視、書刊;

  4、健康上網,不進網吧、游戲廳、營業性舞廳;

  5、不參與賭博活動。要密切注意孩子交友的對象和方式,積極、耐心地引導。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肩負著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重任。*xxx指出,關心未成年人的成長,為他們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社會環境,是黨和國家義不容辭的職責,是開創國家和民族更加美好未來的戰略性工程,也是實現億萬家庭最大希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而未成年人有很長時間都是在學校度過的,學校的教職工對未成年人的培養教育則負有更重大的責任。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為了祖國的明天,讓我們積極行動起來,從身邊做起,從小事做起,匯聚成未成年人保護的愛心長河,撐起未成年人事業遠航的風帆!

  E中學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屆第60號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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