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設備事故處理
1、設備一旦發生事故,影響到業主的正常生活和活動時,必須馬上啟用應急設備,采取應急措施挽回損失和影響,并保護現場,及時上報。
2、有關領導及有關人員要立即趕赴現場檢查、分析、記錄及時做出處理。
3、事故發生后,有關人員要將設備事故報告單送交有關領導批示后,由工程部和有關部門領導解決。
4、對于事故責任者,公司要查明原因,根據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如果已觸犯法律,則按國家法律程序處理。
5、事故的事后處理要做到四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2)缺乏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過;
(3)缺乏常備不懈的應急彌補措施不放過;
(4)事故責任人和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篇2:某廠設備事故報告分析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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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設備故障與事故。設備或零部伯失去原有精度性能,不能正常運行,技術性能降低等,造成停產或經濟損失者為設備故障。
第三十九條 一般事故:修復費用一般在500~10000元;精、大、稀及機械工業關鍵設備在1000~30000元者;或因設備事故造成全廠供電中斷10~30分鐘以上為重大事故。
第四十條 重大事故:修復費用一般設備達1萬元以上;機械工業關鍵設備及精、大、稀設備達30000元以上者,或因設備事故而使全廠電力供應中斷30分鐘以上為重大事故。
第四十一條 特大事故:修復費用達50萬元以上或由于設備事故造成全廠停產二天以上,車間停產一周以上者為特大事故。
第四十二條 事故發生后,就嚴格保持現場情況,操作工人或班組設備員立即報告車間機械員或車間分管設備工作主任。車間主任應產即報告設備科和有關部門。有關人員應立即到現場察看,檢查分析作出記錄,并及時提案 規定上報處理。
第四十三條 重大與特大事故發生后,設備科應在24小時內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同時抄報機械電子部。車間在二日內填寫事故報告單一式三份,按程序逐級上報處理,設備科必須在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上報主管部門,同時抄報機械電子部。
第四十四條 設備事故要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所有事幫都查清原因和責任,按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分析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賠償,觸犯法律才要依法制裁。
第四十五條 對設備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應加重處罰,并追究領導責任。設備事故頻率應按規定統計,按規定報。
對修復費用低于5百元或全廠供應中斷10分鐘以下的設備故障也要百明原因,分清責任。
第四十六條 設備事故分析處理的原則是:一般事故由小組分析,車間和有關科室人員參加;重大事故由車間主任分析,廠主管領導及設備科和有關科室派員參加;大事故由廠主管領導主持分析,主管局派人參加。
第四十七條 對事故責任者,如需作經濟制裁,經廠主管領導批準后,通知有關部門執行,如需法律制裁的,按國家法律程序辦理。
篇3:工廠設備事故處理規定(7)
工廠設備事故處理規定(七)
加強設備管理,減少和杜絕設備事故的發生,特別是重大惡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要使有關各方吸取教訓。
一、事故范圍的界定:設備和零部件損壞價值在300元以上的列為事故范圍。
二、職責:
1.生產部負責將事故的報告以及事故當事人的事故報告送交設備部;
2.對設備出現損壞等事故,由設備部牽頭會同生產部、綜合部并召集事故操作工和所在班組長等,
召開事故分析會,并由設備部負責提交處理意見的報告;
3.設備部根據事故分析作出處理意見,由綜合部在全公司進行通報,并以此教育全公司員工。
三、設備事故管理規定:
1.設備事故性質的劃分:自然事故、技術事故、責任事故。
a)自然事故即為一般性意外事故,具有偶然因素,不可控制與預防;
b)技術性事故,即有偶然因素,也有必然因素;
c)責任性事故,即因操作失誤,或玩忽職守,造成設備重大損壞。也有維修工檢修不到位,或檢修不及時等造成損壞;
2.設備事故的處理
l設備事故發生后要用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事故性質不清不放過;
——事故責任不清不放過;
——事故責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并通報全公司,教育全體員工引以為戒;
l按設備事故的性質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a)自然事故,應對操作者和機修工進行教育,并發出限期整改通知,視其情節一般不給予處罰,教育員工吸取教訓;
b)技術性事故,應對操作者和維修者進行教育,對于責任人批評教育,加強責任心,提高維修質量,對相應承擔的部分給予10—200元處罰;
c)責任事故,特別是重大惡性事故,對責任人要求作出書面檢查,直接責任人要按其價值的40%~100%賠償經濟損失,其工資下浮,性質惡劣的要開除出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