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茖W校涉外活動保密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學校涉外活動的保密管理,規范管理程序,保障國家秘密的安全,保證對外交往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關于做好新形勢下涉外國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涉外活動保密管理遵循內外有別、內緊外松、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對外交往的原則。
二、本制度涉外活動包括外事接待、出國(境)團組、對外提供資料等涉及外事或國家秘密的活動。
三、外事接待工作保密管理
1、在外事接待工作中,要防止泄露國家秘密,一旦發現來訪人員有刺探、竊取我方涉密事項的言行,應提高警惕,并及時報告學校保密辦。
2、在聯系外事接待過程中,要詳細了解被邀請人的有關情況,對外方提出的考察、調查項目、資料進行研究和篩選,統一口徑,制定相應的邀請方式、來訪途徑、交流方案和開放領域。
3、在進行接待工作前,主接待部門的領導要配合校保密辦履行對其負責接待的相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
4、在交流過程中,參與接待的人員要嚴守外事紀律和保密規定,嚴格把握尺度,做到內外有別。
四、出國(境)團組保密管理
1、申請因公出國(境)團組在任務批件辦理完畢后,校保密辦要在出國(境)團組臨行前一周內,對出國(境)團組所有成員進行保密教育,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強化其安全保密觀念,嚴格審查所攜帶的資料,辦理相關審查手續。
2、出國(境)人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國家秘密不受損害;要堅持內外有別的原則,不泄露內部情況。
3、出國(境)人員在境外期間,對攜帶的內部資料、物品和涉密載體要做好技術處理并妥善保管;一旦出現泄密事件,團組成員應及時向校保密辦和領導報告,由單位上報有關上級機關,待團組成員任務完成回國后依照《關于泄露國家秘密事件報告和查處的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五、對外提供資料保密管理
1、在外事工作中應外方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需根據對外合作項目的實際需要,校保密辦確定提供資料的范圍。
2、由校保密辦配合相關業務部門對已確定需要提供的資料進行保密審查。
3、經審查屬國家秘密的資料,其中能進行非密處理的,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技術處理。
4、對不能做技術處理的必須提供的國家秘密資料,上報有審批權的機關、單位批準。
5、經批準同意提供的國家秘密資料,單位以一定形式要求對方承擔保密義務。
篇2:鉑業公司涉外活動保密管理制度
> 涉外活動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證標準》,為嚴格涉外活動的保密工作,結合昆明貴金屬研究所、z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所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為了便于對外聯系和做好保密工作,承擔涉外活動任務的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是涉外保密工作的的第一責任人,所和公司外事部門負責歸口實施保密監督、管理。
第三條 涉外談判中,承辦部門應指定主談人,題目、內容一致,無關的涉密文件資料和涉密載體等不得帶入涉外交往場所。凡屬國家秘密或不宜公開的內部事項,不得擅自向外方提供。
第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對外技術合作,承辦部門要做好敏感項目專家、邀請渠道、合作時間、地點以及在公開合作協議下進行的其它合作事宜的保密工作,要嚴格控制知悉人員范圍,核心部分只限少數人知悉,并指定專人負責掌握和管理,嚴禁泄密。
第五條 在對外合作中,要注意保護我方與其他合作方的秘密。應將有關保密事項納入合作或協作合同。嚴禁將我方與合作方的合作事宜、接觸渠道以及在公開合作協議下進行的其它合作事項,泄漏給第三方知悉。
第七條 嚴禁攜帶涉密載體參加外事活動,經批準向外方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含有國家秘密的信息物品或允許外方攜運出境的,必須填寫對外交往合作提供秘密事項保密審批表(見附表21),相關領導簽批,允許外方攜運出境的須到云南省保密局辦理“國家秘密載體出境許可證”。
第八條 有關“禁運”產品、設備的進口訂貨、交貨、索賠、索取資料、故障修理等對外事項,一律通過國家有關部門辦理。嚴禁以使用部門和個人的名義自行對外聯系。
第九條 因工作需要邀請外賓m.airporthotelslisboa.com來所和公司洽談,承辦部門必須填寫外來人員參觀保密審批表(見附表22)制定涉外接待方案、界定接待范圍、接待區域和參加人員,報外事部門審查,業務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參觀中承辦部門不得擅自改變參觀內容和范圍,并嚴禁外賓對軍工科研及軍品生產或背景有軍品的景物拍照。
第十條 所和公司涉密人員因公出國(境)參加涉外活動,外事部門應向保密辦提供涉密人員出國信息。保密辦在接到信息后應及時組織填寫《涉密人員對外科技交流保密義務承諾書》(見附表23)、《對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員登記表》(見附表24)及辦理相關保密提醒手續。外事部門在確認涉密手續辦理完結后,再給予辦理下一步出國(境)手續。出境人員須嚴格遵守“涉密人員對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則”。
第十上條 所和公司涉密人員因私出國(境)的涉外活動,由外事部門要求相關涉密人員到保密辦進行涉密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查后,有外事部門確認保密審查手續完結后才能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在境外期間,出國人員不得在無保密措施的場合談論秘密或起草秘密事項,嚴禁泄露不宜公開的事項。嚴禁利用國際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等通信手段談及國家秘密內容,不得用電話答復密電,凡需涉及涉密內容的應通過保密渠道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 出國考察攜帶的資料、文件、物品或計算機內,不屬于國家秘密而又不宜公開的內部資料,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并報保密委員會審查,外事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承辦部門對涉外活動的基本情況須有文字記載,并報外事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保密辦對以上涉外活動負有監督檢查權力。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