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操盤協議范例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監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著平等互利、優勢互補原則,經過三方共同協商,達成代理操盤協議如下:
1.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本金,投入國內證券交易市場。委托乙方代理操盤,委托丙方代理監管。除非實際虧損超過____%,不得中途抽資。
2.本金為甲方所有,年投資收益的____%為甲方所有,____%為乙方所有。
3.乙方在代理操盤期間負責實盤操作,按照中期波段進行操作,選擇合適的交易時間和交易品種,決定下單金額和數量。
4.乙方以保證金_________元承擔投資風險的____%。保證金存入甲方資金帳戶,所有權屬于乙方。
5.丙方協助甲方開設資金帳戶,負責對該帳戶的監管;確保帳戶資金的安全。
6.丙方不承擔投資風險、不分享投資收益。
7.在代理期間一旦出現虧損,丙方有責任立即向甲方通報詳細的虧損情況,并有權在虧損超過____%時強制平倉。
8.丙方負責按季度結算,年度清算及收益分配。結算內容包括:股票市值、現金、盈虧;清算內容包括:股票市值、現金、盈虧、甲方收益、乙方收益。收益分配包括:將收益按上述規定支付給甲乙各方。
9.代理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協議簽章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10.在代理操盤協議生效期間,若出現協議中未提及的問題,三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民族學院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民族學院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范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我校采購代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接受學校的委托,以學校的名義,對工程、貨物和服務進行采購的行為。
第四條 我校采購與招標管理處負責對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招標代理活動應當依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招標代理資格的中介組織,不得與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學校采購與招標管理處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的業務范圍和有效期內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 采購與招標管理處應采用公開遴選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對其蓋章和簽字的招標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學校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權限范圍內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活動。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受學校的委托,承擔下列工作:
(一)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備案申請;
(二)擬定招標方案;
(三)擬定招標公告,并按規定程序發布;
(四)編制招標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
(五)協助學校編制招標控制價(攔標價)并報審;
(六)組織開標、評標、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負責投標商的詢問或者質疑答復;
(八)編制和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九)協助學校辦理合同備案;
(十)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招標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質疑答復、投標文件、招標控制價(攔標價)、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學校與中標人的合同、投訴處理資料、學校的評價意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招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質疑答復、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等招標代理文件必須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法人公章。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代理機構簽發,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法人公章。
第十條 招標代理實行項目負責人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組建能夠滿足項目需要的項目組,項目組應當由招標代理機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職人員組成,并確定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注冊在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相關專業執業人員或者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
(二)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權拒絕學校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出售招標文件等資料,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不得向投標人或者中標人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者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招標項目代理全過程資料,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保存期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嚴重者取消其代理資格:
(一)代理不具備招標條件項目的;
(二)與投標人或者評標專家串通的;
(三)在招標中弄虛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關資料、信息的;
(五)轉讓招標代理業務的;
(六)有行賄、索賄、受賄行為的;
(七)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招標代理業務的;
(八)編制的招標文件內容與學校提供內容有出入的;
(九)在同一項目中同時為學校、投標人或者不同投標人提供咨詢服務的;
(十)對招標投標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招標文件內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與其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不回避的;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學校采購與招標管理處依法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經營行為、工作質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綜合評分,檢查和抽查的方式進行動態管理。根據綜合評分結果等因素安排招標項目。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工業學院人事代理合同制專任教師聘用管理辦法
工業學院人事代理合同制專任教師聘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學院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滿足學院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依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90號)、《山西省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晉政辦發[20**]13號)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是指學院委托政府人社部門所屬的人事代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承辦、代辦有關人事服務和人事管理業務。
第三條 人事代理合同制專任教師(以下簡稱人事代理專任教師),是指不列入學院事業編制,實行聘用合同制,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確定聘期內學院與人事代理專任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與學院編制內人員實行統一管理、統籌使用,要充分發揮人事代理人員的積極性,提高運行效率,控制運行成本。
第五條 現有編制外人員,符合人事代理專任教師招聘條件的可以參加報名,同等情況下,優先錄取。
第二章 人事代理崗位和基本條件
第六條 按照精簡效能、從嚴控制的原則設置崗位。
第七條 人事代理崗位僅限于學院緊缺或急需的專任教師崗位。
第八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的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紀守法。熱愛教育事業,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良好的師德,愿意從事教學、科研、管理工作。
(二)身心健康,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勝任本職工作。符合崗位所需要的任職資格、執業資格等特定條件。
(三)初次聘用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四)學歷層次根據崗位需要確定。
第三章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聘用程序
第九條 用人單位(部門)結合學院和專業發展,在每年年初提出人事代理專任教師需求計劃,人事處匯總后制定年度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公開招聘方案,經院黨委常委會研究通過后實施。
第十條 學院成立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公開招聘領導組(以下簡稱招聘領導組),招聘領導組下設辦公室,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組織實施招聘工作。
領導組組長:院黨委書記、院長
副 組 長:分管人事副院長
成 員:黨委教師工作部(教師工作處)、人事處、財務處、教務處、科技處、發展法規處、教育研究與教學評建處等負責人。
辦公室設在人事處,主任由人事處處長擔任,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招聘程序
1.公布信息:對于崗位緊缺或急需的專任教師,根據院黨委常委會批準的計劃數額,由人事處公開發布招聘信息。
2.資格審查:由人事處組織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
3.聘用考核:根據制訂的具體招聘方案,對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技術水平等條件進行考核(采取筆試、面試、實際操作等形式)。
4.身體檢查:擬聘人員必須到學院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符合崗位健康標準,方可聘用。
5.公示:根據考核結果,由人事處負責對擬聘用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6.簽訂合同:公示無異議后,經院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由人事處通知本人,在一周內到人事處報到,簽訂聘用合同、過期視為自動放棄。聘用合同經雙方簽字,由學院委托的人事代理機構鑒證后生效。
7.辦理人事代理手續:由人事處代表學院到委托的人事代理機構辦理人事代理手續。
8.報到上崗:確定的人事代理專任教師持報到通知到用人單位(部門)報到上崗,五個工作日內不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 合同管理
1.聘用合同的簽訂。人事代理專任教師與學院簽訂《太原工業學院人事代理專任教師聘用合同書》,合同書中應明確約定聘用崗位與工作職責;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報酬與保險福利待遇;工作紀律;聘用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條件;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爭議的處理等事項。初次聘用人員聘期為3年、試用期為6個月。
2.聘用合同的續簽。聘用原則上實行三年一聘。
(1)個人申請: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受聘人員向所在單位(部門)提交續聘申請,申請續聘人員的年齡應不超過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
(2)單位審核:用人單位根據受聘人的工作表現、業績考核及工作需要研究決定是否繼續聘用,并將續聘意見報人事處。
(3)學院批準:人事處根據用人單位(部門)的審核意見整理上報院長辦公會審批。
(4)簽訂合同:學院研究同意續聘人員,由人事處辦理續聘手續。
3.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執行相關規定。
第四章 聘用人員待遇
第十三條 薪酬待遇。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完成學院規定的教學、科研基本工作任務后,每月按照本人崗位對應的基本工資標準發放工資;超過基本工作量發放超工作量績效。
第十四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在聘用期內,學院按國家、山西省和太原市的有關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手續,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社會保險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本人應承擔的部分由學院直接從支付給本人的工資中扣繳。
第十五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的黨團和工會組織關系、申報各類科研項目和評獎評優等與事業編制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六條 聘用期間,人事代理專任教師與學院同類人員一起參加職務晉升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與認定,院內兌現相應待遇等。
第十七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在聘期內按照《太原工業學院考勤管理暫行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學院不為人事代理專任教師提供學歷教育經費。用人部門可以根據崗位工作需要按學院有關規定對聘用人員進行短期培訓。聘用人員在學歷上如需要繼續深造,脫產學習的,經學院同意,可解除聘用合同;在職學習的,須在聘期內工作滿兩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同意,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業余時間學習。
第五章 聘用人員管理
第十九條 學院與委托的人事代理機構簽訂單位委托代理合同,根據合同辦理各種交接手續。學院委托的人事代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在其服務項目范圍內提供相應的人事代理服務。
第二十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聘用期間相關代理費用由學院統一交納。本人辭職或與學院解除聘用合同后,學院即與其脫離代理關系,且不再為其交納代理費。
第二十一條 學院建立人事代理工作專用檔案
為方便對人事代理人員的管理,學院建立人事代理工作專用檔案,其主要內容包括:
1.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專用名冊、數據庫、人員變更紀錄。
2.個人檔案接轉證明或手續,人員入校批件。
3.《太原工業學院公開招聘人事代理合同制專任教師報名表》、《太原工業學院人事代理專任教師聘用合同書》、《人事代理協議書》等。
4.已辦理的各項社會保險手續臺帳或存根。
第二十二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由人事處和用人單位(部門)共同管理。
人事處負責審核聘用人員崗位設置、審核發放工資等人事管理工作;負責聘用人員合同簽訂、解除和鑒證、社會保險繳納、業務檔案管理等工作。
用人單位(部門)負責制訂崗位職責、工作安排、業務培訓、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業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年度或聘期考核辦法參照學院事業編制人員執行。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部門)負責考核,人事處負責建立人事代理專任教師校內業務檔案,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歸入本人檔案,并作為工資等級晉升、下一聘期是否續聘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計兩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解除聘用關系。由于個人工作失誤造成較大事故的,報學院批準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在聘用期間,其黨、團、工會、計劃生育等關系由學院管理。人事代理專任教師在聘用期間,辦理有關證明函件,可持學院介紹信到委托的人事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六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須參加國家、省和學院規定的有關培訓教育。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任務,接受崗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人事代理專任教師符合省內人才引進政策、學院引進條件的,可優先考慮正式引進。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聘用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人事爭議仲裁組織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部門),指學院教學系部和教輔部門
第三十條 如遇國家相關法律與政策調整,本辦法將予以相應調整。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山西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學院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