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學院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范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我校采購代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接受學校的委托,以學校的名義,對工程、貨物和服務進行采購的行為。
第四條 我校采購與招標管理處負責對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招標代理活動應當依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招標代理資格的中介組織,不得與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學校采購與招標管理處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的業務范圍和有效期內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 采購與招標管理處應采用公開遴選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對其蓋章和簽字的招標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學校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權限范圍內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活動。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受學校的委托,承擔下列工作:
(一)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備案申請;
(二)擬定招標方案;
(三)擬定招標公告,并按規定程序發布;
(四)編制招標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
(五)協助學校編制招標控制價(攔標價)并報審;
(六)組織開標、評標、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負責投標商的詢問或者質疑答復;
(八)編制和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九)協助學校辦理合同備案;
(十)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招標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質疑答復、投標文件、招標控制價(攔標價)、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學校與中標人的合同、投訴處理資料、學校的評價意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招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質疑答復、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等招標代理文件必須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法人公章。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代理機構簽發,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法人公章。
第十條 招標代理實行項目負責人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組建能夠滿足項目需要的項目組,項目組應當由招標代理機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職人員組成,并確定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注冊在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相關專業執業人員或者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
(二)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權拒絕學校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出售招標文件等資料,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不得向投標人或者中標人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者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招標項目代理全過程資料,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保存期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嚴重者取消其代理資格:
(一)代理不具備招標條件項目的;
(二)與投標人或者評標專家串通的;
(三)在招標中弄虛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關資料、信息的;
(五)轉讓招標代理業務的;
(六)有行賄、索賄、受賄行為的;
(七)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招標代理業務的;
(八)編制的招標文件內容與學校提供內容有出入的;
(九)在同一項目中同時為學校、投標人或者不同投標人提供咨詢服務的;
(十)對招標投標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招標文件內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與其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不回避的;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學校采購與招標管理處依法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經營行為、工作質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綜合評分,檢查和抽查的方式進行動態管理。根據綜合評分結果等因素安排招標項目。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滅火器使用管理規定
滅火器使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