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器具使用安全守則

1950

工器具使用安全

腳扣、安全帶(腰繩)

  1.1 腳扣、安全帶(腰繩)使用前應檢查是否結實可靠,有無開焊、斷裂,鐵環及釘頭有無傷痕,皮帶有無硬脆、開線現象。

  1.2 根據電桿的規格直徑選用和調整腳扣,上桿時跨步應合適,腳扣不應相撞。

  1.3 使用安全帶(腰繩)松緊要合適、系牢,結扣處應放在前側的左右。

  1.4 腰繩直徑不得小于20MM,不準有接頭,使用時應系死扣。

  1.5 在桿上或高處作業時,安全帶(腰繩)不得拴在桿尖、橫擔、瓷瓶、拉帶或其它活動構架上。

梯子

  2.1 定期進行檢查及試驗,對不符合要求的梯子不準使用。

  2.2 梯子應能承受工作人員及攜帶工具攀登的重量。

  2.3 梯子的下部應有防滑膠皮。

  2.4 直梯使用時傾斜角應保持60°左右,上梯子時應有專人扶梯,扶梯人應戴安全帽,直梯不準平放使用。

  2.5 不準兩人同上一梯工作。

  2.6 在梯子上作業時,應注意全身重心,有人工作時不準移動。

手持式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器設備

  3.1 應設專人負責保管,定期維修保養和檢修。

  3.2 每次使用前,必須經過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其絕緣強度必須保持在合格狀態。

  3.3 手持式電動工具(不含Ⅲ類)和移動式機電設備,必須按要求使用漏電保護器。

  3.4 導線必須使用橡膠絕緣軟線,禁止用塑護套線,導線兩端連接牢固,中間不許有接頭。使用的護套線必須有一芯專接保護性接地(接零),黃綠相間導線做接地(接零)用。

  3.5 應在干燥、無腐蝕性氣體、無導電灰塵的場所使用,雨、雪天氣不得露天作業。高處作業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3.6 必須遵守有關的專業規定,并配備使用相應的安全工具。

臨時用電線路

  4.1 安裝臨時線路前必須進行申請,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

  4.2 臨時線路施工必須在主管電氣人員、安技人員監督下進行,在易燃易爆場所架設臨時線還應有安全人員參加。

  4.3 臨時線路必須沿墻或懸空按固定線路架設,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線路必須與負荷相匹配,必須設總開關控制,如有分路應設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露天作業的要有防雨措施。

  4.4 臨時線路必須設有專人負責,實行安裝、使用、拆除全過程管理。

  4.5 臨時線路上的作業,停送電等事宜均按固定線路規定進行。

篇2:工具使用安全指南及規程

  工具使用安全指南及規程

  1.0目的

  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意識,減少或杜絕各項作業中安全事故的發生;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z客戶服務中心

  3.0管理職責

  3.1各專業主管人員制定相關崗位的安全指引,并監督實施;

  3.2崗位員工依照相應規定實施各項作業;

  4.0定義

  無

  5.0規程

  5.1一般規定

  5.1.1使用工具人員,必須熟知工具的性能、特點、使用、保管和維修及保養方法;

  5.1.2各種施工工具必須是正式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5.1.3工作前必須對工具進行檢查,嚴禁使用腐蝕、變形、松動、有故障、破損等不合格工具;

  5.1.4電動或風動工具在使用中不得進行高速和修理;停止工作時,禁止把機件、工具放在機器或設備上;

  5.1.5帶有牙口、刃口尖銳的工具及轉動部分應有防護裝置;

  5.1.6電動工具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必須有可靠的接地保護,電源開關及電線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5.1.7使用電動工具時,應有必要的、合格的絕緣用品,在潮濕地帶或金屬容器內使用電動工具,必須使用24V以下的電動工具,并有專人監護;

  5.1.8使用射釘槍時,要注意周圍環境,防止傷人;

  5.2砂輪機的使用

  5.2.1砂輪機使用前應檢查砂輪有無外傷、裂紋,然后進行空轉試驗,無問題方可使用;

  5.2.2手砂輪機由于穩定性較差,使用時與物件接觸點要求比較嚴格,操作者需集中精力,雙手握緊,在砂輪與工件接觸時,動作要保持輕、穩、準,避免砂輪撞擊工件而引起砂輪破碎傷人;磨削或切割時,施力不要過大,應均勻的施力,以防砂輪破碎,作業人員應戴上防護鏡;

  5.2.3使用砂輪磨削工件時,應用砂輪正面磨削,禁止使用砂輪側面,防止砂輪破碎傷人;

  5.2.4砂輪片有效半徑磨損達2/3時必須更換;安裝砂輪時,砂輪與兩側板之間應加柔軟墊片,嚴禁猛擊螺帽;

  5.2.5砂輪機使用時,操作人員應站在砂輪側面,以防砂輪片破碎時飛出傷人,并不得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

  5.3手電鉆、沖擊鉆、電錘的使用

  5.3.1金屬外殼要有接地或接零保護:塑料外殼應防止碰、磕、砸,不要與汽油及其他溶劑接觸;

  5.3.2鉆孔時不宜用力過大過猛,以防止工具過載;轉速明顯降低時,應立即把穩,減少施加的壓力;突然停止轉動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

  5.3.3安裝鉆頭時,不許用錘子或其他金屬制品物件敲擊,手拿電動工具時,必須握持工具的手柄,不要一邊拉軟導線,一邊搬動工具,要防止軟導線擦破、割破和被軋壞等;

  5.3.4較小的工件在被鉆孔前必須先固定牢固,這樣才能保證鉆時使工件不隨鉆頭旋轉,保證作業者的安全;

  5.3.5外殼的通風口(孔)必須保持暢通;必須注意防止切屑等雜物進人機殼內;

  5.4鏈條葫蘆的使用

  5.4.1對用過的、舊的鏈條葫蘆,使用前應做詳細檢查,如吊鉤、鏈條等是否完好,起重鏈根部銷子是否合乎要求,傳動部分是否靈活,起重鏈是否錯扭,自鎖是否有效,各部件是否有裂紋、變形,嚴重磨損等;

  5.4.2使用時如發生卡鏈,應將重物墊好后,方可檢修;

  5.4.3鏈條葫蘆在任何方向作用時,手拉鏈的方向應與鏈輪的方向一致,拉鏈條時用力要均勻,不得突然猛拉;

  5.4.4操作時,葫蘆下方不得站人;

  5.4.5嚴禁超負荷使用;操作中應根據葫蘆起重能力的大小決定拉鏈的人數,一般起重能力在5噸以下的允許1人拉鏈,5噸以上的允許兩人拉鏈,拉不動時要查明原因,以防物體卡阻或機件失靈發生事故;

  5.4.6吊物如需在高處停留一段時間,應將手瓣鏈牢固的拴在起重鏈上進行保險,并要有安全繩,以防自鎖失靈;

  5.4.7鏈條葫蘆不得用于高處寄存重物或設備;

  5.4.8鏈條磨損達15%以上嚴禁繼續使用;

  5.4.9切勿將潤滑油滲入磨擦片內,以防自鎖失效;

  5.5搖表的使用

  5.5.1根據被測物的電壓等級,正確選用相應電壓等級的搖表;

  5.5.2搖表的引出線應為絕緣導線,其端部應有絕緣套;

  5.5.3測量高壓設備或大容量低壓設備絕緣時,應由兩人進行;

  5.5.4搖測設備或線路絕緣時,并將被測物從各方面斷開,驗明無電壓,確認無人工作后,方可進行;測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設備;

  5.5.5測量絕緣前后,必須將被測設備對地放電;

  5.5.6在有感應電壓的線路上測量絕緣時,必須將另一線路同時停電,方可進行;

  5.5.7雷電時,嚴禁測量線路絕緣;

  6.0附則

  工具歸類與存放需要專人管理,并檔案記錄;

  7.0支持性文件

篇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2012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公布 根據20**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條 使用房屋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及時修繕、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內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導。

  規劃、建設、市容、環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為:

 ?。ㄒ唬┰跇前?、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

 ?。ǘ┰谧≌瑯欠客忾苌显鲈O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ㄈ⒆≌瑯欠恐械牟糠肿≌课莞臑樯a、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

 ?。ㄋ模┎鸶淖≌瑯欠炕蛘吲c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ㄎ澹┢渌:Ψ课莅踩男袨?。

  第六條 經批準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后方可設置和安裝。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整幢樓房用途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巹澬姓鞴懿块T出具的城市規劃審核意見。

 ?。ǘ┳杂梅课莸?,提交房地權屬證書;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變用途的證明。

 ?。ㄈ┓课莅踩b定報告。

 ?。ㄋ模v史風貌建筑保護區范圍內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歷史風貌建筑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房屋所有權人在備案后,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第三章 房屋裝飾裝修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修繕。

  危險房屋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險的,不得裝飾裝修。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務單位:

 ?。ㄒ唬嵭形飿I管理的,告知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ǘ┪磳嵭形飿I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書面告知裝飾裝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

  第十條 裝飾裝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場巡查,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勸阻,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房屋管理服務單位報告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房屋修繕責任。

  第十三條 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應當向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書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組織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予以修繕。

  第十四條 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及時修繕,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繕資金,??钣糜诜课菪蘅?,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資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從繳存的維修基金中提取。

  第十六條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繕責任人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實施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理。

  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后,修繕責任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因修繕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裝飾裝修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應當給予修復或者合理補償。

  第五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查勘,為政府處理事故提供依據。相關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項目的施工可能影響施工區域相鄰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區域相鄰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修復或者賠償,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進行鑒定。經鑒定沒有安全隱患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接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的委托后,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對房屋進行查勘、檢測、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安全進行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房屋安全鑒定費。

  第六章 危險房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鑒定委托人,并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ㄒ唬┎扇∵m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解除危險的,可以繼續使用;

 ?。ǘ┎扇∵m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能夠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ㄈo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停止使用;

 ?。ㄋ模o修繕價值,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二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自然損壞,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由相關房屋所有人共同采取處理措施解除危險,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需要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告知使用人及時遷出,并妥善安排臨時避險場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實。房屋使用人拒不遷出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遷出。

  第二十九條 房屋發生倒塌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立即搶險,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搶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ǘ┻`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鑒定;逾期不鑒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鑒定影響房屋安全而繼續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對正在進行的違法拆改房屋、裝飾裝修等行為,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違法施工的設備、工具和材料。

  第三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年6月30日發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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