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落實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調整范圍]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采購、安裝、改造、維修、維保、操作、檢驗檢測、報廢等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使用單位總要求]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履行安全管理義務,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質監部門職責]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在用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重點對使用單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義務情況進行檢查,督促使用單位切實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五條[爭取政府和部門支持]
地方各級質監部門應當積極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情況,爭取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基層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對重大隱患實行政府掛牌督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監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作用,針對事故多發設備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環節,建立部門聯動機制,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章
使用單位界定
第六條[使用單位定義]
使用特種設備的法人、其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個人或者家庭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屬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范圍。
第七條[出租設備使用單位界定]
出租特種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承租人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租賃合同約定雙方分別負有安全管理義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雙方均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清的,出租人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共有產權設備使用單位界定]
住宅小區中的共有產權特種設備,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聘請的物業管理單位作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承擔安全管理義務和法律責任。在未向物業管理單位交接前,由該住宅建設單位承擔安全管理義務和法律責任。
特種設備產權共有人未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管理的,共有人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共有人應當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關法定安全管理義務,但法律責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擔。
第九條[合同管理界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實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單位的界定參照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三章
管理機構、人員和制度
第十條[使用單位總體義務]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實行合同管理;
(二)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購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
(四)選擇有特種設備安裝資質的單位安裝特種設備;
(五)聘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作業,并定期進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
(六)按規定程序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七)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并配備有效版本的相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標準;
(八)做好日常運行檢查、維護保養和隱患排查治理,并按期申報定期檢驗;
(九)制定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十)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十一)接受質監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依法開展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
(十二)確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第十一條[管理機構人員設置規定]
下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一)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
(二)長輸管道運營單位;
(三)使用20臺以上特種設備的石化、電力、冶金企業;
(四)使用50臺以上特種設備的其他企業。
前款之外的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可以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責任工程師規定]
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使用單位,應當任命1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責任工程師,并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其作為本單位管理者代表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職責。
責任工程師可以從本單位具有安全管理工程師職稱并具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員中選聘,也可以從為本單位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專門技術服務機構聘用。
責任工程師應當取得所在地質監部門頒發的安全管理類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責任工程師或者其他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工程師或者其他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實,并確保制度切實可行;
(二)定期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協調解決或者提出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建議;
(三)組織實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
(四)組織制訂本單位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五)配合質檢部門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檢驗檢測和作業人員考核;
(六)向質監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等。
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工程師或者其他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完全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由使用單位追究其責任;構成行政違法的,由質監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制度建立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采購、安裝、使用登記、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度、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驗、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重點監控設備安全管理、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安全會議、安全資金投入管理、安全技術檔案管理等。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還應當建立節能管理制度。
第四章
特種設備采購及安裝
第十五條[采購要求]
采購特種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選型、技術參數、安全性能、能效指標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強制性規定以及設計要求;
(二)所采購特種設備由取得相應制造資質的單位制造;
(三)所采購特種設備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制造監督檢驗證書等出廠文件。
第十六條[采購舊設備規定]
采購舊特種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單位的注銷登記證明;
(二)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三)經定期檢驗合格。
第十七條[采購進口設備要求]
采購進口特種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相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二)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同類首臺產品,應當由該產品的國內代理商報請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合格;
(三)特種設備安全質量性能和能效指標符合中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強制性標準的有關規定;
(四)附有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檢驗證書等中文出廠文件。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安裝改造維修設備的義務]
安裝、改造、維修特種設備時,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維修;
(二)督促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辦理施工告知手續、申報監督檢驗;
(三)驗收特種設備,并接收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移交的有關技術資料、出廠文件和監督檢驗證書,將其存入該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五章作業人員配備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第十九條[作業人員配備要求]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出廠文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以及本單位使用管理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崗位類別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人員管理要求]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下列管理:
(一)確保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二)督促、檢查作業人員按照規程進行操作;
(三)定期進行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
(四)督促作業人員在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有關具體規定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使用登記證辦理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下列質監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登記標志:
(一)跨省長輸管道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辦理登記,其他長輸管道由省級質監部門辦理登記;
(二)100MW及以上電站鍋爐、客運索道、A級大型游樂設施由省級質監部門辦理登記;
(三)流動式特種設備在產權單位所在地質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四)其他特種設備由使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辦理登記。
根據需要,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可以將登記事項委托下一級質監部門實施。
第二十二條[辦理使用登記時的資料要求]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個體工商戶為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完整的出廠文件以及安裝技術資料等。
有關具體規定按照相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二十三條[使用登證作用]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者使用登記標志應當注明特種設備所有人和第一責任人。使用單位取得使用登記證或者使用登記標志,僅表明該特種設備符合使用登記的條件,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還應當執行本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條[使用登記證或標志的放置要求]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者使用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各類設備具體放置位置見附件1。
第二十五條[變更停用報廢規定]
特種設備移裝、過戶或者使用單位更名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行為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停用1年以上的,應當在停用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報停;恢復啟用前,應當向登記機關報告,并申請定期檢驗。特種設備報廢,應當在報廢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安全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逐臺建立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六章
維護保養及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七條[維保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器儀表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消除事故隱患并且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并且作出記錄,保證在用特種設備始終處于安全狀態。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由使用單位委托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的單位或者電梯的制造單位進行。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鍋爐水處理]
鍋爐水處理和化學清洗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定期檢驗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檢驗有效期滿1個月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定期檢驗。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申報定期檢驗前應當進行自檢,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自檢,確保設備安全性能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不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條[延期檢驗規定]
因生產工藝長周期運行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進行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并承諾采取相應監控措施保障安全運行,征得原檢驗機構同意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基于風險的檢驗后,方可延期檢驗。
對延期檢驗的,原檢驗機構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中傳送延期后的下次檢驗日期。延期檢驗期間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的,安全監察機構、原檢驗機構不因延期檢驗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隱患排查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隱患排查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排查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隱患。
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應當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嚴重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關管理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嚴重事故隱患,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責任工程師或者有關管理人員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實施整改。
嚴重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使用單位排查出的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報送該設備登記機關。
一般事故隱患和嚴重事故隱患界定見附件2。
第三十二條[報廢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有關強制性標準對特種設備報廢期限有規定的,必須按期報廢。
沒有報廢期限規定但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申請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設備的主要承壓部件或者主要受力部件以及控制部件進行安全評估和延壽分析,對評估分析合格的特種設備可適當延長使用年限,同時可以根據情況在評估報告中附加縮短檢驗周期、實行監控使用等限制條件。
其他報廢要求可以由相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定。
第三十三條[應急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置與之適應的救援裝備,并且適時進行演練。
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或者與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合同。
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維保單位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有關約定應當在維保合同中明確。
第三十四條[使用單位事故處理義務]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及時履行事故報告、應急處置、接受調查、處理責任人員、接受處罰等相關義務。
第七章
其他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標準化管理規定]
鼓勵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對在用特種設備實行標準化管理,進一步落實安全管理責任,規范管理行為,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條[責任保險規定]
鼓勵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積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險,引入保險機制提高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條[安全投入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投入機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抗風險水平。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專項資金,用于設備的檢驗檢測、更新改造、維修保養、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安全防護、應急救援設施配備和隱患治理等。
第三十八條[安全獎勵制度]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獎勵制度,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成績顯著的機構和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配合安全監察規定]
使用單位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及時向安全監察人員提供所需要的有關材料和信息,告知監察人員有關現場安全注意事項,為現場安全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對于《安全監察指令書》提出的問題,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并報告整改情況。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現場安全檢查定位]
質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質監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分為:重點監控設備檢查、舉報投訴檢查、檢驗檢測機構報告問題檢查、專項整治檢查、上級交辦事項檢查。
上述檢查屬于抽查性質,具體檢查內容和程序按照《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試行)》執行。
第四十一條[檢驗機構檢查職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從事檢驗檢測工作時,檢驗人員應當對被檢驗的設備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檢查內容為該設備的合法性、作業員持證上崗情況、隱患治理情況。
檢查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在檢驗當日告知受檢單位,并同時報告受檢單位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縣級質監部門。
第四十二條[檢查人數及程序]
質監部門實施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持證人員參加;在進行技術性檢查時,可以由1名安全監察人員和1名持證檢驗人員或者持證協管員進行。
第四十三條[檢查要求]
質監部門在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做到以下要求:
(一)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遵守被檢查單位有關規章制度,保守企業商業和技術機密;
(二)有2名以上持證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證件;
(三)對檢查的內容、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出記錄,交換檢查意見,并簽字歸檔;
(四)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時,書面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五)按規定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六)
按規定及時向上級質檢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嚴重事故隱患或者重大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分類監管制度]
質檢部門應當綜合考慮設備危險程度、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以及質量安全誠信記錄等因素,針對不同使用單位、不同設備和不同行業實行分類分級監督管理,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對安全管理水平較高、責任落實較好、安全狀況穩定的使用單位,可以適當減少監督檢查頻次、延長檢驗周期;對管理水平一般、事故隱患較多的單位,應當以幫扶教育為主,督促使用單位加強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對事故多發、管理混亂、違規違法行為較多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嚴管重罰、掛牌督辦、曝光批評等監管措施加嚴管理。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或者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重點監控制度]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監控設備,實行分級監管。具體規定按照《重點監控特種設備管理要求》執行。
第四十六條[隱患治理制度]
質監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隱患督促治理制度,對檢查發現以及使用單位報送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檔和治理銷號,并錄入特種設備信息化系統或隱患處理系統。
一般事故隱患,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協管員、檢驗機構檢驗員負責監督整改。嚴重事故隱患,由安全監察人員督促使用單位整改。對拒不整改或超期未改的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分別采取查封、停止使用和報告上級質監部門以及本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事故處理及風險監控制度]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按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執行。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根據本地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和事故發生規律,運用風險管理理論不定期開展安全監測、評估和預警工作,在研究采取降低事故風險的對策措施的同時,向上級質監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制修訂安全技術規范等相關工作建議。
第四十八條[安全與節能狀況公布制度]
省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年度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狀況,包括特種設備基本情況、事故狀況、節能狀況、年度主要工作開展情況及下一年度主要工作措施。
鼓勵市、縣級質監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狀況。
第四十九條[協管員制度]
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在鄉鎮、街道及大中型企業聘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協管員,經過培訓考核,發放協管員證。
協管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特種設備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基本知識,督促協管區域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二)接受當地質監部門的業務領導,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監督檢驗機構開展工作,對協管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負有協調、配合、巡查、報告等工作責任;
(三)對協管區域內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進行巡查訪問。及時掌握并定期報告協管區域內特種設備新增、轉移、檢驗、停用、報廢等變化情況,建立并及時更新特種設備臺帳;
(四)發現在用特種設備無使用登記、超期未檢或使用檢驗不合格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勸其整改,并向當地質監部門報告;
(五)向本級政府報告協管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情況,協調有關方面支持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協助取締土制特種設備,積極參與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治理,對問題或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回訪確認;
(六)協助并積極參與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等工作。
第五十條[標準化管理制度]
鼓勵省級質監部門制定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地方標準,在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中推行標準化管理達標活動,提高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條[監察機構責任界定]
特種設備事故與下列情形有關的,質監部門及其有關人員依法承擔相應監管責任:
(一)違法違規實施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的;
(二)接到舉報投訴、移送移交案件,未及時進行查處的;
(三)未按照當地政府、上級部門安排和本部門年度工作計劃開展監督檢查的;
(四)監督檢查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應當能夠發現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而未發現的;
(五)對重大違法行為和嚴重事故隱患,未按規定報告上級部門,或者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未及時報告的。
第五十二條[監察機構免責規定]
質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下列情形不承擔監管責任:
(一)與事故發生原因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審批或監督檢查行為;
(二)事故發生單位擅自使用非法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質監部門未接到舉報或者由于客觀原因未能發現的;
(三)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未列入年度檢查計劃的;
(四)依照有關檢查程序規定,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不可能由安全監察人員在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的;
(五)事故發生單位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或者檢驗意見書實施整改,在整改期間擅自使用或者違章使用造成事故的;
(六)拒絕安全監察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欺騙檢查人員的;
(七)其他依法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責任認定]
特種設備事故與下列情形有關的,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一)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出檢驗檢測要求并提供必備檢驗檢測條件,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及時安排檢驗檢測而未能發現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
(二)因檢驗檢測活動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而未能發現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
(三)應當能夠發現而未發現事故隱患的;
(四)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致使隱患設備繼續運行導致事故發生的;
(五)檢驗檢測時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使用單位并報告上級質檢部門導致事故發生的。
第五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免責規定]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合格結論對特種設備檢驗時的狀態負責,不對特種設備日常安全運行擔保。下列情形,檢驗檢測機構不承擔責任:
(一)使用單位違章使用造成事故的;
(二)完全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實施檢驗檢測的;
(三)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出檢驗檢測要求,但未提供必備檢驗檢測條件導致檢驗檢測無法進行的;
(四)其他依法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責任追究]
質監部門、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采購不符合本規定第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特種設備的;
(二)委托未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的單位安裝、改造、維修特種設備的,或者未取得許可自行安裝、改造、維修特種設備的;
(三)使用安裝、維修、改造后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四)使用應進行型式試驗而未進行型式試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五)不按設計用途使用或超額定參數使用特種設備的;
(六)出租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不完整、未經檢驗合格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
(七)偽造、變造、冒用、買賣、轉讓、出租、出借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證件、特種設備質量證明文件及檢驗報告的。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工程師的配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或者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配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的;
(二)
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規范的;
(三)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四)
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排查、治理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的;
(五)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者使用登記標志的放置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六)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單位年度內未進行應急救援演練的;
(七)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特種設備移裝、過戶或者使用單位更名、停用、啟用手續的;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攜帶有效證件上崗作業的,由質檢部門對作業人員處100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章作業的,由質監部門對作業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工程師或者其他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完全履行本規章第十四條規定職責的,由質監部門對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違反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后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由質監部門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總局有關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規章規范不一致]
有關規章、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與本規章作出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章為準。
第六十二條[規章解釋]
本規章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規章自20**年月日實施。
附件: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者登記標志放置位置表。
2.一般事故隱患和嚴重事故隱患界定。
附件1: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者登記標志放置位置表
序號
設備名稱
放置位置
1鍋爐
使用登記證懸掛于鍋爐房內或鍋爐房控制室內
壓力容器
1.使用登記證懸掛或者固定在壓力容器顯著位置。
2.當無法懸掛或者固定時,使用登記證可存在使用單位的安全技術檔案。同時,將使用登記證編號標注在壓力容器產品銘牌上或者其它可見部位。
3.汽車槽車、長管拖車及車用氣瓶的使用登記證應當隨車攜帶。
4.氣瓶使用登記證應當懸掛在充裝站內或者存放在安全技術檔案中。
壓力管道
使用登記證編號標注于每個壓力管道登記單元的始端。
電梯
使用登記證編號印制于電梯的檢驗合格標志上。
5起重機械
使用登記證置于起重機駕駛室內,對無駕駛室的,使用登記證可存在使用單位的安全技術檔案。同時,將使用登記證編號標注于該起重機的顯著位置。
6客運索道
使用登記證懸掛于客運索道售票處或者其他顯著位置。
7大型游樂設施
使用登記證懸掛于大型游樂設施售票處或者其他顯著位置。
8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使用登記證可存在使用單位的安全技術檔案,同時,懸掛車輛號牌。
附件2:
特種設備一般事故隱患和嚴重事故隱患界定
一、嚴重事故隱患按照以下規定界定:
(一)特種設備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單位:
1.未經許可從事相應活動;
2.不再符合許可條件;
3.拒絕監督檢驗;
4.特種設備制造或者安裝過程未經監督檢驗合格擅自交付用戶使用。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1.使用非法生產的特種設備;
2.未辦理使用登記;
3.使用報廢的特種設備;
4.使用存在故障、異常情況經責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種設備;
5.使用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6.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
7.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二、嚴重事故隱患以外的事故隱患為一般事故隱患。
篇2: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2013修正)
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設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的專用設備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必需的經費,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或者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使用,保證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提倡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九條 銷售、轉讓二手特種設備,應當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二手特種設備在銷售、轉讓前,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鑒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二手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鼓勵二手特種設備進入特種設備專業市場進行交易。
第十條 禁止銷售、轉讓、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種設備:
?。ㄒ唬┓欠ㄉa的特種設備;
?。ǘ┪锤接斜緱l例第八條規定相關文件的特種設備;
?。ㄈ┪锤接斜緱l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相關文件的二手特種設備;
?。ㄋ模﹪颐髁钐蕴奶胤N設備;
?。ㄎ澹┮勒諊乙幎☉攬髲U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氣瓶充裝單位、瓶裝氣體銷售者在氣體充裝、銷售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
禁止使用下列氣瓶充裝、銷售氣體:
?。ㄒ唬]有檢驗檢測標識的;
?。ǘ┏^定期檢驗周期的;
?。ㄈ┙洐z驗檢測不合格的;
?。ㄋ模┏^安全使用年限的。
氣瓶充裝單位、瓶裝氣體銷售者發現有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氣瓶,應當按規定送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發現有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氣瓶,應當作出回收處理。
氣瓶的回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鍋爐房的建造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鍋爐房的竣工驗收報告及標明與相鄰建筑距離的圖紙,應當在鍋爐安裝前報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鍋爐用水的水質、鍋爐的化學清洗和停爐保養,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鍋爐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啟用的,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的檢驗檢測義務時,有權自主選擇委托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關部門不得對其選擇委托權進行限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法定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報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出租和出借下列證書、文件或者標識:
?。ㄒ唬┨胤N設備生產許可證書、使用登記證書、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書;
?。ǘ┨胤N作業人員證書、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ㄈz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標識。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裝或者采用其他類似材質卷制、焊接的可以輸出蒸汽、產生壓力的簡易設備。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執法責任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三款、第十一條第一、三款、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法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特種設備,并處特種設備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ǘ┻`法轉讓、出租、出借、使用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轉讓、出租、出借、使用的特種設備,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氣瓶充裝單位、瓶裝氣體銷售者的氣瓶,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法生產、銷售簡易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簡易設備,可以并處簡易設備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ǘ┻`法使用簡易設備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銷毀;逾期未拆除、銷毀的,予以沒收,并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物業知識教材:供電設備安全管理
物業知訓教材:供電設備安全管理
供電設備的安全管理有兩方面的涵義,一方面是保障設備安全運行,另一方面是保障設備使用人員和設備管理人員的人身安全所實施的管理活動。加強供電設備的安全管理可以防止供電設施損壞、絕緣老化、誤操作造成的短路、漏電引起的火災、觸電事故。
一、加強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用電常識
電能可造福于人類,但如果使用和管理不當,也常常給人們帶來極大的危害,甚至傷人性命。因此,必須加強電氣安全教育,使供電設備使用人員和設備管理人員樹立“安全第一”的觀點。普及安全用電常識,按規定使用安全用具,力爭供、用電過程中無事故發生,防患于未然。
二、供電設施工程建設安全管理
住宅區供電設施工程建設安全管理是做好供電安全管理的基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電力供應使用條例》的有關規定,供電設施工程建設安全管理主要內容有:
?、僮≌瑓^供電設施工程建設,必須在地方政府統一規劃的用地范圍內進行。要在政府規劃的線路走廊、配電房的用地上,架設導線、敷設電纜等供電設施。
?、谧≌瑓^供電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電力安全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一般是物業部門提出申請,報城市電力企業管理部門審批,由物業部門委托供電企業組織實施。
?、圩≌瑓^供電設施建成投產后,由物業部門接管。對已建成的住宅區供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和采取防護措施時,必須與供電企業管理部門進行協商,經同意后方能施工。
?、茏≌瑓^內從事建設的單位,凡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電的容量,變更和終止用電,都必須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審批手續。
三、供電設施的安全操作管理
供電設施的安全操作管理就是規范供電設施的操作程序,保證供電設施操作過程中的安全。供配電室的值班人員必須有強烈的安全意識,熟悉安全用電基本知識,掌握安全注意事項,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電氣設備。
1.安全操作注意事項
?、俨僮鞲邏涸O備時,必須使用安全用具。使用操作桿、棒,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操作低壓設備時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鞋,同時注意不要正向面對操作設備。
?、趪澜麕щ姽ぷ?,緊急情況帶電作業時,必須在有監護人、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和光線充足的情況下,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鞋進行操作。
?、圩詣娱_關自動跳閘后,必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恢復供電。必要時可以試合閘一次。
?、茏兣潆娛业归l操作時,必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蓦娏骰ジ衅鞫蝹炔坏瞄_路,電壓互感器二次側不得短路,不能用搖表測帶電設備的絕緣電阻。
?、拊O立安全標志。應對各種電氣設備設立安全標志牌,配電室門前應設“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標志牌,處在施工中的供電設備,開關上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志牌,高壓設備工作地點和施工設備上應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等標志牌。
2.變配電室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為確保安全,防止誤操作,按照國家DL408-91《電業安全工作規范》的規定,倒閘操作必須根據上級變配電所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的命令,經受令人復誦無誤后執行,并填寫操作票。
(1)送電操作規程
變配電所送電時,一般應從電源側的開關合起,依次到負荷側的開關。有高壓斷路器、高壓隔離開關、低壓斷路器、低壓刀開關的情況下,送電時,一定要按照:母線側隔離開關(刀開關)→負荷側隔離開關(刀開關)→斷路器的合閘次序操作。
(2)停電操作規程
變配電所停電時,一般應從負荷側的開關拉起,依次拉到電源側開關。以保證每個開關斷開的電流最小,較安全。有高壓斷路器、高壓隔離開關、低壓斷路器、低壓刀開關的電路中,停電時,一定要按照斷路器→負荷側隔離開關(刀開關)→母線側隔離開關(刀開關)的拉閘次序操作。
(3)變壓器維修前的安全操作規程
為確保在無電狀態下對變壓器進行維修,必須先拉開負荷側的開關,再拉開高壓側的開關。用驗電器驗電,確認無電后,在變壓器兩側掛上三相接地線,高低壓開關上掛上“有人工作,請勿合閘”警示牌,才能開始工作。
(4)配電柜維修前的安全操作規程
斷開控制配電柜的斷路器和前面的隔離開關,然后驗電,確認無電時掛上三相短路接地線。當和臨近帶電體距離小于6cm時,設置絕緣隔板。在停電開關處掛警示牌。
四、供電設備過負荷的安全管理
供電設備過負荷是指用戶的用電功率超過了供電系統的額定功率時的運行狀態。在這種情況下,開關電器、變壓器、線路都有被燒壞的危險。近年來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微波爐、空調等大功率用電設備進入普通家庭,使居民用電功率大量增加。原有住宅的供電設計容量不能滿足現在的需要,保險絲斷裂、導線燒壞、電表燒壞等造成的停電事故時有發生。這不但影響了物業管理公司的聲譽,而且處理這些事故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物業管理公司應該高度重視。
通常解決過負荷問題有兩個解決的辦法:一種是改造增容。即需要換線、換變壓器、換開關設備,增加供電容量。這種方法需要耗費大量的資金。物業管理公司往往難以解決改造任務和資金缺乏的矛盾。另一種方法是加強用電管理。物業管理公司要限制沿街的商業店鋪從居民住宅私接電線,居民安裝大功率電器要申請接入低壓電網,經批準后方能接入,以此來限制供電系統的過負荷。通過加強管理來保證居民基本的家用電器的正常使用,保證物業管理公司的信譽和財物不受損失。
五、供電設施防雷的安全管理
供電設施遭雷擊時,上百萬伏的高壓會沿著導線傳播,擊穿供電線路上的供電和用電設備,還可能造成人身傷亡事故,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所以防雷勢在必行。防雷管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根據國家的防雷標準安裝好防雷器具。二是管好防雷器具,保證雷雨季節防雷器具正常工作。
(1)變配電所的防雷器具
變配電所屬于一級防雷建筑物,按照規定變配電所應裝避雷針。避雷針由三部分組成:伸向高空的金屬物叫接閃器,埋入大地的金屬物體叫接地體,連接接閃器和接地體的是引下線。遭雷擊時,避雷針可將雷電流迅速引入地下,避免其他設備受損。為防止雷電波沿導線傳入配電所,在高壓進線和低壓出線上安裝閥式避雷器。閥式避雷器在正常電壓時呈現很高的電阻對電路工作無影響,當遇雷電的高壓時呈現低阻,通過引下線和接地體將雷電流引入大地。
(2)變配電所防雷器具的管理
避雷器具的管理較簡單。每年4月份雷雨季節前由變配電室的值班電工,進行一次避雷針、避雷器和接地體裝置的試驗、測量和維修,保證避雷器具良好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