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工程用印規定
一、目的
為了使項目管理工作更規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SH大學寶山校區擴建三期工程及相關參建單位業務需要的用印。
三、用印
3.1SH大學基建處章
3.1.1適用范圍
本工程涉及的介紹信、申請表、證明等一般往來信函,以及基建報表、財務報表、資金申請表、資金計劃表等、以SH大學基建處名義簽發的工程項目文件,例如:項目前期準備有關文件、項目驗收申報文件、工程例會紀要、工程驗收證明單、工程歸檔文件、工程聯系單、工程項目技術核定單、現場簽證單、工程款支付證明、工程審價審定單以及發往項目參建方的信函、整改通知單、監理回訪單等文件;
3.1.2印章保管者根據用印者工作需求,在所需欄上用印;
3.1.2印章保管者在用印前,應事先確認用印的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本項目校方項目負責人的簽字確認。文件資料不完整,拒絕用印;
3.1.3 其他參建單位業務需要的用印,應有用印人簽字,代建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經本項目校方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方可用印(表1);
3.1.4用印人在用印登記表上填寫用印日期、部門、事由、經辦人及所用印章名稱。
3.2SH大學公章
3.2.1需用SH大學公章,須項目校方項目負責人簽字認可,按學校原有用章制度辦理。
3.3SH大學法人章
3.3.1需用SH大學法人章,須項目校方指揮部領導簽字認可,按學校原有用章制度辦理。
表1 SH大學寶山校區擴建三期工程用印申請單
部門
SH大學寶山校區擴建三期工程
用印人
用印事由
內容一
內容二
內容三
內容四
內容五
內容六
內容七
內容八
申請單位
代建項目經理
校方項目代表
篇2:附屬醫院醫療專用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附屬醫院醫療專用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后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盀o醫附院醫學診斷證明書”必須加蓋瀘醫附院醫療專用章后方有效。
為使我院醫療專用章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保證醫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和維護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當出現的各類經濟、法律、行政問題,規范院內醫學文書證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指的醫學文書證明包括:“診斷證明”、“死亡診斷證明”、“癌痛患者醫療證明”。
二、印章由醫教科專人管理,專管人員因事外出,應將印章交本科負責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印章擅自帶離辦公室。
三、印章管理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實用印內容,蓋印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
四、醫學文書證明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蓋章:
1、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在我院注冊并具有主治及以上職稱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否則,不予蓋章。
2、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其他時間不予蓋章。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未填寫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休假時間、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的不予蓋章。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否則,不予蓋章。
3、醫師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 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鑒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應有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務科審核后,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 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后,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否則,不予蓋章。
4、醫學診斷證明書涂改不清的不予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