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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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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社區的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區民主自治,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加強社區建設,充分發揮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決策、議事和監督的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對本社區內各項社會事務的管理,社區監督委員會對社區的日常事務進行協商監督。

  第三條 社區成員包括:社區居民、企業(含合資、私營、個體)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實行社區民主自治,是黨和政府聯系居民群眾的橋梁紐帶。

  第二章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

  第五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是社區實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力機構,是全體社區居民(成員)切身利益的忠實代表。

  第六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2、選舉和罷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成員。

  3、制定社區發展規劃;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報告。

  4、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各項工作實施民主監督;對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履行其服務職能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將監督意見及時反饋。

  5、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七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以下義務:

  1、宣傳貫徹落實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及各項決定、決議

  和任務:

  2、密切聯系社區單位、居民,征求意見,并及時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反映,維護社區成員正當利益。

  3、自覺維護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動員教育社區居民認真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在社區建設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第八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代表由社區居民分居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九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因特殊原因出現缺額或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撤換的,應當予以撤換。

  第十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一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涉及全體居民(成員)利益的重要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m.airporthotelslisboa.com必須提請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經表決并得到二分之一以上到會代表贊成后生效。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在本社區內具有權威和效力,全體社區單位和居民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第三章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對社區事務的管理職能。

  第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有以下職能:

  1、服務職能。組織社區單位、居民開展雙向服務,開展以社區建設為重點的社會化服務,為社區特殊群體提供福利性服務。

  2、管理職能。開展社區自治管理。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搞好社區的衛生、計生、流動人口、治安、勞動保障、規劃等管理。

  3、教育職能。組織引導社區單位和居民開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職業培訓等活動,組織社區居民成員開展文體活動,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評選“文明戶”、“五好家庭”、“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區特色有文化氛圍。增強社區居民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居民代表十人聯名提名、組織推薦等方式產生候選人,主任、副主任由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員實行主任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

  第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會議制度,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匯報和工作打算,支持和協助社區居委會開展形式多樣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定期報告制度。社會居民委員會定期向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履行職責情況,聽取并征求代表們的意見和建議,匯報下階段工作計劃。

  3、居務公開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實行居務公開,設置公示欄,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掛牌上崗,文明服務。

  4、服務承諾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為社區單位和居民提供優質服務,走社會化服務道路,不斷滿足居民群眾的需求。

  5、考核評議制度。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對社區居民委員會考核評議一次。社區單位和居民對社區居委會滿意率低于60%或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代表對本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不滿意,應通過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重新選舉產生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班子;工作不稱職或有嚴重失誤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由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罷免或撤換。

  6、各工作委員會按照分工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社區監督委員會

  第十九條 社區監督委員會是本社區的監督機構,行使對社區事務的建議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社區監督委員會成員經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等額選舉產生3名,設委員會主任1名,由監督委員會成員民主推薦產生。

  第二十一條 社區監督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能:

  1、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集議事會,對

社區財務收支情況及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討論,提出建議、意見。

  2、廣泛聽取社區單位和居民意見、建議,對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決策的事宜及社區重大事務實施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和監督。

  3、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實施工作規劃,協調溝通社區居民委員會與社區單位、居民之間的關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20**年11月20日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篇2: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社區的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區民主自治,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加強社區建設,充分發揮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決策、議事和監督的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對本社區內各項社會事務的管理,社區監督委員會對社區的日常事務進行協商監督。

  第三條 社區成員包括:社區居民、企業(含合資、私營、個體)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實行社區民主自治,是黨和政府聯系居民群眾的橋梁紐帶。

  第二章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

  第五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是社區實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力機構,是全體社區居民(成員)切身利益的忠實代表。

  第六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2、選舉和罷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成員。

  3、制定社區發展規劃;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報告。

  4、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各項工作實施民主監督;對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履行其服務職能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將監督意見及時反饋。

  5、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七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以下義務:

  1、宣傳貫徹落實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及各項決定、決議

  和任務:

  2、密切聯系社區單位、居民,征求意見,并及時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反映,維護社區成員正當利益。

  3、自覺維護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動員教育社區居民認真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在社區建設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第八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代表由社區居民分居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九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因特殊原因出現缺額或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撤換的,應當予以撤換。

  第十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一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涉及全體居民(成員)利益的重要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m.airporthotelslisboa.com必須提請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經表決并得到二分之一以上到會代表贊成后生效。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在本社區內具有權威和效力,全體社區單位和居民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第三章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對社區事務的管理職能。

  第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有以下職能:

  1、服務職能。組織社區單位、居民開展雙向服務,開展以社區建設為重點的社會化服務,為社區特殊群體提供福利性服務。

  2、管理職能。開展社區自治管理。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搞好社區的衛生、計生、流動人口、治安、勞動保障、規劃等管理。

  3、教育職能。組織引導社區單位和居民開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職業培訓等活動,組織社區居民成員開展文體活動,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評選“文明戶”、“五好家庭”、“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區特色有文化氛圍。增強社區居民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居民代表十人聯名提名、組織推薦等方式產生候選人,主任、副主任由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員實行主任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

  第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會議制度,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匯報和工作打算,支持和協助社區居委會開展形式多樣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定期報告制度。社會居民委員會定期向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履行職責情況,聽取并征求代表們的意見和建議,匯報下階段工作計劃。

  3、居務公開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實行居務公開,設置公示欄,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掛牌上崗,文明服務。

  4、服務承諾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為社區單位和居民提供優質服務,走社會化服務道路,不斷滿足居民群眾的需求。

  5、考核評議制度。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對社區居民委員會考核評議一次。社區單位和居民對社區居委會滿意率低于60%或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代表對本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不滿意,應通過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重新選舉產生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班子;工作不稱職或有嚴重失誤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由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罷免或撤換。

  6、各工作委員會按照分工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社區監督委員會

  第十九條 社區監督委員會是本社區的監督機構,行使對社區事務的建議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社區監督委員會成員經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等額選舉產生3名,設委員會主任1名,由監督委員會成員民主推薦產生。

  第二十一條 社區監督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能:

  1、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集議事會,對

社區財務收支情況及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討論,提出建議、意見。

  2、廣泛聽取社區單位和居民意見、建議,對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決策的事宜及社區重大事務實施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和監督。

  3、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實施工作規劃,協調溝通社區居民委員會與社區單位、居民之間的關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20**年11月20日社區居民(成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篇3:社區居民自治章程范本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范本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社區居民依法有序有效地開展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 本章程的宗旨是,通過規范社區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社區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本章程由社區80%以上本社區居民簽字表決通過后實施。

  第二章 社區居民會議

  第五條 社區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區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社區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參加。社區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區居民或者戶的代表或者社區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有效。

  第六條 凡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均為參加社區會議的本社區居民: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年齡計算以會議舉行日為截止日期。以下人員可列入參加社區居民會議的社區居民名單:

 ?。ㄒ唬艏诒旧鐓^并且在本社區居住的居民;

 ?。ǘ艏诒旧鐓^,不在本社區居住,本人表示參加居民會議的居民;

 ?。ㄈ艏辉诒旧鐓^,在本社區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居民會議;

 ?。ㄋ模艏?、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區,市鎮以上機關選派到社區工作,本人申請參加居民會議。社區的戶按以下辦法確定:

  1、戶籍在本社區并且戶成員全部或部分在本社區居住的;

  2、戶籍在本社區,戶成員全部不在本社區居住,戶代表表示參加居民會議的;

  3、戶籍均不在本社區,在本社區居住一年以上,戶代表申請參加居民會議。

  4、戶籍、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區,市鎮以上機關選派到社區工作,本人申請參加社區居民會議。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居民會議的職權:

 ?。ㄒ唬┞犎『蛯徸h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ǘ┯懻撝贫ň用褡灾握鲁?;

 ?。ㄈ┏窊Q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ㄋ模┍O督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ㄎ澹┯懻摏Q定興辦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等事項;

 ?。└淖兓虺蜂N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ㄆ撸┯懻摏Q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九條 重大事項可經過社區事務公決進行。社區事務公決可以由社區居委會組織,也可以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推選部分代表組成專門委員會組織。社區事務公決可以采取入戶簽字或無記名投票的形式進行。80%的居民或戶代表或小組代表參加公決且過半數同意視為通過。

  第三章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七人組成。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麄鲬椃?、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ǘ┫蚓用駮h負責并報告工作,組織居民落實居民會議的決定;

 ?。ㄈ╅_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為居民和駐地單位在生產、生活、工作等方面提供方便;

 ?。ㄋ模┙M織居民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ㄎ澹╅_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居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殘助殘、團結互助、反對封建迷信、破除陳規陋習,推行婚喪習俗改革,提倡晚婚晚育,促使居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解民間糾紛,促進居民家庭、鄰里團結和睦;

 ?。ㄆ撸﹨f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計劃生育、擁軍優屬、社會救濟、青少年教育、公共衛生等項工作;

 ?。ò耍┫蛉嗣裾蛘咚呐沙鰴C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本社區居民委員會不設下屬委員會,其職能由社區社會組織承擔。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社區居委會會議要提前1天通知成員開會,在二次通知不到的情況下,可以開會,開會人數要達到4人以上,否則另行確定時間開會。會議要做好記錄并每人簽字。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的決議,應當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向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提出辭職。

 ?。ㄒ唬┮詸嘀\私,在社區居民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ǘ┩婧雎毷?,給社區居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一定損失的;

 ?。ㄈ┻`反國家計劃生育法規、政策規定生育的;

 ?。ㄋ模o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不參加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的;

 ?。ㄎ澹┰谀甓仍u議中,半數以上社區居民認為不稱職的;

 ?。┯羞`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其他行為的。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社區居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

序提出罷免要求。

  第四章 社區居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除依法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以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婪ㄏ碛羞x舉權、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ǘ┫碛袆趧泳蜆I、申請困難補助和社會救助的權利;

 ?。ㄈ┯邢硎鼙旧鐓^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

 ?。ㄋ模┯邢蛴嘘P部門申訴和檢舉違法亂紀行為的權利。

 ?。ㄎ澹┫碛猩鐓^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以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杂X維護社區居委會班子的威信、維護社區居民團結;

 ?。ǘ┳杂X遵守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規民約及各項規章制度;

 ?。ㄈ┓鲐殱?,積極參與"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公益事業活動;

 ?。ㄋ模┳袷厣鐣仓刃?,尊重社會公德,愛護公物和集體財產,搞好本社區環境衛生,積極參與義務勞動;

 ?。ㄎ澹┓e極協助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自覺執行社區居委會通過的決議;

 ?。┞男猩鐓^其他義務。

  第五章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八條 本社區每個村設居民小組。

  第十九條 居民小組設組長1人,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

  第二十條 居民小組長其職責:

 ?。ㄒ唬┱偌椭鞒志用裥〗M會議;

 ?。ǘ┙M織本組居民貫徹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

 ?。ㄈ┩瓿删用裎瘑T會交給的任務,并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ㄋ模┺k理本居民小組的各項事宜。

 ?。ㄎ澹┳鳛闉槊穹沾韱T代辦居民委托的政府審批事務。

  第二十一條 居民小組組長的任期與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居民小組,居民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督和教育。

  第六章居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第二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在鎮政府的指導下,由居民會議推選的選舉領導小組組織進行。

  第二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候選人,由居民小組民主推薦;經過民主協商,根據較多數居民的意見,由選舉領導小組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并于選舉日前三天張榜公布。

  第二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正式選舉時,應召開居民選舉大會,選舉大會由選舉領導小組主持,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居民小組代表參加的選舉大會有效。

  第二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采用差額選舉方法。差額選舉的候選人數,不少于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參加選舉的選民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八條 候選人得贊成票數超過參加選舉人員半數,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投票選舉,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的贊成票數須超過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20**年10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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