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在公共區域劃停車位收費合理嗎?
梁明是名澗花園小區的業主,他入住小區有5年多了,從入住以來小區的道路兩邊和綠化帶旁一直都是可以隨意停車的??删驮谇皟商煳飿I在小區的道路兩側和綠化帶旁新劃不少停車位,還標記上了不同的編號,并在小區內的公告欄上面張貼了通知要收停車費,每個停車位收費1000元/年,不交年費的業主在小區每天只可以免費停車3小時,如果超過3小時每小時收費5元錢。
小區物業該不該收停車費?聽聽法律怎么說!
梁明覺得這樣的收費行為非常不合理,小區內的道路和綠化帶等地方是屬于業主們共同所有的,在這些地方停車是不應該收費的。關于小區內停車位收費是否合理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可以收費,因為小區里經常有外來車輛隨意停車,回來晚了車位就沒了,現在雖然每年交一筆錢但有了固定的車位,就不用再搶了。
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該向業主收費,因為這些車位本來就歸業主共同所有。即便是要收費,那么收費定價也要征求全體業主的意見,如果物業隨意定價則是讓人難以接受的。
那么物業在小區內業主共有的區域(包括道路和綠化帶等)劃停車位并向業主收費合理嗎?
小區物業該不該收停車費?聽聽法律怎么說!
法律解析:《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小區物業該不該收停車費?聽聽法律怎么說!
由上述法律最后一句可以看出小區內有些區域(包括道路和綠化帶等)是屬于小區業主所共有的,在這個公共區域停車是否收費,決定權就握在全體業主或小區業委會手里。收取的停車費到底如何使用也由全體業主決定。如果全體業主約定要委托物業服務公司收取停車費,業主就應按約定付費。如果利用道路等其他公共場所,給業主停車并收取停車費,用于小區日常維護和業主們的福利,這種做法是可取的,但需經業主大會同意之后,報物價部門備案,收費項目經物價部門審批、核定之后才能收費。”如果小區的停車收費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登記許可,明顯屬于違規收費,車主可拒絕交費。
小區里的停車位應該先滿足誰?物業費應該公示嗎?
一停車位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還是外來車輛的需要?
答: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所以小區太多外來車輛占用業主共有車位,是違法的,需要改正的!
相應條款:《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車位、車庫的歸屬】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車位、車庫的首要用途】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二小區公共收益歸誰所有?
如何分配?
答:歸業主!按照約定或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相應條款:《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擔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三業主和物業是什么關系?
物業能拒絕業主的監督和詢問嗎?
答:委托管理關系。物業無權拒絕,要接受業主的監督和詢問。
相應條款:《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條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關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四成立業委會需要多少人參與表決和同意?
誰能決定換物業、漲物業費?
答:成立業委會、換物業、漲物業費,這是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相關條款:《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及表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其他七個事項與問題無關,已省略)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自治管理組織的設立及指導和協助】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有法律效力嗎?
答: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效力(在征集業主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不合理決定。這說明業委會也是接受業主監督的!
相應條款:《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六對各種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業委會有權處理嗎?
答:有權處理!業委會就是一個合法的主體去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守護我們的家園!
相應條款:《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的相關義務及責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該條部分內容省略)
七物業公司的一般義務是什么?
小區內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有責制止處理嗎?
答:物業公司的服務內容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好。物業服務區域內,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有責任及時采取合理措施。
相應條款:《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的一般義務】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八物業費應該公示嗎?
答:要公示。小區未見公示,也是導致業主對物業的監督無從下手的原因之一。
相應條款:《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信息公開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九物業可以采用停電、停水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嗎?
答:物業已經提供相關服務,業主不得拒絕支付物業費,但物業不能采取停水電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相應條款:《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支付物業費義務】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十業主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嗎?
答: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相應條款:《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條 【業主合法權益的保護】 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篇2:物業關于收取機動車輛停車費用的通告
物業關于收取機動車輛停車費用的通告
尊敬的業主:
為了規范和加強EE項目車輛管理,保持小區良好的交通秩序,根據《物價局關于加強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精神,EE物業服務中心從20**年11月20日開始將對小區內地下停車場的車輛和臨時停放在小區地面停車場的車輛實施公開收費。望各位業主、車主在見此公告后,11月20日前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相關車輛停放手續,凡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辦理車輛停放手續的業主或車主,車輛一律按EE臨時停放收費標準執行收費。
注:凡未辦理車輛保險的機動車輛一律不予辦理車輛停放手續和停放車輛。
如您有任何疑問,請致電物業服務中心(電話: ***或***)
謝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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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物業服務中心
二0**年十一月三日
篇3:物業收取小區車輛管理停車費通知
物業關于收取小區車輛管理及停車費的通知
各位業主:
為方便本小區車輛管理,確保小區道路和消防通道安全暢通,根據20**年11月*日業主大會決議和車輛管理工作意見,擬于20**年11月*日起按汽車地上停車位120元/月、地下停車位150元/月的標準收取車輛管理及停車費。小區物業部將根據繳費情況進行車輛統計和車位安排工作,并組織統一劃線、懸掛車牌號碼。
請各位有意向在小區內停車的業主帶上上期繳費發票(或收據)到小區物業辦公室繳納相關費用。不繳納費用的車輛,物業部將杜絕進入小區。
此前已繳至今年11月及以后的業主,帶上上期發票(收據)到新物業部重新登記,期滿后按本通知標準繳費。如有不清楚之處,請在小區業主群中咨詢,或致電小區物業部(辦公室****)。
AA業委會AA物業部
20**年1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