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慶縣人才公寓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興縣戰略,發揮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強我縣人才公寓建設和使用管理,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設標準、租金標準、銷售價格,提供給各類人才的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分為租賃型和產權型兩種類型,采取租賃和出售兩種方式,逐步解決各類人才住房保障問題。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人才公寓的建設、分配、運營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人才公寓政策、規劃、建設、分配、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h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擬定人才公寓建設管理相關政策,調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況,編制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人才公寓項目建設、分配管理等工作??h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人才認定和分類管理等工作??h發展和改革局負責項目立項審批,配合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租金價格、出售價格,會同縣財政局落實租賃型人才公寓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h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人才公寓項目的資金籌措,安排租賃型人才公寓獎補資金和人才公寓建設管理等經費。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我縣的人才公寓建設堅持因地制宜、多措并舉,按照政策扶持、市場運作的原則,推進房源的建設和籌集。
第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圍繞三年內建設100套人才公寓的目標,編制人才公寓建設規劃,合理確定人才公寓建設總量和布局,根據人才公寓建設規劃,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方案,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后實施。
第七條人才公寓規劃建設應與企業園區分布和人才結構相匹配。人才公寓可以與功能區一體化規劃、一體化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配套、同步管理。人才公寓布局要綜合考慮居住人員的實際需求,同步解決居住人員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學等問題。
第八條人才公寓可采用政府直接投資建設、購置市場存量商品房、與企業聯合開發建設等多種方式進行,具體根據需要由縣委組織部會同縣住建局制定方案報縣委政府審批實施。
第九條原則上只租不售的租賃型人才公寓,主要由縣財政投資建設;利用市場化方式建設的人才公寓,由建設主體投資建設。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條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鶴慶縣人才培引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引進的人才;符合全縣人才引進政策并經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人才。人才按照不同層次享受相應的人才公寓住房面積標準。
第十一條租賃型人才公寓分配實行“一站式”服務保障制度,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設立的“一站式”服務窗口受理后,協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人才公寓入住手續。分配產權型人才公寓的,由“一站式”服務窗口工作人員陪同配售對象持相關材料與開發建設單位簽定購房合同。簽約結束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簽約情況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才公寓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公寓申請表;(二)已婚申請人及參加申請的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復印件;單身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單身聲明或未婚聲明;(三)經有關部門確認的學歷、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相關證件;(四)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或者聘用合同)復印件;(五)用人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業績、獲獎及能力表現材料;(六)參加申請的企業人才需提供申請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等憑證;(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租賃型人才公寓結合承租人意愿簽訂租期不超過5年的租賃合同。合同期滿后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門提出申請,經研究確定后辦理續租手續,并按重新核定的價格交納租金。
第四章 租金和銷售價格
第十四條租賃型人才公寓,租金按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制定人才公寓租金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產權型人才公寓的出售價格,按照鶴慶縣區域商品住房價格執行。
第五章 產權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產權型人才公寓辦理房地產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在《不動產權證書》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購買標準內面積、購買價格、上市交易等內容。產權型人才公寓自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七條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租賃型人才公寓,原則上只租不售,周轉使用。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租賃型人才公寓,其土地用途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辦理不動產登記之日起計算。在規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屆滿后,可以繼續出租,也可按核定的價格出售。出售價格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在綜合考慮建設、財務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第十八條對政府投資建設和籌集的租賃型人才公寓項目,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運營管理。企業等單位投資建設和籌集的租賃型人才公寓項目,由產權人自行運營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運營。
第十九條租賃型人才公寓運營單位應當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確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要對人才公寓使用情況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巡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處理或者向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
第二十條產權屬于政府的租賃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 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國庫,實行 “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人才公寓貸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維護、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業管理、物業費補助等。產權屬于企業等單位的租賃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產權人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建設和籌集的租賃型人才公寓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從縣人才發展專項基金列支。房屋維修參照公共租賃住房有關規定執行。企業等單位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維修、養護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人才公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和其他費用,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轉借、轉租、閑置,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的,應追繳不當得利。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二十三條人才公寓承租人應當按時繳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暖、燃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產權型人才公寓在取得完全產權前,購房人不得擅自將所購買的住房出租、出借以及從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動。對違反上述規定、且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之內的,按原價格收回購房人所購買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五條產權型人才公寓,購房人5年內調離本縣的,由政府按原價格回購或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購買。租賃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租賃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一)勞動關系調離鶴慶縣或不在鶴慶縣工作和生活的;(二)在鶴慶縣范圍內購買商品住房的;(三)改變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四)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復原狀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規定繳納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會同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清單,實時、動態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況。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以建設產權型人才公寓的名義取得的土地,要全部用于人才公寓項目的建設,任何單位不得以人才公寓的名義變相搞房地產開發,更不得向社會公開銷售,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對違規者,由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對弄虛作假騙取分配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核實取消其分配資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內取消其再次申請人才公寓的資格。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人才公寓運營單位(機構)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鏡湖區人才公寓運營管理暫行辦法(2022)
鏡湖區人才公寓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為堅持人才優先發展,落實人才強區戰略,積極吸引和鼓勵優秀人才來鏡湖區創新創業,解決好人才創業、就業初期的住房困難問題,營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人才安居樂業的良好生活環境,規范鏡湖區人才公寓的運營和管理,結合區情實際,制訂本暫行辦法。
一、總體原則
人才公寓是指經鏡湖宜居公司統籌規劃,專門提供給各類人才居住的短期過渡性周轉公寓。
人才公寓按照“資源統籌”的原則進行契約租賃管理,具體采用“限定對象、限定價格、限制租期”和“排序輪候、契約管理、只租不售”的辦法實施。
人才公寓選址應做到交通便捷,并同步配套完善的公共服務設施。人才公寓內部配備必要的水電設施、家具家電,達到拎包入住的條件,并能提供相應的物業保障服務。
二、申請條件
人才公寓以家庭為單位,由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提出申請,每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人才公寓。人才公寓不以營利為目的,租住人應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時繳納租金等費用,不得轉租、轉借、閑置,不得用于經營活動。租住年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一)人才公寓的申請人員應在蕪湖市無商品自住房且符合以下三種條件之一,可申請人才公寓:
1.屬于在鏡湖區企事業單位工作(不包括駐蕪單位,城市合伙人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執行),已被人才管理部門認定為引進的C層次及以上層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蕪湖市無住房的,可租住人才公寓。
2.通過蕪湖市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項目評定且項目已實際落地運營的團隊成員(項目實際落地運營以人才團隊與區建設公司簽訂增資協議書,并獲得區建設公司投資的第一筆資金進帳單為認定依據),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蕪湖市無住房的,可租住人才公寓。
3.經區委人才辦認定的對鏡湖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有關高端人才或特殊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蕪湖市無住房的,可租住人才公寓。
(二)人才公寓租住人在租住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其租住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人才公寓:
1.人事關系調離鏡湖區或者不在鏡湖區工作和生活的;
2.改變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人才公寓,拒不恢復原狀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人才公寓,或連續3個月未按規定繳納租金的;
5.擅自轉租他人或轉讓給其他人員居住的;
6.租住期間購買了商品自住房的或已由單位安排解決住房的;
7.有其他違反租住協議的或有違法違紀活動的。
8.其他需要解除租住的情形。
因以上情形而退出的租住人,應全額繳清所欠費用及因逾期繳費而產生的滯納金、違約金。
三、申請流程
1.申請登記。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圍及條件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形式審查。用人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提交區人社局進行形式審查。
3.部門聯審。區人社局形式審查后,由區人社局會同區委人才辦、區科技局、區住建局、鏡湖宜居公司結合各自工作職責,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核。審核結果由區人社局在區政府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提交鏡湖宜居公司參加人才公寓分配,同時報區委人才辦備案。
4.選定房源。區人社局將審核通過的人員名單書面告知鏡湖宜居公司,作為選房及下一步辦理入住手續的依據。鏡湖宜居公司選定擬入住房源,并負責與審核通過的申請人簽訂租賃協議、收取房屋租金、辦理租住等手續。如人才公寓無空置房間,暫緩辦理。待人才公寓新增房源后,根據申請審核時間先后順序,安排入住。
四、房源確定方式
鏡湖宜居公司從全區保障性租賃住房中統籌安排使用。
五、各部門工作職責
區委人才辦:負責認定對鏡湖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有關高端人才或特殊人才。
區人社局:負責核查申請人是否已被人才管理部門認定為引進的C層次及以上層次人才;
區科技局:負責核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蕪湖市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項目評定且項目已實際落地運營情況;
區住建局:負責核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蕪有無房產情況,以及有無享受租房補貼政策情況;
鏡湖宜居公司:負責核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無租住公租房情況;負責安排房源作為全區人才公寓使用,并做好有關人才入住的租賃協議簽訂、租住手續辦理、房屋租金收取、房屋管理維護等后續管理服務各項工作。
六、其他事項
1.對來我區工作且在本市無住房的其他人才,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青年英才租房補貼等政策;購買首套自住商品房的,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青年英才購房補貼等政策。
2.已購買產權型人才公寓,或租住公租房的,或租住社會房源已享受有關租房補貼的,不予重復享受。
3.租住區人才公寓且符合申請人才公寓租房補貼條件的,按照《關于印發<蕪湖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認定及相關補貼發放實施細則>的通知》(蕪人社秘【2021】331號)文件執行。
4.對于弄虛作假騙取配租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核實取消其資格,收回相應的人才公寓,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人才公寓,并記入誠信管理檔案。
5.人才公寓運營管理工作中,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區人社局會同區委人才辦、區科技局、區住建局、鏡湖宜居公司根據各自工作職責負責解釋,自2022年度起施行。
篇3:人才公寓運營業務模式方案
人才公寓運營業務模式方案
1. 什么是人才公寓運營業務模式?
人才公寓運營業務模式是指在城市中為外來務工人員、留學生和年輕白領等特定群體提供住宿的一種業務運營模式。其不僅提供住宿服務,還涉及到配套設施、管理、維護等業務。
2. 人才公寓運營業務模式的特點有哪些?
人才公寓運營業務模式的特點包括:面向特定群體,提供高質量住宿服務;租金從群租中獲取;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務;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
3. 人才公寓如何盈利?
人才公寓通過租金收益、配套服務費、廣告合作與維修再利用等多個渠道來實現盈利。其中,通過巨量租客租金收益是主要的盈利來源。
4. 人才公寓運營效率如何提升?
人才公寓運營效率可通過以下措施提升: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服務流程;建立配套服務,提高客戶滿意度;引進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積極營銷,增加入住率和客戶粘性。
5. 人才公寓運營模式在未來的發展前景如何?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以及特定群體數量的增加,人才公寓運營模式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同時,政策的支持和市場需求的增加,也將進一步促進人才公寓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