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語學校聘用制實施方案(初案)
為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和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縣事業單位聘用制管理實施辦法》,優化我校教職工隊伍整體結構,提高我校教育教學水平和整體辦學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在人事管理中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效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打破人員原有的身份和職務界限,使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在現有的編制數額內,科學設置崗位,公開競爭聘用;全面推行崗位管理制度,逐步實現我校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形成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新型用人機制,特制定本方案。
二、聘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z
副組長:z
成員:z
三、聘用條件
1、政治思想素質好,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學歷達標,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3、遵守教育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熟悉教育教學規律和現代教育管理,并能適應當前的教育教學改革;
4、熟悉中學的教育教學,具備較強的教育教學能力;
5、關心愛護學生,具有讓學生、家長、社會滿意的敬業精神。
四、聘用程序及方法
1、公開空缺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2、應聘人員填報《**外國語中學教職工任職意向書》;
3、聘用領導小組根據應聘人員的學歷、職稱、師德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條件,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4、聘用領導小組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根據結果擇優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5、聘用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6、學校公布聘用結果,并由法人代表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7、校長與各處室簽定目標責任書,教導處與各年級教研組長、政教處、安全保衛處與各班主任、總務處與后勤職工、年級教研組長與任課教師分別簽訂目標責任書;
8、人事部門簽證。
根據編制規定,我校教職工崗位人數應為202人,設校長1人,副校長3人,副書記1人,工會主席1人,主任5人。結合學校實際,經聘用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我校設立各科任課教師及各處室人數如下(具體數據見附件一)。
五、簽訂聘用合同
1、學校與聘用人員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聘用合同,實行合同管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個人檔案一份)。
2、聘用合同一般簽訂五年。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年齡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年齡的合同。訂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履行的日期;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
六、關于解聘、待聘、拒聘人員相關待遇及處理方法
?。ㄒ唬╆P于解聘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梢噪S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2、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出國或外出,逾期不歸的;
3、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4、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學校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5、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學校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體罰學生,造成極壞影響和不良后果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梢詥畏矫娼獬赣煤贤?,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人員:
1、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學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服從安排的,或在新崗位考核仍不合格者;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能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后勞動能力檢定機構鑒定為1-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精神疾病的;
5、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6、屬于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同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
?。ǘ╆P于待聘:
1、待聘教職工,待聘期為兩年,可自費學習提高后再應聘;
2、待聘人員在待聘期內工資不低于縣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待聘期滿仍未能夠應聘的,經教育局批準后,將其檔案移交縣人才市場統一管理,通過雙向選擇自謀職業等方式落實工作單位。
?。ㄈ╆P于拒聘
1、如既不接受學校聘任,又不服從學校其他工作安排的,一律按拒聘處理。
2、拒聘人員自拒聘之日起,學校給予3-6個月的自行擇業期,自行擇業期內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固定部分,自行擇業期滿后,仍未能就業并不愿與學校訂立聘用合同的,本人應當提出辭職。本人不愿提出辭職的,由學校辦理辭退手續。
?。ㄋ模┦芷溉藛T應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并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ㄎ澹┦芷溉藛T的工時、工休假日、女職工保護,因工負傷、致殘和死亡,非因公負傷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關于聘用教職工的工資待遇
1、受聘教師的工資,根據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按照所在崗位職務確定。
2、受聘教師工待遇
受聘人員工資根據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工資制度和標準按所在崗位職務確定;受聘人員在聘期內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辭聘或辭職后,待遇取消;受聘人員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聘用單位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受聘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承擔應支付的相應費用。
3、根據受聘人員工作實績、貢獻大小,逐步探索將工資構成中的津貼工資以及學??捎糜诮處煼峙涞牟糠纸Y合在一起重新分配,堅持以崗定薪,對不同崗位設置不同的崗位工資,適當拉開分配檔次,施行多勞多得,優勞優酬。
八、方案由學校校務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學校按審議通過的方案制定相關的制度、崗位目標責任書,保證聘用制的逐步實行和完善。
九、其它
1、未盡事項參照國家、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2、本方案在操作過程中若發生爭議,可由聘用工作領導小組與當事人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受聘人員可以提出申訴由人事仲裁部門裁決。
十、聘用工作時間安排
1、動員部署階段:11月10日——11月15日,召開聘用制工作動員大會,進行安排部署。
2、方案醞釀階段:11月16日——11月20日,制定聘用制實施方案,提交教代會通過,報教育局審核。
3、全面實施階段:11月21日——11月25日,精心組織實施方案。
4、合同簽證階段:11月26日——11月30日,完成合同簽證工作。每人交簽證費6元。
篇2:區高級中學人員聘用制度實施方案
區高級中學人員聘用制度實施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用工制度的改革,建立競爭的流動機制,依法確立單位與職工的聘用關系,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zz市人民政府《zz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同本單位建立聘用關系的全體人員。
第三條聘用關系以聘用合同形式予以確立。聘用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聘用合同解除或終止后,職工與單位即不存在聘用關系。
第四條本單位成立由校長、工會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等人組成的聘用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聘用工作;并成立以人事部門、工會主席和職工代表組成的聘用工作組,負責聘用工作的具體實施,必要時可以吸收相關專家或者其他有關方面人員參加。工會對聘用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實行聘用制度后,對聘用職工建立《聘用手冊》制度,《聘用手冊》由zz市人事局統一印制,記錄職工的聘用信息。職工在職期間,《聘用手冊》由單位保管。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人員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崗位設置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2.應聘人員提出申請;
3.聘用工作組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4.聘用工作組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核或者考試,根據結果擇優提
出擬聘人員名單;
5.聘用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6.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協商簽訂聘用合同。
第七條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3.崗位紀律;
4.崗位工作條件;
5.工資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7.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8.其他約定事項。
第八條單位聘用新進教職工可實行試用期,也可不實行試用期(不包括軍轉干部、復退軍人)。
第九條對由聘用單位提供的特別培訓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經協商,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受聘人員的服務期以及違約賠償作補充約定。
第十條聘用合同期限由單位與受聘人員協商確定。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距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第十一條簽訂聘用合同的范圍包括本單位原固定制職工,原合同制職工和新進人員(包括應屆大、中專畢業生、軍轉干部、復退軍人等)。
1.單位黨政領導,可按干部管理權限與上級主管部門簽定聘用合同,或以上級主管部門的任命、批復作為本單位的聘用合同,任期即為聘期。任職期滿后不再連任的,單位可按有關規定與其續簽聘用合同。
2.選舉產生工會主席,其選舉結果的批準文件代為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一律由單位法人代表以書面形式與受聘人員簽訂。確有特殊情況的,上級主管部門可書面委托非法人代表,由非法人代表與受聘人簽訂。
4.單位法人代表可委托人事干部經辦聘用合同的簽訂手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員檔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變更、續簽、解除和終止
第十二條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重新簽訂聘用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聘用單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單位繼續履行;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第十四條聘用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簽聘用合同。續簽聘用合同,須提前30日按規定程序簽訂。
第十五條經聘用雙方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受聘人員: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未經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5.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本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6.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員患病或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
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布局調整,學校撤并,編制數減少,崗位變化等),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的;
4.受聘人員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十八條在聘用期間,如崗位發生變動,應針對變動了的情況,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重新訂立聘用合同;如原聘用合同仍適用的,可繼續適用。
第十九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技術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6.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工作條件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損害受聘者利益的;
3.其他國家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
第二十二條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聘用單位或受聘人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依據;
2、聘用單位聘用工作組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3、聘用工作領導小組議討論后做出決定;
4、凡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聘用工作組以書面形式答復受聘人,并及時
辦妥解除聘用合同手續。
第二十三條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事先將理由和依據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聘用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聘用合同終止或解除的職工,其檔案材料轉到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第四章違約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和辦法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
限,每工作一年給予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2.滿足第十七條第1、2、3款條件的;
3.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4.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5.聘用單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就業或者接收安置單位重新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的。
第二十六條符合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并牽涉經濟補償的,按聘用合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以受聘人員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上年聘用不滿12個月但聘用期限滿12個月的,以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聘用期限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聘用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受聘人員月平均工資高于市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事業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八條聘用單位依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該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給予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受聘人員由單位支付過培訓、分房等特殊待遇費用的,因個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未滿合同約定的服務期,必須按單位規定,或雙方簽訂的協議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第五章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條在聘用合同期間,職工享受相應的聘用工資及國家、本市和單位規定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條在聘用合同期間,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婚喪假、探親假、計劃生育假等待遇。
第三十二條在聘用合同期間,職工因工負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工資、醫療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受聘人員的養老金、公積金、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聘用合同當事人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聘用合同當事人發生人事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或主管部門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申請調解并由主管部門出具調解書;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區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經職工大會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有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不一致時,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