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司放假導致食堂食品損失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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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司放假導致食堂食品損失的報告

  公司領導:

  20**年7月16日星期六,由于外協單位制作的卡盒擋板不符合工人現場作業的實際操作,導致工人無法正常加工產品。經公司領導臨時決定車間工作人員放假兩天。

  由于食堂當天按照正常上班備菜,接到通知時已準備好開飯的蔬菜和飯。在第三天蔬菜和飯由于時間過長、溫度較高已壞掉不能食用。這次蔬菜和飯不能食用而引起造成的損失金額為:236(貳佰叁拾陸)元。具體見下表:

  合計:236(貳佰叁拾陸)元

  為此公司對食堂在20**-7-16損壞的蔬菜和飯以市場價實際成本進行補助。補助金額為:236(貳佰叁拾陸)元,此費用由公司承擔。

  行政部

  20**.7.19

篇2:集團公司經濟損失索賠制度

>  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索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由于人為失職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進行索賠。為挽回公司損失,明確賠償責任,規范索賠流程,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對于相關責任人主觀已經努力、由于不可抗力(戰爭、地震、洪水、暴風雨、雪災等)造成的損失不在本制度索賠之列。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分)公司。

  第二章索賠種類

  第四條索賠范圍包括以下幾類:

  1、資金流失類:包括攜款潛逃、貨款丟失、超期借款、違反現金交易原則造成的呆死帳等;

  2、產品質量事故損失:由于生產、技術、或其他原因導致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報廢造成的損失;

  3、在建工程:由于建筑工程管理失職引起的返工、工期延誤、嚴重質量事故等造成的損失;

  5、機械設備:由于維修保養不善、違章操作造成的設備維修費用增加、提前報廢等造成的損失;

  5、其他類損失。

  第三章責任劃分

  第五條發生經濟損失后,執行部門可逐級向當事人、當事人直接管理者、分管副總、總經理索賠。

  第六條索賠對象:

  (一)損失金額在200元(含)以下的,對當事人全額索賠;

  (二)損失金額在200元以上的,需連帶索賠直接主管;

  (三)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需連帶索賠分管副總;

  (四)損失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需連帶索賠總經理;

  (五)重大損失責任的索賠,由集團公司總經辦召集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研究決定。

  第七條對管理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除執行經濟索賠外,同時按照相關制度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章索賠執行

  第八條索賠權限

  (一)總經辦、技品部、審計部等部門為集團索賠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發生的損失進行索賠;財務部負責執行索賠決定;

  (二)集團其他部門在各自管理范圍內可做出索賠建議,由總經辦進行后續處理;

  (三)各部門、子(分)公司對所屬員工索賠必須經總經理(第一責任人)審核、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九條索賠執行

  1、歸口總經辦門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對損失金額進行調查、評估、測算。

  2、執行部門按照損失金額下發處理決定或填寫索賠通知單通知當事人;

  3、財務部按照處理決定或索賠通知單落實索賠執行,索賠時可根據金額大小一次性或分月從當事人工資中扣除;

  4、當事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或索賠通知單后三天內以書面形式申請復議,對于超過期限仍未復議者,視同放棄復議權,財務部按照原處理結果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為集團公司基本制度,經集團公司核準后生效,與法律沖突之處依法律為準。

  第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監督執行權歸總經辦。

  附:索賠單規范格式

  索賠單

  索賠項目

  索賠理由

  索賠金額核算

  原因分析及責任劃分

  相關責任人承擔損失金額

  被索賠方簽字確認

  被索賠方復議

  執行部門回復

  執行結果

  執行人簽字:執行部門主管簽字:

  年月日

篇3:市醫院財產損失賠償制度

  市醫院財產損失賠償制度

  一、為促進各部門、各科室充分發揮現有資產的效能,合理利用并盡可能延長各類實物資產的使用壽命,切實管理好醫院的財產,根據有關法規制度,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財產損失的概念及分類。財產損失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各類財產毀損、滅失、丟失、變質,或提前報廢等不能完成其預定的目標任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財產損失分為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正常損失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理損耗以及由于科技進步所引起的不可預見的技術淘汰而導致的經濟損失;非正常損失是指由于使用和保管(管理)不善造成的資產毀損、滅失、丟失、變質、失效等所產生的經濟損失。

  本制度所指的財產損失及賠償就是指非正常損失情況的責任賠償。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損失都應當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故意破壞造成財產損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各類資產被盜需報告保衛科或公安機關,并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造成資產損失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視其責任大小和情節輕重追究經濟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財產損失數額的確定。

  流動資產(指貨幣資金、因公借(匯)款項、藥品、衛生材料、加工材料等)損失按全額計算;低值易耗品損失根據原值和新舊度確定;固定資產按凈值(凈值=原投資總額-已提折舊,按會計核算口徑計算)計算。

  無論是流動資產損失還是固定資產損失,若有保險賠償或殘價收入的均可扣除。

  四、各類資產損失賠償規定及審批程序。

  (一)流動資產損失賠償規定及審批程序:

  1、現金:現金流動性最強,需由專職人員管理?,F金經管員由于管理不善(未按規定保管現金)造成現金損失的,由經管現金的人員全額賠償。

  若發現貪污、挪用或長期占用現金不還者,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掛號處方等有價票據視為現金管理。

  2、因公借、匯款項損失。因各種采購(訂購)業務需要借、匯款的一律由借款人(請匯人)負責辦妥相關手續,所購物資發到我院并經驗收入庫,方可憑對方出具的有效票據,按規定審批程序批準后核銷所借款項。借、匯款項發生損失(如被騙、對方因故不能發貨等),借款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審批程序為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由分管院領導組織人員確定賠償比例(最低不得小于30%);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領導提交院黨政班子會議討論決定賠償比例。

  3、藥品及材料(含血制品,下同)損失。對于藥品、衛生耗材、后勤物資等應加強對進、銷、存整個環節的管理。對盤盈、盤虧的藥品及衛生材料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處理。屬正常損失的由經管人員寫出書面報告,科主任簽署意見后報財務科審核,按審批程序審批后進行核銷。正常損失主要指政策性調價損失、規定的損耗率以內的損失。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藥品或材料物資過期失效、霉損變質等非正常損失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非正常損失的審批程序為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由分管院領導組織相關部門人員確定賠償比例(最低不得小于30%);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領導提交院黨政班子會議討論決定賠償比例。

  (二)低值易耗品損失賠償規定及審批程序:

  低值易耗品由于流動性較大、價值低,容易損耗,在日常管理中極易被忽視。丟失、損壞的機率較高,是資產管理的難點。各部門、各科室或個人對因使用不當和保管(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丟失、毀損的,責任人必須要作出合理的賠償。賠償數額按造成損失所負責任的大小以及低值易耗品的新舊程度確定。具體賠償比例由分管院領導組織設備科、財務科等相關人員確定,但最低賠償比例不得小于實際損失價值的50%。

  (三)固定資產損失賠償規定及審批程序:

  我院固定資產約占醫院資產總額的79%,是醫院賴于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條件。固定資產損失按以下規定賠償:

  1、因管理不善,造成資產丟失、毀壞者,經管人員或相關責任人需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比例20%-50%,科主任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若因工作人員操作不當(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造成設備器械損壞的,視情節賠償,賠償比例為10%-30%。

  3、因管理不善,造成圖書丟失、毀壞者,經管人員或相關責任人需承擔賠償責任,最低賠償比例不得小于100%。

  4、固定資產的正常報廢或非正常損耗報廢,均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請,設備科或其他資產管理科室會同財務科討論確認。零星的或數額較小的報院領導批準處理;成批的或數額較大的需經衛生主管部門、財政機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才能核銷。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一律上交財務科入帳。

  五、財產損失賠償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責任人本人6個月的"應發工資"總額(指工資表上的"應發合計"數)。

  六、本制度從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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