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議事制度
一 確定領導班子集體議事的范圍
學校內凡有以下事項都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商量決定:
1、辦學方針和發展規劃;
2、學期或學年工作計劃和總結;
3、校內機構增設或撤并;
4、副校長人選推薦、中層干部人事安排;
5、教職工調動、考核、獎懲、福利、聘任方案和職務評審推薦;
6、年度經費預算安排和較大數額經費開支(具體數額由各校班子集體確定);
7、基本建設項目;
8、大宗物資(包括校服)的采購;
9、新出臺規章制度和改革措施;
10、組織較大集體活動;
11、招生及其收費政策的確定;
12、學生獎懲:學年度三好學生評比辦法、縣級及以上優秀學生評比產生;
13、其他需要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事項。
二 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議事規則(試行)
一、參加集體議事的領導范圍,應視議事內容決定。一般事項由校級領導集體商議,人員由校長、書記、副校長、副書記、工會負責人組成。以上人員如果不足三人,視議事內容可擴大至中層領導。討論特別事項可在校級領導的基礎上擴大至中層領導。
二、集體議事活動由校長負責召集并主持,校長不在校時可委托其他領導召集。集體議事應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討論,科學決策。如遇意見嚴重分歧,應暫緩決定,并把情況如實向上級組織反映。
三、集體議事的議題應由校長征求其他校級領導意見后事先擬定,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動議。議定的事項由校長負責組織實施,學校黨組織保證順利實施。議事的內容都必須及時、準確記錄,每學年結束后,《記錄本》必須及時歸檔。
*東方小學支部
篇2:大學離退休工作處領導班子議事規則
大學離退休工作處領導班子議事規則
為及時落實學校黨政領導部署的各項任務,規范領導班子議事規則,參照《浙江大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施行)》(黨委發〔20**〕42號)及《浙江大學離休黨工委、離退休工作處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離休黨工委〔20**〕5號),制定離休黨工委、離退休工作處領導班子議事規則。
一、離休黨工委和離退休工作處議事制度,是貫徹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議事,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必須進行正確集中,主要領導要做到果斷而不武斷,善斷而不獨斷。
二、凡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由分管領導事先征求黨工委書記(處長)同意并做好準備,在會議上提出。對所提事項,分管領導要根據部門實際,提出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或建議;對未列入會議議題的事項和準備不充分的決策方案,一般不予討論。
三、議事的基本程序:(1)由議題的主要提出人就所議事項作簡明扼要的說明;(2)與會者就所議事項充分發表意見;(3)主持會議的同志根據討論情況歸納集中,提出初步意見;(4)如與會者對所議事項意見不統一,則進行表決;(5)重大事項及廣大職工關心的問題,議事通過后須再交處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討論作最后決定。
四、參加議事的成員:離休黨工委正、副書記、離退休工作處正、副處長,必要時處綜合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
五、未經會議批準公開的事項,不準向外泄露,對違反者要追究責任。
篇3:區幼兒園領導班子集體議事制度
區幼兒園領導班子集體議事制度
一、 幼兒園內凡有以下事項都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商量決定:
1、辦學方針和發展規劃;
2、學期或學年工作計劃和總結;
3、機構增設或撤并;
4、中層干部推薦;
5、教職工調動、考核、獎懲、福利、聘任方案和職務評審推薦;
6、年度經費預算安排和較大數額經費開支;
7、基本建設項目;
8、大宗物資的采購;
9、新出臺規章制度和改革措施;
10、組織較大集體活動;
11、招生及其收費政策的確定;
12、其他需要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事項
二、參加集體議事的領導范圍,應視議事內容決定。一般事項由校級領導集體商議,人員由校長、書記、副校長、副書記、校長助理、工會負責人組成。以上人員如果不足三人,視議事內容可擴大至中層領導。討論特別事項可在校級領導的基礎上擴大至中層領導。
三、集體議事活動由園長負責召集并主持,園長不在校時可委托其他領導召集。集體議事應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討論,科學決策。如遇意見嚴重分歧,應暫緩決定,并把情況如實向上級組織反映。
四、集體議事的議題應由園長征求其他校級領導意見后事先擬定,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動議。議定的事項由園長負責組織實施,黨支部保證順利實施。議事的內容都必須在《幼兒園領導班子集體議事記錄本》中及時、準確記錄,每學年結束后,《記錄本》必須及時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