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德宏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2008年)

6429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8號

  二○○八年七月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結合我州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州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負責承辦各管理部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凡是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按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購買指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二手房、商品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公有住房、私房等,購商業性用房除外;

  2、建造是指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建房、集資建房;

  3、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房屋;

  4、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但不需全部拆

  除住房(如對房屋主體結構墻、柱、梁、板給排水工程大面積改造),另:(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不可以提取)。

  (二)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解除合同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職工調離本州行政區域的。

  (四)出境定居的(含: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可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但只能按職工上年余額的70%提取,并且提取數額不得低于5000元。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六)、(七)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計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利息并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

  第四章 提取憑證

  第七條 凡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提取人的書面申請、個人身份證明,并按以下要求出具相關材料:

  (一)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夫妻關系復印件、配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二) 委托他人辦理的,須將提取人的相關證明材料交代辦人,代辦人應出具委托書及身份證明。

  (三)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以下相關部門出具的材料作附件:

  1、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原件及復印件,購房發票或交購房款、集資款收據復印件,職工購買商品房(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濟適用房的還需提供契稅證明。

  2、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私產房、公有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原件及復印件,所購房屋過戶證明(由當地建設部門出具),《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3、職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當地建設部門的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由管理中心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實地進行核實)。

  4、職工建造(包括新建、擴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當地建設部門批準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出具的證明按實際建造日期的

  五年內有效。

  第八條 職工離退休的,提供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條 職工調離本州行政區域的,提供調令、商調函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一條 職工償

  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住房貸款合同和還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本人申請、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單位出具的證明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遞交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經審批予以提取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支取通知書,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從提取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貸款,五年內不得再次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德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20**年7月4日起實施。

篇2:上海市《關于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操作試行細則

  滬公積金〔20**〕31號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縣)管理部、相關處室,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

  現將《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操作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20**年4月24日

  《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操作細則(試行)

  為執行《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滬公積金管委會〔20**〕3號),制定本操作細則。

  一、提取對象及條件

  職工(以下稱申請人)租賃住房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一)申請人在本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二)申請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三)申請人及配偶目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等約定提取委托;

  (四)申請人及配偶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賃費用;

  (五)申請人及配偶的租賃行為應符合本市房屋租賃相關規定。

  上述第(二)項“租賃住房”是指承租本市由政府認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賃住房)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單位提供的住房等)。

  如申請人的配偶參與提取,也應符合《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及本操作細則中申請人的相關規定。

  二、提取金額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須保留1分以上余額);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額為2000元,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須保留1分以上余額);

  (三)單次提取金額不超過三個月的提取限額。

  三、申請資料

  (一)個人辦理資料

  申請人應持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辦理提取申請手續: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

  2、已婚申請人的結婚證、戶口簿等婚姻關系證明;

  3、申請人名下的本市銀行借記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申請表(個人版)》(見附件一);

  5、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還應提供:

  (1)原廉租住房:①房屋租賃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還應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②租金繳納證明;

  (2)原公共租賃住房:①上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②已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稅控發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還應提供填妥的《房屋狀況信息查詢申請表》(見附件三)或有效的無房證明。

  (二)單位集中辦理資料

  單位提供集體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無房職工委托單位代辦提取手續的,單位可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單位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應持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辦理提取申請手續:

  1、辦理資格申請資料

  (1)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的《集中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單位初審資格申請表》(見附件四);

  (2)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3)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4)單位經辦人員身份證。

  2、集中辦理提取申請資料

  單位除應對職工申請資料(參見本操作細則第三條申請資料-個人辦理資料)進行初審并留存復印件外,還應匯總并提交如下資料:

  (1)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單位集中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明細表》及其對應的電子文檔(見附件五);

  (2)單位職工本人填妥并簽字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申請表(單位版)》(見附件二)。

  四、提取時間和方式

  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應在房屋租賃期內提出,且不超過房屋租賃行為終止后六個月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應采用轉賬方式。

  五、提取流程

  (一)個人辦理流程

  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的,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申請人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以下簡稱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參加自愿繳存的申請人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申請人提供申請資料齊全的,區、縣管理部應按規定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根據系統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如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3、申請人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從申請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在申請人申請提取時間段(該時間段最長為一年)內,每三個月由市公積金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后,三個月的申請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2)提取轉賬發起時,如遇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縣管理部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余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余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申請人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的,應重新向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

  (3)發生以下情況的提取轉賬終止:

 ?、偕暾垥r間段結束后申請人未再向區、縣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請的;

 ?、谏暾埲瞬辉俜咸崛l件的;

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凵暾埲诉B續兩次補充提取失敗的。

  4、申請人的提取申請審核不通過的,區、縣管理部應告知申請人審核不通過的理由。申請人對房產信息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向區、縣管理部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申請人應自行提供有效的無房證明。

  (二)單位集中辦理流程

  單位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的,初次辦理應按以下流程申請辦理資格:

  1、單位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初審資格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經辦人。如對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單位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單位獲得初審資格后,在批準時間段內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單位除應對職工本人申請資料(參見本操作細則第三條申請資料-個人辦理資料)進行初審并留存復印件外,還應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集中辦理提取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單位提供申請資料齊全的,區、縣管理部應按規定對單位職工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根據系統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經辦人。如對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單位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區、縣管理部應定期抽查單位留存的職工申請資料,對于抽查不合格的單位,區、縣管理部應取消其初審資格。

  3、單位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從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動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在單位職工申請提取時間段(該時間段最長為一年)內,每三個月由市公積金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后,三個月的申請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2)提取轉賬發起時,如遇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縣管理部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余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余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單位職工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的,單位應重新向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

  (3)發生以下情況的提取轉賬終止:

 ?、偕暾垥r間段結束后單位未再向區、縣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請的;

 ?、谏暾埲瞬辉俜咸崛l件的;

 ?、凵暾埲诉B續兩次補充提取失敗的。

  4、單位的提取申請審核不通過的,區、縣管理部應告知單位經辦人審核不通過的理由,單位應作適當調整后重新提交相關申請資料。單位職工對房產信息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由單位經辦人收集并向區、縣管理部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申請復核;職工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自行提供有效的無房證明。

  六、實施時間

  1、本操作細則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2、20**年1月1日后至20**年5月1日前發生的租賃行為,符合本操作細則提取條件且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參照本操作細則執行。

  七、其他

  關于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又稱沖還租)業務的具體操作指引,詳見《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操作細則》(滬公積金〔20**〕22號)。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3:嘉興市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2014年)

  嘉興市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20**)

  嘉公積金〔20**〕31號

  第一條 為發揮住房公積金的民生保障作用,改進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政策,減輕患重大疾病職工家庭的經濟負擔,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華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5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嘉興市行政區域內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第三條 提取條件

  (一)職工家庭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社保部門發放《嘉興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病種門(急)診專用病歷》的病種(以下稱規定病種)。目前規定病種為: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器官移植抗排異、重度精神病、肺結核輔助性治療、兒童孤獨癥、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等10種。如遇規定病種作出調整的,以新的規定為準。

  2.其他重大疾病連續住院自行支付醫療費達到5萬元以上的。

  (二)職工及配偶均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三)僅限于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四)20**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自行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四條 提取需提供的資料

  (一)規定病種提取需提供的資料:

  1.嘉興市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住房公積金龍卡;

  3.職工本人身份證;

  4.屬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屬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5.《嘉興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病種門(急)診專用病歷》;

  6.社保部門出具的一個年度內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的證明。

  (二)其他重大疾病提取需提供的資料:

  1.嘉興市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住房公積金龍卡;

  3.職工本人身份證;

  4.屬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屬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5.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并加蓋醫院印章的《診斷證明書》;

  6.加蓋就診醫院印章的《出院記錄》或《出院小結》;

  7.加蓋就診醫院印章的出院醫療費結算清單。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的需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嘉興市基本醫療保險、離休干部醫療專用撥付單》。

  上述(一)、(二)要求提供的資料,除嘉興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龍卡外,均需查驗資料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五條 提取辦理時限及可提取金額規定

  (一)規定病種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額為一個年度內實際發生的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其他重大疾病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起一年內辦理提取手續。提取金額為當期實際發生的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以上可提取金額實際辦理提取時以職工個人(含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限,取至百元整。

  第六條 提取辦理程序

  (一)職工持相關資料報所在單位審核蓋章。如單位根據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或其他有關規定給予報銷部分醫療費的,請單位在審核可提取金額時予以把關。

  (二)職工持相關資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窗口提交申請資料。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職工。

  第七條 各分中心所在地社保部門出具的有關憑證與市區不一致的,以當地的為準。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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