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政令第24號
頒布日期:1991年01月15日
實施日期:1991年01月15日
全文
第一條為貫徹*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加強對罰款、沒收財物的管理,制止亂罰沒,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各級監察、銀行、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互相配合,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各級執罰單位和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加強執法管理,嚴肅執法活動。
第五條罰款、沒收財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作出罰款和沒收財物的規定;擅自另立罰沒規定的一律無效。
凡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單位或個人,都不得行使罰款和沒收財物權。
第六條罰沒票據實行統一管理制度,除海關、外匯管理、鐵路等部門可使用主管機關制發的罰沒票據外,其他執罰單位和個人,必須使用統一的罰沒票據。
罰沒票據由省財政廳負責印制和發放。
罰款、沒收財物必須按規定給被罰單位或個人開具罰沒票據。
第七條各執罰單位應做好有關法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公布罰款項目和標準,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八條罰款、沒收財物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按照規定應作出書面處罰決定的必須作出書面處罰決定?,F場執行處罰,應主動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九條各級執罰單位,必須按規定健全罰款和沒收財物和管理制度、
篇2:農業委員會行政處罰與沒收財物收繳分離制度
農業委員會行政處罰與沒收財物收繳分離制度
為了規范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水平,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重慶市罰款和沒收財物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指的沒收財物包括:
(一)在行使職權時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依法處以的罰款;
(二)在行使職權時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沒收的物資或其變賣收入;
(三)相對人逾期繳納罰沒款需要加處的罰款。
第二條 執法人員不得非法侵占、私分沒收的物資,沒收的物資作如下處理:
(一)有變賣價值的,公開作價變賣;
(二)沒有變賣價值的或者不宜變賣的,公開銷毀,但不得污染周圍的生態環境。
第三條 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但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重慶市財政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在水上當場收激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農委。罰沒款由指定的銀行代收,農委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交至指定的銀行。
第五條 執法人員在做出罰沒款決定時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代收銀行的名稱、地址和帳戶名稱、帳號以及相對人應當繳納的罰沒款數額、期限等,并明確對相對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是否加處罰款。
第六條 相對人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農委主管領導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七條 罰沒款收據由代收銀行在被處罰單位或個人繳納罰沒款時出具。
第八條 農委應當按月與代收銀行對罰沒款代收情況進行對帳。對未按規定到指定代收銀行繳納罰沒款的,案件主辦人應責成被處罰單位或個人繳納并加處罰款,仍不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變賣非法財物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條 執法人員違反上述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篇3:某學校宿舍財物保管賠償規定
學校宿舍財物保管賠償規定
1、每學期開學后,各寢室要派學生代表清點本寢室的公用財物,清點后若與《寢室財物登記表》上的記錄數相符,則由清點的學生簽署姓名日期。以后寢室的公用財物發生損壞或丟失,由該寢室的全體學生承擔賠償責任;
2、寢室的公用財物損壞或丟失賠償辦法:
由學生自行修復或購買,但必須與原物相符(包括品牌、規格、款式、顏色、質量等);或由學生按學校規定的價格賠償,交納賠償金,由宿管處開具收款收據,任何人不準亂收費;
3、宿管員對各寢室的公用財物的使用保管情況,堅持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平時清房、查房時注意觀察;
4、宿管員若發現學生寢室的公用財物被損壞或丟失,應立即會同該寢室的學生查明情況和原因,責令該寢室的學生及時賠償;
5、學生損壞或丟失寢室的公用財物,若采取自行修復或購買的辦法賠償,賠償事宜落實后,由宿管員通知宿管科長共同檢查驗收;
6、對于損壞財產面不維修或賠償的學生,由宿管處通報各分院并記入學生檔案,畢業辦離校手續時處以三倍以上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