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條碼管理,促進商品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符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標識。
商品條碼包括標準版商品條碼和縮短版商品條碼。標準版商品條碼由廠商識別代碼、商品項目代碼和校驗碼組成。(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縮短版商品條碼由商品項目識別代碼和校驗碼組成。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注冊、編碼、設計、制版、印刷、應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監督管理工作。
市技術標準情報所為商品條碼工作機構,負責全市商品條碼業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者、銷售者,均可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六條 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條碼注冊申請書;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代碼IC卡);
(三)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經核準注冊的,由國家物品編碼中心賦予廠商識別代碼,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資格。
第八條 市商品條碼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公告本市行政區域內系統成員名單及其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
第九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編制商品項目代碼和校驗碼,并報市商品條碼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條 商品條碼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表面面積或者標簽可印刷面積四分之一的,系統成員可以申請使用縮短版商品條碼。
縮短版商品條碼由國家物品編碼中心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
第十一條 系統成員變更原注冊事項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和《系統成員證書》到市商品條碼工作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為2年。系統成員需繼續使用廠商識
篇2:淄博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條碼管理,促進商品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符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標識。
商品條碼包括標準版商品條碼和縮短版商品條碼。標準版商品條碼由廠商識別代碼、商品項目代碼和校驗碼組成。(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縮短版商品條碼由商品項目識別代碼和校驗碼組成。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注冊、編碼、設計、制版、印刷、應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監督管理工作。
市技術標準情報所為商品條碼工作機構,負責全市商品條碼業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者、銷售者,均可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六條 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條碼注冊申請書;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代碼IC卡);
(三)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經核準注冊的,由國家物品編碼中心賦予廠商識別代碼,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資格。
第八條 市商品條碼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公告本市行政區域內系統成員名單及其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
第九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編制商品項目代碼和校驗碼,并報市商品條碼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條 商品條碼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表面面積或者標簽可印刷面積四分之一的,系統成員可以申請使用縮短版商品條碼。
縮短版商品條碼由國家物品編碼中心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
第十一條 系統成員變更原注冊事項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和《系統成員證書》到市商品條碼工作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為2年。系統成員需繼續使用廠商識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