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7/07
青政辦發(1995)4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青島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對住宅小區實行的專業化統一管理和綜合性服務。包括對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地等維護與修繕和環境衛生、交通、治安保衛、環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城市住宅小區、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舊城改造區(片)住宅小區(以下簡稱住宅小區),應實行物業管理。
《辦法》發布前,已入住居民、暫不具備條件的住宅小區,應搞好規劃,創造條件,并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公寓、商住樓、寫字樓、辦公樓、別墅區及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居住組團等,亦應創造條件,實行物業管理 。
第四條 物業管理納入住宅小區建設規劃。住宅小區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應載明實行物業管理的意向。
第五條 青島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主管部門),下設市物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物業管理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分工,負責物業管理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各縣級市(含黃島區、嶗山區、城陽區,下同)物業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發展規劃;
(二)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單位的資質審核管理工作;
(三)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招標、招聘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負責組織轄區內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工作。
(五)按權限分工負責住宅小區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四區)物業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單位的資質初審管理工作;
(二)參與本轄區內住宅小區的竣工驗收和交接工作;
(三)參與本轄區內住宅小區
篇2:鄂州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2015年新)
鄂州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20**最新)
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鄂州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鄂州政規〔20**〕1號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鄂州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經20**年第25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年6月2日
鄂州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全市物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環保、住建、規劃、工商、物價、城管、園林、市政、環衛、供水、電力、供氣、通信、郵政等行政和公用企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各自職能范圍內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首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顒?。結合社區網格化管理,配合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投訴,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第四條 本市新建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舊住宅區,對基礎設施比較完善,相對獨立,且具備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條件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推薦引進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對住戶少、相對分散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牽頭,市房產管理部門指導成立業主委員會,實行業主自行管理;對其它改制、破產企業無人管理的住宅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聘請保潔員,負責小區衛生保潔,適當收取每戶衛生管理費。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但基于房屋買賣等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主要依據為:
(一)物業統一規劃、功能配套設施完善、布局合理;
(二)住宅建筑面積不低于3萬平方米;
(三)與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區域相適應。
第七條 業主人數較少或者不足3萬平方米的物業管理區域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八條 已交付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或者物業投入使用二年以上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首次業主大會在市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由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負責組織召開。
第九條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代表和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代表擔任。
第十條 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上述面積的統計總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上述人數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可以通知全體業主參加會議,也可以以棟、單元等為單位,推選若干名代表參加會議,或由業主決定以其它方式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會議。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采用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達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在規定期限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棄權。
以書面形式征求意見的,經業主簽名的意見方為有效。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手續和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物業低于3萬平方米的,經市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可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并與之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住宅物業超過3萬平方米(含3萬平方米)低于20萬平方米的,經市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用議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住宅物業超過20萬平方米(含20萬平方米)的,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報批商品房開發項目規劃方案時,應當根據物業管理的需要,在規劃方案中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按不低于建設項目房屋建筑面積的2‰配置,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并應當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確的座落、房號。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可以將物業保修的有關事宜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并簽訂委托合同,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應的報酬。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
出申請,經建設管理部門核實后,責令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責任。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建設單位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與建設單位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后30日內,提交以下資料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物業承接查驗備案申報表;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回執;
(三)臨時管理規約;
(四)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五)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六)查驗記錄;
(七)交接記錄;
(八)其他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回執。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八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具備從事物業管理的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物業服務咨詢、顧問、代理、認證等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外地企業,應當向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本市物業管理區域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負責人應當由具備物業管理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規定聘請相應專業服務人員從事相關專業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并在15日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60日前,業主委員會應在社區監督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對是否續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表決。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再續約且需以委托方式管理的,業主大會應當及時依法選聘其他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為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不得以物業服務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未解決、階段工作未完成等為由拒絕退出:
(一)物業服務合同依法、依約解除;
(二)除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未續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應當在辦理退出手續的同時,做好交接工作,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移交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保管的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等資料和物業服務用房,實行酬金制的,還應當移交服務期間的財務檔案;
(二)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人員;
(三)清退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價格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質量相適應的原則。保障性住房以及普通住房(商品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雙方當事人按照物價、房產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簽訂協議,并向全體業主公示。非保障性住房和非住宅的物業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價格由雙方協商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以服務等級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為依據,制定相對應的指導價標準。
物業管理服務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將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及標準、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等內容在小區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且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房屋,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出售后已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房屋,空置一年以內的,由物業買受人減半交納物業服務費;超過一年的,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房屋通過竣工驗收并到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達到交付條件,業主收到交付通知并辦理完相應手續的,即為交付;業主收到交付通知后無正當理由(30日內)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交付。
第五章 物業配套設施建設、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七條 按照“新區新辦法,老區老辦法”的原則,由相關部門建立物業管理強制性規范。凡新建住宅小區在規劃設計階段即按規范要求,充分考慮物業管理的便利和需要,規劃、設計好物業管理用房、水電直供管網、綠化、環保、環衛、文體娛樂、教育、安防等各項配套設施。在建設過程中,市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監督,確保配套建設到位。
第二十八條 舊住宅小區應按照規范要求,逐步調整到位。舊住宅區仍由原開發建設單位進行管理,有經營收入的,由原開發建設單位按規范要求承擔部分資金或公共用房,完善相應公共配套設施;開發主體已消亡的,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街道辦事處補齊和改造不完善的公共設施、設備,整頓后通過招標或委托等方式交由專業的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等部門要負責各自管網、設施設備的建造、維修和養護并直供到戶。新建住宅均按規定實施水、電直供到戶,做到同步規劃、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已建成住宅應逐步實施水改、電改。供水、供電部門應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負責對所有已經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的房屋進行供水、供電管網改造并直供到戶,不得向居民收取額外費用。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優先處分給業主。
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出售、附贈或者出租。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設置車位的,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車位設置和車位管理等事項。業主大會決定收取場地租賃費的,場地租賃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
第三十三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以及相關的收費項目告知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裝飾裝修安全事項的巡查,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維修資金的使用實行兩公示,維修施工前對業主簽名、施工方案及預算進行公示,維修施工后對工程結算結果進行公示。
第三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申請使用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及預算;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五)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三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申請使用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市房產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按照本細則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后,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房產管理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 定使用。
第三十九條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破壞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業共用部位;
(五)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或者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在公共區域內種菜、飼養動物等影響他人的;
(九)發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十)規劃用途為住宅的住宅樓底層(含地下室)和住宅樓內不得設立產生油煙、噪聲、異味污染以及安全隱患的餐飲、加工、娛樂、賓館、廢舊回收等經營場所;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者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未經相鄰業主書面同意或無業主委員會證明的,規劃部門不得審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之間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和解;不能協商和解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牽頭,房產、司法等部門參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業 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公安、環保、住建、規劃、工商、城管、房產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細則其它規定,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區、開發區(新區)物業管理活動參照本實施細則實行。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20**年6月2日起施行,20**年6月1日失效。20**年11月3日發布的《鄂州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鄂州政發〔20**〕26號)宣布作廢。
篇3:鄂州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2006)
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鄂州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鄂州政發〔20**〕26號
各區、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鄂州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年10月23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
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鄂州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細則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相應場地。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
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
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全市物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細則的實施,負責對全市范
圍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和管理。
公安、工商、物價、建設、規劃、園林綠化、市政、環衛、供水、電力、電信、郵政等行政和公用
企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
規的規定,負責各自職能范圍內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本市新建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舊住宅區,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實
行物業管理。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五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
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
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同時,應依照本細則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開展活動,并接受市房
產管理部門的指導。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
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主要依據為:
(一)物業統一規劃、功能配套設施完善、布局合理;
(二)住宅物業建筑面積不低于3萬平方米;
(三)與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區域相適應。
第八條 業主人數較少或者不足3萬平方米的物業管理區域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
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九條 有超過50%業主提議或者物業投入使用二年以上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
首次業主大會在市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由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管理企業負
責組織召開。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照業主擁有的合法房產套數計算,每一套計一票。業主的
投票權以記名的形式行使。
第十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
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可以通知全體業主參加會議,也可以以棟、單元等為單位,推選若干名代表
參加會議,或由業主決定以其它方式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會議。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
議。以業主代表參加的形式召開的,到會業主代表應能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
主。
采用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在征求意見前15日內通知全體業主,并告知會議議題的議程。征求意見
的結果應當及時公開并告知業主。以書面形式征求意見的,經業主簽名的意見方為有效,且應有物
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
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
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同時應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邀
請居委會代表、物業使用人列席。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可以由5至15人組成,具體人數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大小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
生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
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四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
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 ,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
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
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與居
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
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
會的建議。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手續和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
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物業低于3萬平
方米的,經市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并與之簽
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作為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對有關
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
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
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報批商品房開發項目規劃方案時,應當根據物業管理的需要,在規劃方案中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按不低于建設項目房屋建筑面積的2‰配置,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由市房產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具備從事物業管理的相應資質。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二十四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價格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經濟適用房和普通住房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雙方當事人按照物價、房產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簽訂協議,并向全體業主公示。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業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價格由雙方協商約定。
物業管理服務價格一經約定后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管理企業對其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等內容應在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且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房屋,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出售后已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房屋,空置半年以內的,由物業買受人減半交納物業服務費;超過半年的,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九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進行勸阻和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物業配套設施建設
第三十一條 按照“新區新辦法,老區老辦法”的原則,由相關部門建立物業管理強制性規范。強制性規范建立后,凡新建住宅小區在規劃設計階段即按規范要求,充分考慮后期物業管理的便利和需要,規劃、設計好物業管理用房、水電直供管網、綠化、環保、環衛、文體娛樂、教育等各項配套設施。在建設過程中,市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監督,確保配套建設到位。
第三十二條 舊住宅小區應按照規范要求,在五年內逐步調整到位。舊住宅區仍由原開發建設單位進行管理,有經營收入的,由原開發建設單位按規范要求承擔部分資金或公共用房,完善相應公共配套設施;開發主體已消亡的,各相關公用企事業單位按各自行業分工補齊和改造不完善的公共設施、設備,整頓后通過招標或委托等方式交由專業的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等部門要負責各自管網、設施設備的建造、維修和養護并直供到戶。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凡新建住宅均按規定實施水、電直供到戶,做到同步規劃、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已建成住宅,應逐步實施水改、電改。供水、供電部門應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負責對所有已經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的房屋進行供水、供電管網改造并直供到戶,不得向居民收取額外費用。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直接向每一位業主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業主、物
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十八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三十九條 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鄂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四十一條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破壞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業共用部位;
(五)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或者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發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者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未經相鄰業主書面同意或無業主委員會證明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審批。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責任條款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鄂州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試行辦法》(鄂州政發〔20**〕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