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日照市燃氣管理辦法(2016年)

5892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

  《日照市燃氣管理辦法》已經20**年3月1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星泰

  20**年3月19日

  日照市燃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同指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下同)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燃氣事業發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的燃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同指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燃氣管理機構,下同)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燃氣管理部門的指導。山海天旅游度假區、日照國際海洋城管委協助市燃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具體工作可以由相關機構承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環境保護、規劃、國土資源、安監、工商、質監、物價、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防范各種燃氣事故的發生。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并對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用氣、燃氣設施保護、節約用氣等方面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應急保障

  第六條 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編制市燃氣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燃氣發展規劃,依法組織編制縣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需要變更燃氣發展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七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燃氣工程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規劃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規劃范圍內,不得建設瓶組站;已經建成的,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瓶組站供氣區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并入市政燃氣管網。

  第十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燃氣工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燃氣管線敷設完成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覆土前竣工測量,竣工測量應當及時、有效、準確,建設單位對測量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供應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根據供氣規模設立相應的應急氣源儲備。

  第十四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五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燃氣用戶燃氣設施和用氣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燃氣用戶。燃氣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檢查人員應當提出整改意見,燃氣用戶應當及時整改。發現安全隱患的,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排除??赡茉斐砂踩鹿实?,燃氣經營者可以暫停供氣,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后,燃氣經營者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氣。經勸阻、制止無效的,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燃氣管理部門。

  燃氣經營者應當每月至少對單位燃氣用戶燃氣設施和用氣情況進行一次入戶安全檢查,每年至少對居民燃氣用戶燃氣設施和用氣情況進行一次入戶安全檢查。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從事安全管理、作業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除遵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和用戶需求,制定中長期發展計劃,每年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發展計劃和實施情況;

  (二)公布管道燃氣報裝、改裝條件,不得拒絕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報裝、改裝申請;

  (三)設立并公布24小時用戶服務電話,并為用戶繳納、查詢燃氣收費和其他服務提供便利;

  (四)建立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新建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綜合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標準和規范組織實施,已建成的燃氣管線信息系統應當與綜合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對接,實現數據融合。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交通運輸、安監、質監、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汽車加氣站及車用燃氣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加氣站在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生火災、雷擊天氣等不安全情況下,不得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

  第二十三條 汽車加氣站應當按照規定,做好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中和充裝后的安全檢查,并向燃氣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安全宣傳。

  燃氣車輛所有人應當按照規定,取得有關證件和檢驗標志,定期檢驗車用氣瓶和燃氣專用裝置,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不合格車用氣瓶和燃氣專用裝置;燃氣車輛駕駛人員應當正確使用車用氣瓶及燃氣專用裝置,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四條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經質監部門許可,從事充裝活動;

  (二)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氣瓶充裝燃氣;

  (三)給報廢、改裝的氣瓶充裝燃氣;

  (四)給超殘液量標準的氣瓶充裝燃氣;

  (五)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給氣瓶充裝燃氣;

  (六)用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氣瓶充裝燃氣。

  第二十五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確需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有關規定及時恢復供氣;因突發事件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質監、工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經營者誠信檔案和不良行為公示制度,記錄燃氣經營者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燃氣價格、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價格,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繳納燃氣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安裝燃氣設施不再收取天然氣管道設施安裝價格;未繳納的,按照物價部門原批準文件收取天然氣設施安裝費。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并按照供用氣合同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包裹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八)在同一室內同時使用含燃氣在內的兩種以上燃料。

  第三十條 燃氣用戶有權向燃氣經營者查詢相關的經營收費和服務等事項。燃氣用戶當面或者電話查詢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給予答復;通過短信、電子郵件或者書面查詢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管理、物價、質監、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及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供氣服務質量、燃氣安全、收費標準、質量等事項的舉報和投訴,并自接到舉報和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居民管道燃氣用戶灶(含燃氣熱水器、燃氣采暖爐等燃氣燃燒器具)前閥以前(含灶前閥)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計量器具閥門后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由燃氣用戶負責。

  單位(業主)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維護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未約定的,燃氣用戶灶(含燃氣熱水器、燃氣鍋爐等燃氣燃燒器具)前閥以前(含灶前閥)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計量器具閥門后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由燃氣用戶負責,也可以委托燃氣經營企業維護和更新。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并在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燃氣用戶指定燃氣燃燒器具銷售單位和品牌。

  第三十三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四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燃氣經營者等單位應當自接到查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資料。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派專業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建設工程確需改裝、拆除、遷移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設施產權單位協商并制定改動方案,報燃氣管理部門批準。燃氣設施改裝、拆除、遷移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燃氣管道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遭遇重大自然災害、腐蝕損壞嚴重或者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組織安全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燃氣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上一級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防護用品、消防器材、車輛、通訊設備等,制定本單位各類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燃氣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燃氣經營者應當設置搶險搶修電話,向社會 公布,并設專崗每天24小時值班。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經營者應當在氣源站、儲配站、加氣站等重要生產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生產區、儲存區安裝監控設備,并將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以上。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監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居民燃氣用戶中推廣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確保燃氣使用安全。

  單位燃氣用戶應當按照標準規范的要求設置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燃氣用戶應當確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處于工作狀態,保持探頭清潔。

  第四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在生產、儲存、輸配、充裝、銷售等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

  燃氣經營者應當在確認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

  第四十六條 鼓勵和引導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投保燃氣安全責任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燃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汽車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具、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三)瓶組站,是指液化石油氣瓶組氣化站、壓縮天然氣瓶組供氣站和液化天然氣瓶組氣化站等。

  (四)單位燃氣用戶,是指除居民燃氣用戶以外的各類機關、院校、部隊、企業、事業和社會服務單位等。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4月30日。

篇2:福州市燃氣管理辦法(2012修正)

  福州市燃氣管理辦法(20**修正)

  (1996年8月2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20**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福州市燃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管理,安全、合理地利用燃氣,維護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天然氣及其他用作燃料的氣體。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儲存、輸配、銷售、使用燃氣和進行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以及燃氣設施、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福州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燃氣產業政策和編制專業規劃,對燃氣經營企業實施資質管理,指導、檢查、監督供氣、用氣行為。福州市燃氣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燃氣經營企業的行業指導和具體管理。

  各縣(市)建設局(委)是各自轄區內燃氣的行政主管部門。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燃氣的消防監督;勞動部門負責燃氣的安全監察;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和燃氣器具的質量、計量監督;貿易、規劃、物價、工商、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級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群眾的原則,對公用燃氣事業實行扶持政策,鼓勵新技術的開發研究和推廣。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編制燃氣專業規劃,經規劃部門綜合協調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后,予以實施。各縣(市)的燃氣專業規劃,由各縣(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在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時,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安排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所需費用納入主體工程的總概算。

  在城市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居民住宅,可以使用管道燃氣的,應同時設計和安裝管道燃氣設施。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燃氣工程,應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規劃部門在燃氣工程選址審查時,應征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意見,經認可后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九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和施工項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并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進行審查和監督;工程竣工后,由上述部門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經營企業

  第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安全、環境保護要求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保障經營的必備資金;

  (三)有符合規定的供氣設施、設備和儲運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在申領營業執照前應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資質審查按國家燃氣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燃氣經營企業憑資質審查的批準文件辦理有關證照。未經資質審查或不具備資質的,不得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液化氣經營企業增設瓶裝液化氣供應站和代辦點的,比照上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年度審檢。對年度審檢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市燃氣行業管理部門收取燃氣管理費用按《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辦理,并專項用于發展燃氣事業。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應當提前30天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同時負責為用戶辦理轉移供氣手續后,按照規定辦理停業手續。

  第四章 燃氣設施和器具

  第十四條 城市管道燃氣設施的產權按以下規定劃分:

  (一)居民用戶的燃氣表以內(不含燃氣表)的供氣設施,歸居民用戶所有;

  (二)單位用戶的專用支管和專用支管以內的設施,歸單位用戶所有;

  (三)其它燃氣設施的產權,歸經營企業所有。

  液化氣鋼瓶及附件的產權歸出資者所有。

  燃氣設施的維修以及燃氣設施的增減、拆除、遷移、更新和改造,統一由經營企業負責,費用由產權所有者承擔。

  第十五條 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實行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

  向本市用戶銷售的燃氣器具,須經專門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列入《福州市氣源適配性燃氣器具產品目錄》(以下簡稱《適配目錄》),并將適配標志貼置在產品和外包裝的醒目部位,方可銷售?!哆m配目錄》由市技術監督部門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對外公布。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經營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不得違背用戶的意愿搭售商品。

  第十七條 燃氣器具安裝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安裝業務。

  燃氣器具安裝企業應保證安裝質量并承擔安裝的保修責任。燃氣器具安裝完畢,應經燃氣經營企業及用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應及時整修,整修費用由原安裝企業承擔。

  第五章 供氣和用氣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向用戶供氣前,應與用戶簽訂供氣用氣協議,憑供氣證(卡)供氣。

  用戶停止、恢復、過戶用氣或遷移、增設燃氣設施的,應按供氣用氣協議辦理。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批準的瓶裝液化氣供應站或代辦點供氣。

  第十九條 燃氣的壓力、質量、計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無臭燃氣必須加臭處理;瓶裝液化氣供應站必須設立公平秤,對鋼瓶內的殘液實行計、退、倒殘制度。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停氣、降壓作業后,不得在夜間21時至凌晨6時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恢復供氣應提前48小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管道燃氣用量較大的用戶,應制定安全用氣規程,實行專人管理,并向燃氣經營企業申報用氣計劃,實行計劃供氣。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并為用戶提供咨詢、維修、保養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物價管理部門審核的標準向用戶收取燃氣費及管道燃氣的初裝費或瓶裝液化氣的開戶費。初裝費或開戶費必須專項用于燃氣事業的建設和發展,不得挪作他用。燃氣經營企業使用開戶費或初裝費,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用戶與燃氣經營企業發生糾紛時,可以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涉及價格、質量、計量或消費者權益的,也可以向物價、技術監督部門或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有關部門或組織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嚴格執行燃氣行業的安全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正常的生產、供氣。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運輸燃氣,必須辦理有關手續,領取準運證件,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條 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應按照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下列要求進行管理:

  (一)禁止鋼瓶在不同經營企業之間流動使用。

  (二)瓶裝液化氣必須在經過批準的供應基地充裝;嚴禁簡易充裝,嚴禁利用槽車直接充裝。

  (三)燃氣代辦點或燃氣器具銷售店不得違反規定存放液化氣帶氣鋼瓶,不得進行倒瓶。

  (四)禁止卡式爐燃氣罐重復灌裝和充裝液化氣。

  第二十八條 規劃、土地等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時,不得占壓燃氣設施;已占壓的,由批準部門負責協調拆除改遷,未經批準的,一律拆除。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在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覆蓋和移動。

  第三十條 嚴禁單位和個人在燃氣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內擅自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品或動火。確需進行施工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前必須與燃氣經營企業商定保護措施,并由燃氣經營企業派員到現場監護;

  (二)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擅自動火,不得擠壓、碰撞燃氣設施;

  (三)工程竣工后,應有燃氣經營企業參加驗收;

  (四)施工中造成燃氣設施漏氣、損壞的,當事人應保護現場,燃氣經營企業應及時組織搶修,搶修及氣源漏損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城市建設工程確需拆遷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與燃氣經營企業商定方案,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施工,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制訂并告知用戶安全用氣規定;用戶應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規定,積極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設施的檢修工作。

  第三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制定事故搶修預案,配備專職搶修人員和消防、搶修的設備、器材。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設置、公布用戶安全維修專用電話。用戶發現燃氣事故征兆、隱患,應及時向燃氣經營企業報告,燃氣經營企業接到報告,應立即派員赴現場實施檢修,不得延誤。

  第三十四條 燃氣事故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由所在地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燃氣、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5000元罰款。對用戶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一)無正當理由停氣、降壓的;

  (二)不按規定安裝、檢查、檢驗、維修、拆除、遷移、更新和改造燃氣設施、器具的;

  (三)向本市用戶銷售未列入《適配目錄》或未貼置適配標志的燃氣器具的;

  (四)燃氣代辦點或燃氣器具銷售店內違反規定存放液化氣帶氣鋼瓶,或進行倒瓶的;

  (五)卡式爐燃氣罐重復灌裝和充裝液化氣的;

  (六)違反規定亂收燃氣費或敲詐勒索用戶的。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違法供氣設施,并可處以5000-30000元罰款:

  (一)未經資質審查或不具備資質條件從事燃氣經營的;

  (二)未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設燃氣工程或由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以及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燃氣工程未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四)未經批準設置瓶裝液化氣供應站和代辦點,從事燃氣經營的;

  (五)經營企業向未經批準的瓶裝液化氣供應站或代辦點供氣的;

  (六)使用簡易充裝設施,或從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氣的。

  第三十七條 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經營企業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停止供氣;對燃氣經營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繳納燃氣費的;

  (二)擅自改變燃氣用途;

  (三)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燃氣設施或燃氣器具的;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定、操作規程,損壞燃氣設施的。

  盜用燃氣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三十八條 違反勞動、公安消防、工商、環保、技術監督、貿易、物價、規劃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對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破壞燃氣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從事燃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負責應用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燃氣器具管理辦法(2005修正)

  大連市燃氣器具管理辦法(20**修正)

  大連市燃氣器具管理辦法 (1998年9月1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8〕79號文件公布;根據20**年8月1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大連市燃氣器具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器具的管理,維護燃氣器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大連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器具,是指使用城市燃氣的鍋爐、灶具、烘烤箱、取暖器、熱(沸)水器等產品。

  第三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經銷、安裝、維修和使用燃氣器具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大連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燃氣管理處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的燃氣器具日常管理工作。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的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燃氣器具管理工作。監、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實施對燃氣器具的管理。

  第五條 燃氣器具生產單位,擬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推銷其產品的,應到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氣源適配性檢驗,經檢驗符合我市燃氣使用要求,取得合格證書和合格標志后方可銷售。

  第六條 燃氣器具生產單位在其產品取得合格證書后,應到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備案情況編制《大連市燃氣器具氣源適配性檢驗合格目錄》(簡稱《檢驗合格目錄》),并通過市級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經銷的燃氣器具,應是經檢驗機構氣源適配性檢驗合格的產品,其產品應按規定貼有合格標志。

  第八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檢驗機構對檢驗合格的燃氣器具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檢驗機構宣布合格證書、標志作廢,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產品從《檢驗合格目錄》中取消。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不得強行向用戶搭售燃氣器具及相關產品;不得偽造、涂改、冒用、買賣或轉讓合格證書和合格標志。

  第十條 用戶自行從外埠及境外購置的燃氣器具,不屬于《檢驗合格目錄》中所列產品的,必須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

  第十一條 設立燃氣器具安裝單位和維修站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安裝和維修人員在案裝和維修燃氣器具時,應對照《檢驗合格目錄》檢查其是否屬于合格產品。對未經檢驗產品或有質量問題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不得接通燃氣。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地區,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罰款:

 ?。ㄒ唬┻`反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ǘ┻`反第九條規定的,處1000元罰款;

 ?。ㄈ┻`反第十二條規定的,處5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質監、公安等部門管理權限的,由上述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燃氣器具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