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會
經20**年10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告。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2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四條 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管委會成員中,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房產、財政、審計、監察、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管委會成員組成以及變動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管委會決策、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領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第八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除本條例規定的用途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九條 管委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
管理中心應當與管委會確定的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二章 繳存
第十條 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到管理中心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單位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及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單位錄用、調入職工的,單位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賬,并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按照職工工資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繳存,具體的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管理中心每年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擬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上、下限,報管委會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的,應當補繳。
單位和職工不能提供補繳數額核定證明材料的,管理中心可以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補繳數額。
單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時無力補繳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應當自接到批準文件之日起2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調整手續。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超過1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按前款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調整手續。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可以為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且暫時無單位管理的職工設立暫存戶集中管理其住房公積金。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單位發生撤銷、解散、破產等情況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為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的職工辦理轉入暫存戶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職工也可以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轉入暫存戶手續。
第十七條 職工到另一設區的市工作,接收單位已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原單位或者職工應當持新賬戶證明到管理中心辦理賬戶轉移手續;接收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管理中心可以將職工賬戶轉為暫存戶管理。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住房公積金的利息結算年度為每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每年的6月30日為住房公積金結算利息日,結息后,利息轉入本金。
第十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應當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管理中心應當為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當每年核定、調整一次,核定、調整時間一般為每年的7月份。
第三章 提取
第二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于住房消費: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無自住住房的職工租賃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第二十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本人、配偶或者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七)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條 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可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年內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二十四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應當如實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證、提取理由的證明材料,并經單位核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出具虛假證明材料。
轉入暫存戶管理的,職工可以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貸款
第二十五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由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以下簡稱借款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者有效居住身份;
(二)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的期限;
(三)持有購房合同、協議或者
(四)自有資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規定的比例;
(五)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六)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擔保。
第二十七條 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除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二)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自貸款結清之日起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已滿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職工申請貸款出具虛假證明材料。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借款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為借款人辦理貸款手續;不準予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對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優先批準發放貸款。
受委托銀行應當自收到管理中心準予貸款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按照借款合同劃轉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不得直接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賬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實際年齡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齡。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5年以上且具有穩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以延長1年至5年借款期,但不得超過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最長期限以及重大便民貸款措施,由管理中心擬訂,經管委會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受委托銀行不得收取違約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對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向管委會通報。
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應當有市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三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中心的財務收支、管理費用支出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管委會在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最長貸款期限等重大事項時,應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或者通過新聞媒體公布等形式廣泛聽取單位和職工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包括住房公積金資產負債、損益、增值收益分配等內容的財務報告,在新聞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管委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當依法加強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變更登記、啟封等手續的,職工可以憑相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根據職工申請,經核實后予以辦理。
第三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當做好住房公積金信息備份工作,保障住房公積金信息安全和業務正常開展。
職工和單位持有效憑證可以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和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九條 管理中心、人民銀行、受委托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四十條 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
管理中心及其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投訴、舉報,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單位處1萬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管委會確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管委會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第七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制定有關具體規定時,應當事先征求公民意見,向社會公布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修正)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3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決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p>
二、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p>
三、第八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薄白》抗e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毕鄳獙⒌谒臈l、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住房委員會”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四、在第九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將第九條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五、第十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h(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薄扒翱钜幎ǖ淖》抗e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薄白》抗e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p>
六、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p>
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出境定居的?!?/p>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p>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窗凑找幎ㄔO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ǘ┪窗凑找幎▽徟毠ぬ崛?、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ㄈ┪窗凑找幎ㄊ褂米》抗e金增值收益的;
?。ㄋ模┪凶》抗e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ㄎ澹┪唇⒙毠ぷ》抗e金明細賬的;
?。┪礊槔U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ㄆ撸┪窗凑找幎ㄓ米》抗e金購買國債的?!?/p>
十、第三十九條作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p>
根據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根據20**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華人民銀行提出,經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華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罁嘘P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ǘ└鶕緱l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ㄈ┐_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ㄋ模徟》抗e金歸集、使用計劃;
?。ㄎ澹徸h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徟》抗e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h(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幹?、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ǘ┴撠熡涊d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ㄈ┴撠熥》抗e金的核算;
?。ㄋ模徟》抗e金的提取、使用;
?。ㄎ澹┴撠熥》抗e金的保值和歸還;
?。┚幹谱》抗e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ㄆ撸┏修k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ㄒ唬C關在預算中列支;
?。ǘ┦聵I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ㄈ┢髽I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ㄒ唬┵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ǘ╇x休、退休的;
?。ㄈ┩耆珕适趧幽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ㄋ模┏鼍扯ň拥?;
?。ㄎ澹﹥斶€購房貸款本息的;
?。┓孔獬黾彝スべY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抗e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ǘ┳》抗e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ㄈ┳泐~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窗凑找幎ㄔO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ǘ┪窗凑找幎▽徟毠ぬ崛?、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ㄈ┪窗凑找幎ㄊ褂米》抗e金增值收益的;
?。ㄋ模┪凶》抗e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ㄎ澹┪唇⒙毠ぷ》抗e金明細賬的;
?。┪礊槔U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ㄆ撸┪窗凑找幎ㄓ米》抗e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0修正)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工資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繳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職工個人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本條例規定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包括下列范圍:
?。ㄒ唬﹪覚C關、事業單位;
?。ǘ﹪衅髽I,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經濟組織;
?。ㄈ┟褶k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ㄋ模┩鈬案?、澳、臺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
第五條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查詢和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權利。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有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購買、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權利。
第六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罁嘘P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ǘM訂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規定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ㄈ┐_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ㄋ模徸h住房公積金貸款呆帳、壞帳核銷的申請;
?。ㄎ澹徟》抗e金歸集、使用計劃;
?。徸h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ㄆ撸徟》抗e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八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幹坪蛨绦凶》抗e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ǘ┴撠熮k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ㄈ┴撠熡涊d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ㄋ模┴撠熥》抗e金的核算;
?。ㄎ澹徟》抗e金的提??;
?。徟毠€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
?。ㄆ撸┴撠熥》抗e金的保值和歸還;
?。ò耍┍O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建立和繳存情況;
?。ň牛┚幹谱》抗e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ㄊM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ㄊ唬┏修k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九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稱受委托銀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當為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務。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
第十一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二十日內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單位名稱、地址和職工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單位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單位錄用或者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職工在離休、退休之前,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手續。職工與新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和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 新錄用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本人和職工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并將代扣的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八條 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九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并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調整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比照所欠職工工資優先予以償還。
第二十二條 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不計入職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交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二十三條 職工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應當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ㄒ唬┵徺I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和相關證明;
?。ǘ┙ㄔ熳》康?,提供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ㄈ┓?、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ㄋ模╇x休、退休的,提供離休、退休證明;
?。ㄎ澹┩耆珕适趧幽芰Σ⑴c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絿?、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的證明;
?。ㄆ撸﹥斶€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償還貸款本息證明;
?。ò耍┓孔獬黾彝スべY收入規定比例的,提供承租住房證明和家庭工資收入證明;
?。ň牛┮蚱渌厥馇闆r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以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證明。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九)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二十四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憑死亡證明和繼承或者遺贈證明,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款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ㄒ唬┵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ǘ﹥斶€購房貸款本息的;
?。ㄈ┓孔獬^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規定比例的房租。
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以后,應當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使用
第二十七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九 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三十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財政,由市財政撥付。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第六章 監督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市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和財務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市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職工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抗e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ǘ┳》抗e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ㄈ┳泐~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八條 單位應當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職工發現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未及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職工和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和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工、工資等相關情況,不得拒絕。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受委托銀行應當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拒絕、阻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市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窗凑找幎ㄔO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ǘ┪窗凑找幎▽徟毠ぬ崛?、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ㄈ┪窗凑找幎ㄊ褂米》抗e金增值收益的;
?。ㄋ模┪凶》抗e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ㄎ澹┪唇⒙毠ぷ》抗e金明細帳的;
?。┪礊槔U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的;
?。ㄆ撸┪窗凑找幎ㄓ米》抗e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和1998年8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