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辦法
(20**年2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70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33次會議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根據憲法、代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應緊緊圍繞中央的大政方針、省委的中心工作和決策部署、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以及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第三條 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工作重點是了解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情況和問題,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訴求,關心幫助、促進解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關愛受災群眾、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孤寡老人、低收入者等困難群體,因地制宜、力所能及地為人民群眾辦實事。
第四條 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可通過座談、走訪、持證視察、電話、信函、網絡和參加集中視察、專題調研、小組活動等多種形式和渠道。
第五條 代表對人民群眾提出的問題,要認真聽取、耐心解答;不能解答的,應報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轉交有關部門解答。
第六條 代表反映人民群眾意見、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應及時交原選舉單位或者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和有關部門處理。代表個人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代表聯系人民群眾所了解到的情況可形成書面報告,由原選舉單位轉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要開通專用電話,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要開通手機短信和電子郵箱等聯系平臺,并向代表公布,方便代表反映情況。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應對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和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時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辦理,并跟蹤督辦。承辦單位應及時將辦理情況回復代表,并抄送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和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要及時梳理上報。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要認真辦理代表轉交的人民群眾來信,并在三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回復代表。
第十條 代表應將聯系人民群眾的情況填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登記簿》,并于每年年終交原選舉單位的省人大代表聯絡處匯總。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要把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擺上重要議程,加強組織,保障經費,提供必要的條件。每年要有計劃地組織代表進行專題培訓,提供活動指導。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會議,總結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交流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經驗。在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時,要報告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的情況。
第十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要做好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的宣傳,營造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良好氛圍。
第十四條 我省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辦法。
篇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辦法(2014年)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辦法
(20**年2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70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33次會議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根據憲法、代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應緊緊圍繞中央的大政方針、省委的中心工作和決策部署、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以及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第三條 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工作重點是了解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情況和問題,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訴求,關心幫助、促進解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關愛受災群眾、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孤寡老人、低收入者等困難群體,因地制宜、力所能及地為人民群眾辦實事。
第四條 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可通過座談、走訪、持證視察、電話、信函、網絡和參加集中視察、專題調研、小組活動等多種形式和渠道。
第五條 代表對人民群眾提出的問題,要認真聽取、耐心解答;不能解答的,應報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轉交有關部門解答。
第六條 代表反映人民群眾意見、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應及時交原選舉單位或者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和有關部門處理。代表個人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代表聯系人民群眾所了解到的情況可形成書面報告,由原選舉單位轉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要開通專用電話,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要開通手機短信和電子郵箱等聯系平臺,并向代表公布,方便代表反映情況。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應對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和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時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辦理,并跟蹤督辦。承辦單位應及時將辦理情況回復代表,并抄送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和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要及時梳理上報。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要認真辦理代表轉交的人民群眾來信,并在三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回復代表。
第十條 代表應將聯系人民群眾的情況填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登記簿》,并于每年年終交原選舉單位的省人大代表聯絡處匯總。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要把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擺上重要議程,加強組織,保障經費,提供必要的條件。每年要有計劃地組織代表進行專題培訓,提供活動指導。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會議,總結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交流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經驗。在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時,要報告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的情況。
第十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要做好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的宣傳,營造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良好氛圍。
第十四條 我省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辦法。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