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沈陽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09)

4313

  沈陽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沈陽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業經20**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英杰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沈陽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是指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的一般和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

  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指《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放射性因素(包括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作業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國家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衛生工作的領導,把職業衛生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將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業病防治監管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業衛生保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的工作環境:

 ?。ㄒ唬┞殬I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ǘ┰O置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ㄈ┥a布局合理,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ㄋ模┓?、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衛生管理措施:

 ?。ㄒ唬┙?、健全職業衛生責任制;

 ?。ǘ┙?、健全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ㄈ┙?、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ㄋ模┙?、健全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估制度;

 ?。ㄎ澹┙?、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300人、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崗位在5個以上、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達到50人的,應當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未達到上述條件的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一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其勞動者超過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設專人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委托具有職業衛生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每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對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場所每月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分析評價。評價、監測、檢測結果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使用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設施,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和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單位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經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檢查驗收,并指導和監督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進行治理,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時,方可重新作業。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業衛生資金投入,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其資金投入在生產成本中列支。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建設項目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申報后,因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等發生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進行變更申報。

  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發生改變的,應當在改變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的1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單位負責人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ㄒ唬┞殬I病危害防護設備、設施及其維護、保養和檢測;

 ?。ǘ┳鳂I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監(檢)測和評(估)價;

 ?。ㄈ┞殬I病危害治理;

 ?。ㄋ模┞殬I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ㄎ澹┞殬I病危害項目申報;

 ?。┡c作業場所有關的職業衛生資金投入;

 ?。ㄆ撸┡c作業場所有關的職業衛生責任制;

 ?。ò耍┡c作業場所有關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設立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配備;

 ?。ň牛┡c作業場所有關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職業衛生檔案;

 ?。ㄊ┯萌藛挝坏呢撠熑?、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與作業場所有關的職業衛生培訓與教育;

 ?。ㄊ唬﹦趧臃雷o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ㄊ┓?、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對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程度實施監督性抽查檢測,并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

  監督性抽查檢測應當委托具有職業衛生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九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ㄒ唬┴熈顣和е侣殬I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ǘ┓獯嬖斐陕殬I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ㄈ┙M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ㄋ模┢渌匾呐R時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建全監管體系。及時受理違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舉報。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三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進行職業衛生宣傳,對違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鳂I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ǘ┪刺峁┞殬I病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的;

 ?。ㄈ┪磳β殬I病危害防護設備和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檢測的;

 ?。ㄋ模┥米圆鸪?、停止使用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ㄎ澹┪磳ψ鳂I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鳂I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繼續作業的;

 ?。ㄆ撸┌l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粗贫ɑ蛘呶垂寂c作業場所有關的職業衛生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

 ?。ǘ┪窗凑找幎ㄔO置與作業場所有關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ㄈ┪窗凑找幎ńM織勞動者進行與作業場所有關的職業衛生培訓的;

 ?。ㄋ模┪粗贫ê凸悸殬I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ㄎ澹┳鳂I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結果未存檔、上報、公布的。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催M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的;

 ?。ǘ┪醇皶r、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的。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15)

  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號

  《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年2月3日市政府第14屆1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年2月27日

  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本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規劃,并將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規范職業病檢查、診斷、鑒定與統計工作。

  第六條 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職業衛生屬地監管責任,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工作責任制和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職業衛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在本轄區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具體的委托執法范圍和權限由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簽訂《行政執法委托書》予以明確。

  第二章 職業衛生保障

  第七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制定并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用人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職業衛生工作職責。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并督促實施;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計劃;

  (三)落實職業衛生資金投入;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

  (五)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組織采取措施,并及時如實報告,做好善后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業衛生職責。

  第九條 用人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在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

  (二)組織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

  (三)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和職業衛生情況,提請研究本單位職業衛生重大事項;

  (五)組織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

  (六)協調和督促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履行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業衛生職責。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履行職業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工作場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使用勞動者的,由用工單位統一申報。

  同一用人單位有多個工作場所且位于不同行政區的,以工作場所為主體分別申報;其多個工作場所在同一行政區不同位置的,以單個申報主體合并申報。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通過訂立勞動合同、進行培訓教育、設置公告欄、在存在或者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等形式將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保存書面記錄并由勞動者簽名確認。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應當有職業危害防護的內容,并應當約定勞動者患有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或者確認為禁忌癥時需要調離原工作崗位的具體情形和安置待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把職業衛生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范疇,建立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組織需要復查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復查。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要求,出具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出具的結果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重新出具檢查結果。

  勞動者應當配合用人單位或者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做好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進行職業健康復查或者拒絕參加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導致職業病診斷不能確認的,由勞動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采購和管理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無產品合格證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二)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三)建立采購、發放和使用登記建檔制度;

  (四)購買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經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五)指導和監督勞動者正確使用,并確保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合適有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一)未組織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三)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其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四)勞動者已確診為職業病,但未進行工傷鑒定、未按工傷保險標準獲得賠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發生1人以上的急性職業性化學中毒事故,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在1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

  事故所在地的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二)新發現并經確診有職業病病例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四)其他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勞動者通報。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法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職業衛生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職業衛生管理職責;用人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職業危害檢查,發現危害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的勞動者統一管理,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防護設施,履行職業衛生保障責任。

  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應當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與勞務派遣單位明確各自的職業病防治職責,不得將工作場所職業衛生保障義務和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 建立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專門培訓;

  (二) 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

  (三) 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工作條件;

  (四) 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職業衛生糾紛。

  第二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督促其整改到位。勞動者違反前款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本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本市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情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本市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病診斷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情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工作計劃應當包含職業衛生監管內容,并制定職業衛生聯合檢查方案,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

  第二十八條 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開展對轄區內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對船舶修造、箱包皮具制鞋、寶石石材加工、木質家具制造等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每年至少檢查1次。

  第二十九條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原材料(產品)流通市場實施監督檢查,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從生產源頭、流通環節上監督減少職業病危害隱患。市各級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在對轄區內出租屋巡查時,如發現職業衛生問題應當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根據危害的風險類別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等三類。建設單位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通過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評價結果綜合判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危害較重或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具有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

  市、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在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履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內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等機構名單,定期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建立健全服務規范,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接受服務所在地職業衛生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恪守法律法規、執業規則、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

  第三十二條 市、區職業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和自律規范,加強執業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維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職業衛生行業協會開展工作以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中介業務活動應當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市、區職業衛生行業協會在依法審核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認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等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工作中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 市、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職業衛生內容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定期公布職業衛生不良記錄信息,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不良記錄抄送相關信貸、招投標等單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分別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未履行職業衛生管理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別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分別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采購和使用無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無產品合格證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以現金、其他物品替代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四)、(五)項規定,未建立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和使用登記建檔制度;購買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未經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檢查驗收;未指導和監督勞動者正確使用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職業衛生管理協議,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未約定各自的職業衛生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職業衛生行業協會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履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等政府轉移職能的工作中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國務院《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中的用人單位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用人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沈陽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2014)

  沈陽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20**)

 ?。?0**年8月22日沈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20**年11月8日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預防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對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有與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和人員。

  市和區、縣(市)衛生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把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限制和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鼓勵和支持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技術研究及其推廣應用。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給予經費保障。

  經費主要用于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重點職業病危害的監測評估等。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并支持各級工會組織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預防

  第八條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提供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條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按照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應當及時、如實向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ㄒ唬┻M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申報;

 ?。ǘ┮蚣夹g、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申報;

 ?。ㄈ┯萌藛挝还ぷ鲌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申報;

 ?。ㄋ模┙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申報。

  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殬I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ǘ┞殬I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ㄈ┞殬I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ㄋ模┢渌枰嘤柕膬热?。

  第十四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基本要求:

 ?。ㄒ唬┞殬I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行業標準;

 ?。ǘ┥a過程和生產設備的布局符合防塵、防毒、防暑、防寒、防噪聲與振動、防電離輻射、防非電離輻射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條件和要求,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ㄈ┕ぷ鲌鏊c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ㄋ模┯信c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有效設施;

 ?。ㄎ澹┯信涮椎母麻g、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O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ㄆ撸┓?、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卸疚锲穼嵭蟹诸惔娣?;

 ?。ǘ┰O置自動報警裝置;

 ?。ㄈ┡渲矛F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

 ?。ㄋ模蓖ǖ辣3滞〞?,并設置應急照明設施,在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

 ?。ㄎ澹┬闺U區周圍不能存在可能與排放到泄險區的有毒有害物質發生易燃、易爆等化學反應的物質,泄露物質和沖洗水有獨立的回收處理系統。

  在可能突然泄露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報警裝置。

  第十六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十七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檢測、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

  用人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以及整改措施定期向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第三章 勞動者保護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對人體的影響途徑、現場生產條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以及個人的生理和健康狀況等特點,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對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修、維護,并定期檢測其防護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第二十一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勞動者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

  第二十二條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勞動者和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勞動者,在上崗前,用人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勞動者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所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規律,對勞動者進行動態健康觀察,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確定必要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要復查的,應當根據復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

  第二十四條 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三十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離崗前九十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一般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者在離崗前,用人單位應當無償為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檢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同時應當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應當從勞動者禁忌的作業崗位調離。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其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以下告知義務,確保勞動者的知情權:

 ?。ㄒ唬┰趧趧雍贤袑懨鞴ぷ鬟^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ǘ┰谛涯课恢迷O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ㄈΞa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高毒作業場所,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區域警示線和中文警示說明;

 ?。ㄋ模┥蠉徢?、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ㄎ澹┢渌麘敻嬷氖马?。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其實行分類管理:

 ?。ㄒ唬┞殬I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ǘ┞殬I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ㄈ┞殬I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監測預警系統,掌握職業病危害重點地區、行業、經濟類型、人群和危害種類動態分布。

  具有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將上年度職業衛生工作情況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應當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O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ǘ┞殬I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ㄈ┲饕撠熑?、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ㄋ模┕ぷ鲌鏊殬I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ㄎ澹┙ㄔO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制度落實情況。

 ?。┕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以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ㄆ撸┞殬I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ò耍┞殬I病危害因素以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ň牛┞殬I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ㄊ﹦趧诱呗殬I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資料情況;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職業健康檢查情況;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建議,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情況;針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措施情況。

 ?。ㄊ唬┨峁﹦趧诱呓】祿p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建立以及管理情況。

 ?。ㄊ┮婪☉敱O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用人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列入信用體系考核內容。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對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程度實施監督性抽查檢測。

  第三十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專職技術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殬I衛生專職技術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能力;

 ?。ǘ┦欠癜凑章殬I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開展工作;

 ?。ㄈ┏鼍叩膱蟾媸欠穹弦幏稑藴?;

 ?。ㄋ模┞殬I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ㄎ澹﹥炔抠|量保證體系文件是否健全;

 ?。嶋H操作中是否存在違規現象;

 ?。ㄆ撸┮婪☉敱O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評估檢查。進行年度評估檢查時,應當征求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公安、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等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職業衛生專家庫,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評審、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評審、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等工作。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技術評審、咨詢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Σ环戏ǘl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ǘσ呀浫〉糜嘘P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ㄈ┌l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ㄋ模┮笥萌藛挝唤邮苤付ǖ穆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ㄎ澹┮詡浒笧橛?,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深A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正?;顒?;

 ?。ㄆ撸┮匀魏卫碛苫蛘叻绞较蛴萌藛挝换蛘呗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ò耍┫蛴萌藛挝换蛘呗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攤派財物、推銷產品;

 ?。ň牛┰谟萌藛挝换蛘呗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ㄊ┢渌`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ㄒ唬┪窗凑找幎ㄟM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ǘ┙ㄔO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危害項目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ㄔO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ǘ┕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ㄈ┪窗凑找幎ńM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ㄋ模┪窗凑找幎ń?、健全、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磳嵤┯蓪H素撠煹穆殬I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ǘ┯喠⒒蛘咦兏鼊趧雍贤瑫r,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ㄈ┪窗凑找幎ńM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ㄒ唬┕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而不立即停止職業病危害作業并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的;

 ?。ǘ┪刺峁┞殬I病防護設施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ㄈ┪窗凑找幎▽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ㄋ模┪刺峁﹤€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ㄎ澹β殬I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窗凑找幎ㄔ诋a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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