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濟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200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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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20**修正)

  1993年12月11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4年1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根據1997年3月27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經1997年4月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年6月21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經20**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濟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濟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私有房屋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及本省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條 濟南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市區城市私有房屋的產權產籍實行統一管理。

  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私有房屋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依法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所有人不得利用城市私有房屋進行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動。

  第五條 城市私有房屋權屬登記,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房屋權屬證書是私有房屋產權和設定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六條 城市私有房屋權利人(申請人)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權利人(申請人)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權屬登記申請;

  (二) 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受理的申請和有關證件進行初審,并對房屋進行現場勘察;對房屋現狀與權利人(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件相符的報送市房產管理部門復核,對不符的退回申請并書面告知其退回事由;

  (三)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報送資料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復核,復核合格的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復核不合格的出具不予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告知書。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因特殊情況需逾期辦理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權利人(申請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長不得超過七日。

  第七條 新建房屋的,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申請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翻建、改建、擴建房屋的,權利人應當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房屋變更登記。

  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家析產、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房屋被拆除或他項權利終止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房屋注銷登記。

  第八條 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權利人(申請人)應當按下列規定如實提交有關證件:

  (一) 初始登記的,提交土地證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身份證明;

  (二) 變更登記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身份證明;

  (三) 轉移登記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及相關的合同、證明文件;

  (四) 他項權利登記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及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和相關證明文件;

  (五) 注銷登記的,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明及相關合同、證明文件。

  第九條 委托他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除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有關證件外,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

  第十條 城市私有房屋轉移、變更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變更。房屋權利人除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外,還應當憑轉移、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證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權不清的城市私有房屋,暫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待條件具備后再予辦理。

  違法建筑的城市私有房屋,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私有房屋權屬證書不得涂改和偽造。權屬證書遺失或毀壞,權利人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證。

  第十三條 拆遷城市私有房屋,拆遷人應當于房屋拆遷后三十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 買賣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城市私有房屋,不得買賣:

  (一) 無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 房屋所有權有糾紛的;

  (三) 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 違法建筑的;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買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賣方應當向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

  第十六條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在租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章 租賃

  第十七條 租賃城市私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 城市私有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 無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 房屋所有權有糾紛的;

  (三) 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 經鑒定房屋有危險的;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城市私有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租賃合同約定將出租的房屋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

  第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維修房屋義務。

  承租人應當愛護租用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現狀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一條 城市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需要繼續租用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與他人互換房屋使用權,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換房時,出租人與新的承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原租賃合同同時終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 以虛報、瞞報有關證件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二) 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可以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 租賃城市私有房屋未登記備案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按出租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因房屋產權的確認、買賣、租賃、交換、繼承、贈與、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維修及其他原因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妨礙房產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縣(市)城鎮私有房屋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二日濟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濟南市城鎮私有房產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篇2:濟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2002修正)

  濟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20**修正)

  1993年12月11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4年1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根據1997年3月27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經1997年4月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年6月21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經20**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濟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濟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私有房屋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及本省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條 濟南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市區城市私有房屋的產權產籍實行統一管理。

  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私有房屋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依法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所有人不得利用城市私有房屋進行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動。

  第五條 城市私有房屋權屬登記,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房屋權屬證書是私有房屋產權和設定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六條 城市私有房屋權利人(申請人)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權利人(申請人)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權屬登記申請;

  (二) 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受理的申請和有關證件進行初審,并對房屋進行現場勘察;對房屋現狀與權利人(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件相符的報送市房產管理部門復核,對不符的退回申請并書面告知其退回事由;

  (三)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報送資料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復核,復核合格的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復核不合格的出具不予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告知書。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因特殊情況需逾期辦理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權利人(申請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長不得超過七日。

  第七條 新建房屋的,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申請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翻建、改建、擴建房屋的,權利人應當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房屋變更登記。

  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家析產、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房屋被拆除或他項權利終止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房屋注銷登記。

  第八條 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權利人(申請人)應當按下列規定如實提交有關證件:

  (一) 初始登記的,提交土地證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身份證明;

  (二) 變更登記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身份證明;

  (三) 轉移登記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及相關的合同、證明文件;

  (四) 他項權利登記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及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和相關證明文件;

  (五) 注銷登記的,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明及相關合同、證明文件。

  第九條 委托他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除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有關證件外,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

  第十條 城市私有房屋轉移、變更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變更。房屋權利人除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外,還應當憑轉移、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證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權不清的城市私有房屋,暫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待條件具備后再予辦理。

  違法建筑的城市私有房屋,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私有房屋權屬證書不得涂改和偽造。權屬證書遺失或毀壞,權利人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證。

  第十三條 拆遷城市私有房屋,拆遷人應當于房屋拆遷后三十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 買賣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城市私有房屋,不得買賣:

  (一) 無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 房屋所有權有糾紛的;

  (三) 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 違法建筑的;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買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賣方應當向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

  第十六條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在租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章 租賃

  第十七條 租賃城市私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 城市私有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 無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 房屋所有權有糾紛的;

  (三) 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 經鑒定房屋有危險的;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城市私有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租賃合同約定將出租的房屋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

  第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維修房屋義務。

  承租人應當愛護租用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現狀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一條 城市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需要繼續租用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與他人互換房屋使用權,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換房時,出租人與新的承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原租賃合同同時終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 以虛報、瞞報有關證件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二) 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可以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 租賃城市私有房屋未登記備案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按出租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因房屋產權的確認、買賣、租賃、交換、繼承、贈與、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維修及其他原因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妨礙房產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縣(市)城鎮私有房屋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二日濟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濟南市城鎮私有房產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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