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文件
中物協[20**]1號
關于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的指導意見
各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钡谒氖邨l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p>
從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包括“維護相關區域內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包括“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另外,從《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來看,均明確物業服務成本中包含“秩序維護費”的內容,并無“保安費”的表述。
實際工作中,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范崗位的工作人員,大多習慣稱之為“保安員”,業主及使用人也沿用這種稱謂。但是,由“保安”一詞隱含“保證安全”、“保護安全”之意,與物業服務企業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范的職責并不相符。同時,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的守望、守護以及公共秩序維護工作,與配有防衛器械和槍支從事武裝守護、護衛服務等各種保安服務有著本質區別。物業服務企業的秩序管理人員使用“保安員”稱謂,容易引起誤解,產生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保證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錯覺,以往也曾出現過業主以“保安”為由追究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責任的案例,引發諸多矛盾和糾紛,給管理服務工作造成被動,給行業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為消除不必要的誤解,準確界定行業責任,建議今后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秩序維護和協助開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員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不再使用“保安員”的稱謂。物業服務企業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與業主進行充分協商,確定“秩序維護管理”的內容,盡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務”、“提供安全防范服務”、“維護社區治安”等用語,以減少管理服務糾紛,規避企業風險。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抄送: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
各地方物業管理協會、物業管理專業委員
篇2:關于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的指導意見(2008年)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文件
中物協[20**]1號
關于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的指導意見
各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钡谒氖邨l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p>
從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包括“維護相關區域內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包括“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另外,從《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來看,均明確物業服務成本中包含“秩序維護費”的內容,并無“保安費”的表述。
實際工作中,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范崗位的工作人員,大多習慣稱之為“保安員”,業主及使用人也沿用這種稱謂。但是,由“保安”一詞隱含“保證安全”、“保護安全”之意,與物業服務企業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范的職責并不相符。同時,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的守望、守護以及公共秩序維護工作,與配有防衛器械和槍支從事武裝守護、護衛服務等各種保安服務有著本質區別。物業服務企業的秩序管理人員使用“保安員”稱謂,容易引起誤解,產生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保證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錯覺,以往也曾出現過業主以“保安”為由追究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責任的案例,引發諸多矛盾和糾紛,給管理服務工作造成被動,給行業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為消除不必要的誤解,準確界定行業責任,建議今后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秩序維護和協助開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員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不再使用“保安員”的稱謂。物業服務企業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與業主進行充分協商,確定“秩序維護管理”的內容,盡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務”、“提供安全防范服務”、“維護社區治安”等用語,以減少管理服務糾紛,規避企業風險。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抄送: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
各地方物業管理協會、物業管理專業委員
篇3:我(物業)司保安員稱謂更名為秩序維護員請示
關于我(物業)司保安員稱謂更名為秩序維護員的請示
公司領導:
20**年1月30日,中國物業管理協會下發了中物協[20**]1號文件。文件中建議,今后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秩序維護和協助開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員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而不再使用“保安員”的稱謂。
在這份《關于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的指導意見》文件中提及,在實際工作中,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范崗位的工作人員,大多習慣稱之為“保安員”。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維護相關區域內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包括“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同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也都明確物業服務成本中包含“秩序維護費”的內容,而并無“保安費”的表述。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認為,“保安”一詞隱含“保證安全”、“保護安全”之意,與物業服務企業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范的職責并不相符。物業服務企業的秩序管理人員使用“保安員”稱謂,容易引起誤解,產生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保證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錯覺。而以往也曾出現過業主以“保安”為由追究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責任的案例,引發諸多矛盾和糾紛。
“為消除不必要的誤解,準確界定行業責任,建議今后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秩序維護和協助開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員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不再使用‘保安員’的稱謂?!?/P>
綜上所述,建議我司對現行“保安員”稱謂及相關部門稱謂進行修改,對我司現行“保安”工作人員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而不再使用“保安員”的稱謂。同時建議我司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與業主進行充分協商,確定“秩序維護管理”的內容,盡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務”、“提供安全防范服務”、“維護社區治安”等用語,以減少管理服務糾紛,規避企業風險。
建議更改日期自20**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妥否,請公司領導批示。
附件1.中物協20**]1號文件
zz物業集團物天津地區公司
上京熙園物業管理中心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保安員稱謂更名秩序維護員請示
抄送:
主辦單位:上京熙園物業管理中心聯系人: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