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寧夏回族自治區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

4609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12.08
【實施日期】1999.12.08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境內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含礦泉水、地熱水,下同)的單位或個人,均應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證》(以下簡稱取水許可證),并按照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范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限額管理:
(一)川區
1、年取地表水2000萬立方米以上,取地下水300萬立方米以上的,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2、年取地表水1000萬立方米以上2000萬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100萬立方米以上30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行署(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3、年取地表水1000萬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10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二)山區八縣(固原、西吉、隆德、彭陽、涇源、海原、同心、鹽池)
1、年取地表水80萬立方米以上,取地下水50萬立米以上的,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2、年取地表水40萬立方米以上80萬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30萬立方米以上5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行署(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3、年取地表水40萬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3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的審批權限內,對可能造成城鄉人民生活、國家特殊需要等重大影響的取水,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開采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先辦理取水許可證,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采礦許可證。
第五條 區內流經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河流及界河上的取水,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指定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

篇2: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166號:

  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條 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取得取水權。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家庭生活、畜禽飲用或者其他少量取水的;

  (二)農業灌溉、水產養殖取水的;

  (三)保證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的;

  (四)防御或者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

  但是,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的農業灌溉工程、最大取水量每日5000立方米以上的礦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將論證報告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五條 取水許可申請按照下列權限分級審批:

  (一)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發電企業的取水許可申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發電企業的取水許可申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日取地表水不足3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不足10000千瓦的水力發電企業的取水許可申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取水許可申請的審批及取水許可證核發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取水許可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證核準的時間、地點、方式、取水量取水。

  第八條 水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除發電企業按照發電量和規定標準繳納水資源費外,其他持證人按照取水量和規定標準繳納水資源費。

  除水力發電企業外的其他持證人應當裝置質量合格的取水計量設施準確計量取水量。不裝置合格取水計量設施的,按照取水工程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算取水量。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認定的特困企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緩交水資源費。

  第十條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一條 水資源費征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劃分征收級次,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執行。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應當由本級征收的水資源費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市州、縣(市、區)征收的水資源費10%上繳省統籌使用。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合理核定持證人的取水量。持證人在核定取水量內取水的,按照規定標準繳納水資源費;超過核定取水量取水的,按照規定標準的1.5倍繳納水資源費。

  持證人應當如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取水資料。

  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外,無取水許可證取水的,按照取水量的3倍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向持證人送達《湖南省水資源費繳款通知書》。持證人應當按照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和繳款數額到指定銀行繳納水資源費。

  代收銀行收到水資源費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直接繳入省、市州、縣(市、區)國庫。

  第十四條 水資源費屬于財政預算收入,??钣糜谙铝惺马?

  (一)調水(含人工增雨)、水源工程等重點水利設施建設;

  (二)水資源綜合考察、調查評價、監測、規劃;

  (三)節約用水技術研究、推廣及節水項目補貼;

  (四)水資源保護、管理及獎勵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和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監督。

  第十五條 對在水資源保護管理、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取水許可申請審批、取水許可證發放。取水量核定、水資源費計算中玩忽職守、徇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濫用職權的;

  (二)應當征收而不征收或者不足額征收水資源費的;

  (三)截留代收的水資源費的;

  (四)貪污、挪用水資源費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大同市實施取水許可制度規定(1992年)

同政發〔1991〕88號
頒布日期:1991年12月24日
實施日期:1992年01月01日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通過)
全文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進一步完善取水許可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大同市水資源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直接從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泉域及地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均需按照本規定辦理《取水許可證》。
農業引洪灌溉、農村人畜飲用水不辦理《取水許可證》。
第三條取水許可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分區域管理相絡合的制度。
市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取水許可的統一管理其辦事機構是市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南郊區、新榮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除市級水資源管理保護區以外的取水許可事宜。
萬泉河泉域、城郊地下水嚴重超采區為市(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級水資源管理保護區,由市水資源管理委員會管理。
南郊區、新榮區可根據本區情況劃定區級水資源管理保護區,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四條市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負責下列取水許可的審批、發證:
(一)市級水資源管理保護區內的取水單位;
(二)市管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三)區屬以上單位以及部隊日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下的單位;
(四)跨區的取水工程;
(五)完成上級委托的有關取水許可事宜。
第五條省管取水工程和日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單位或者工程,由市水資源管理委員會預審后,報省水資源管理委員會審批發證。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日均取地下水量在1000 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按取水預申請和申請兩個階段辦理取水許可。取水工程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設計任務書前,須提出取水預申請,有關水資源管理部門出具預審意見。報送設計任務書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