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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建筑工程和內部裝修工程防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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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建筑工程和內部裝修工程防火條例
(20**年11月30日包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年4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和內部裝修工程防火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和內部裝修工程的防火及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建筑工程和內部裝修工程防火實行預防為主,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和內部裝修工程防火工作。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和內部裝修工程防火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發展與改革、建設、規劃、房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與建筑工程和內部裝修工程防火有關的工作。
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接受公安機關對建筑工程和內部裝修防火工作的監督管理,按照公安機關的監督意見及時整改。


第二章 消防設計
第五條 有關部門和企業組織召開大型建筑工程和內部裝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擴初設計論證會議時,應當通知公安消防機構參加,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提出消防設計意見。
第六條 建筑工程和內部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單位(以下簡稱設計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嚴格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
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以及其它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應當編制消防設計專篇;其

篇2:裝修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火規定

  裝修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火規定

  1、開工前按施工組織設計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設施。

  2、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的規定。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電源管理,以防發生電氣火災。

  3、負責定期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防火警惕性。

  4、定期實行防火安全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對于難于消除的隱患要限期整改。

  5、在噴涂硝基漆或其它揮發性、易燃溶劑稀釋的涂料作業時,不準使用明火。

  6、在配料或拿取易燃品時不準吸煙。浸擦過天那水、清漆等及有油的棉紗、擦手布等不得隨便亂丟,須放在指定的地方并及時清走。

  7、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要分批購買,邊用邊采購,并設專門倉庫,分類堆放,專人保管。

  8、倉庫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距離堆放物品的外緣應大于1.5米,不準亂拉臨時用電線路。

  9、倉庫內應安防爆燈,禁止使用碘燈,以免燈泡爆破引起火災。

  10、對違反規定造成火災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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