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修訂)

5953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

  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

  《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業經2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十五屆第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萬才

  20**年11月13日

  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除雪管理,確保降雪后城市道路暢通、交通安全和環境整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的城市除雪,適用本辦法,其他區和(市)縣的城市除雪,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城市除雪指揮部,負責市內四區城市除雪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具體工作由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市內四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城市除雪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除雪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具體工作由同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區域內的城市除雪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城市除雪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城市除雪實行政府統一組織,分級管理,區域負責,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市、區城市除雪指揮部應當成立應急除雪隊伍,指揮部及應急除雪隊伍所需經費同級財政應當予以保障。

  第六條 城市除雪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ㄒ唬┮?、二級道路(含隧道)以及廣場、橋梁(含立交橋、跨河或者海的橋梁、人行天橋、地道橋、高架橋及其他橋梁),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等專業除雪單位負責;

 ?。ǘ┤?、四級道路,屬于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區域的,由有關責任人負責,屬于車行道的,由區城市除雪指揮部按照地理位置、在冊職工或者從業人員人數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負責;

 ?。ㄈ﹩挝缓蛡€人自管的廠(場)區、院區或者市場攤區、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ㄋ模┎鸪?、待建、在建施工現場圍擋相鄰的道路,由開發或者建設單位負責;

 ?。ㄎ澹┚用褡≌瑓^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

  第七條 市、區城市除雪指揮部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 規定劃分除雪責任區域。除雪責任區域跨街道,有關街道辦事處有分歧意見的,由區城市除雪指揮部確定;除雪責任區域跨市轄區,有關區城市除雪指揮部有分歧意見的,由市城市除雪指揮部確定。

  第八條 除雪責任人應當以雪為令、做好準備,雪停即除,并于雪停后按照下列時限完成除雪任務:

 ?。ㄒ唬┬⊙┦r內除凈;

 ?。ǘ┲醒┦诵r內除凈,三十六小時內清運完畢;

 ?。ㄈ┐笱┒男r內除凈,四十八小時內清運完畢;

 ?。ㄋ模┍┭┗蛘叽蟊┭?,按照市城市除雪指揮部規定的時限除凈、清運完畢。

  第九條 城市除雪應當保證無積冰、無殘雪、無遺漏、見路面。清除的積雪含有融雪劑的,應當運到指定的消納場所;不含融雪劑的,可以整齊堆放在道路兩側、綠化帶內或者樹根下。

  禁止在公共交通站臺、候車亭和垃圾容器、公共廁所等公共設施周圍堆放積雪,禁止向雪堆傾倒垃圾、污物。

  使用機械設備除雪應當避免損壞市政公用設施、樹木、綠化帶和景觀帶。

  第十條 使用融雪劑除雪,應當使用環保型或者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產品,并由城市除雪指揮部統一安排專業人員播撒。禁止使用可能腐蝕市政公用設施、損壞樹木和綠化帶、污染環境的化學物品除雪。

  第十一條 除雪責任人可以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等專業除雪單位代為除雪,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除雪責任人未按要求完成責任區域除雪任務的,由專業除雪單位代為除雪,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城市除雪提供交通指揮平臺,配合城市除雪指揮部指揮、監督除雪工作,保障除雪作業車輛通行。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罰款處罰:

 ?。ㄒ唬┚懿怀袚┤蝿栈蛘呶窗匆幎ㄆ谙藓鸵笸瓿沙┤蝿盏?,處一千元罰款;

 ?。ǘ┫蜓┒褍A倒垃圾、污物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ㄈ┦褂梅黔h保型或者不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融雪劑以及可能腐蝕市政公用設施、損壞樹木和綠化帶、污染環境的化學物品除雪的,處一千元罰款。

  第十四條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未執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1994年2月6日(大政發 [1994] 8號)公布、1997年12月31日(大政發 [1997] 111號)修正、20**年11月2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的《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2: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2013修正)

  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20**修正)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

  《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業經2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十五屆第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萬才

  20**年11月13日

  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除雪管理,確保降雪后城市道路暢通、交通安全和環境整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的城市除雪,適用本辦法,其他區和(市)縣的城市除雪,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城市除雪指揮部,負責市內四區城市除雪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具體工作由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市內四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城市除雪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除雪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具體工作由同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區域內的城市除雪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城市除雪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城市除雪實行政府統一組織,分級管理,區域負責,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市、區城市除雪指揮部應當成立應急除雪隊伍,指揮部及應急除雪隊伍所需經費同級財政應當予以保障。

  第六條 城市除雪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ㄒ唬┮?、二級道路(含隧道)以及廣場、橋梁(含立交橋、跨河或者海的橋梁、人行天橋、地道橋、高架橋及其他橋梁),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等專業除雪單位負責;

 ?。ǘ┤?、四級道路,屬于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區域的,由有關責任人負責,屬于車行道的,由區城市除雪指揮部按照地理位置、在冊職工或者從業人員人數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負責;

 ?。ㄈ﹩挝缓蛡€人自管的廠(場)區、院區或者市場攤區、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ㄋ模┎鸪?、待建、在建施工現場圍擋相鄰的道路,由開發或者建設單位負責;

 ?。ㄎ澹┚用褡≌瑓^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

  第七條 市、區城市除雪指揮部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 規定劃分除雪責任區域。除雪責任區域跨街道,有關街道辦事處有分歧意見的,由區城市除雪指揮部確定;除雪責任區域跨市轄區,有關區城市除雪指揮部有分歧意見的,由市城市除雪指揮部確定。

  第八條 除雪責任人應當以雪為令、做好準備,雪停即除,并于雪停后按照下列時限完成除雪任務:

 ?。ㄒ唬┬⊙┦r內除凈;

 ?。ǘ┲醒┦诵r內除凈,三十六小時內清運完畢;

 ?。ㄈ┐笱┒男r內除凈,四十八小時內清運完畢;

 ?。ㄋ模┍┭┗蛘叽蟊┭?,按照市城市除雪指揮部規定的時限除凈、清運完畢。

  第九條 城市除雪應當保證無積冰、無殘雪、無遺漏、見路面。清除的積雪含有融雪劑的,應當運到指定的消納場所;不含融雪劑的,可以整齊堆放在道路兩側、綠化帶內或者樹根下。

  禁止在公共交通站臺、候車亭和垃圾容器、公共廁所等公共設施周圍堆放積雪,禁止向雪堆傾倒垃圾、污物。

  使用機械設備除雪應當避免損壞市政公用設施、樹木、綠化帶和景觀帶。

  第十條 使用融雪劑除雪,應當使用環保型或者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產品,并由城市除雪指揮部統一安排專業人員播撒。禁止使用可能腐蝕市政公用設施、損壞樹木和綠化帶、污染環境的化學物品除雪。

  第十一條 除雪責任人可以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等專業除雪單位代為除雪,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除雪責任人未按要求完成責任區域除雪任務的,由專業除雪單位代為除雪,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城市除雪提供交通指揮平臺,配合城市除雪指揮部指揮、監督除雪工作,保障除雪作業車輛通行。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罰款處罰:

 ?。ㄒ唬┚懿怀袚┤蝿栈蛘呶窗匆幎ㄆ谙藓鸵笸瓿沙┤蝿盏?,處一千元罰款;

 ?。ǘ┫蜓┒褍A倒垃圾、污物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ㄈ┦褂梅黔h保型或者不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融雪劑以及可能腐蝕市政公用設施、損壞樹木和綠化帶、污染環境的化學物品除雪的,處一千元罰款。

  第十四條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未執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1994年2月6日(大政發 [1994] 8號)公布、1997年12月31日(大政發 [1997] 111號)修正、20**年11月2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的《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鞍山市城市義務除雪管理辦法(2009修正)

  鞍山市城市義務除雪管理辦法(20**修正)

  經20**年12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已先后經20**年2月23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和3月18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谷春立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市政府研究決定,對《鞍山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等5件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正:

  ......

  三、《鞍山市城市義務除雪管理辦法》

  1.第三條第三款“公安”前增加“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新聞單位”前增加“氣象部門負責做好雪情的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準確地發布氣象信息;”。

  2.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即: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全力配合機械除雪工作。在除運雪期間可以對部分車輛采取臨時限行或者分時分段實行道路封閉。

  3.將第八條第二款中“按每年每平方米3元的標準收取除雪勞務費”修改為“按年均兩場雪,每場雪每平方米3元的標準收取除雪勞務費”。

  4.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施用融雪劑的積雪,禁止堆壓在樹木、綠籬和草坪等處。

  5.將第十六條中“將積雪堆壓在樹木和綠籬上的”修改為“者將施用融雪劑的積雪堆壓在樹木、綠籬和草坪等處的”。

  ......

  鞍山市城市義務除雪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做好市區的除雪工作,確保城市道路暢通、安全和整潔,保障正常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依據《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除雪指揮部負責全市除雪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市城市除雪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本轄區內的除雪工作負完全責任,區長(管委會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所屬的城市除雪管理部門(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交通、工商、教育、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除雪工作;氣象部門負責做好雪情的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準確地發布氣象信息;新聞單位應當及時播發除雪通知和報道除雪動態。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全力配合機械除雪工作。在除運雪期間可以對部分車輛采取臨時限行或者分時分段實行道路封閉。

  第四條 除雪工作以義務清除為主,按照區域管理、分級負責、分片包干的原則,采取專業隊伍與社會力量相結合、人工與機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組建除雪清掃清運公司,實行有償服務,逐步實現除雪工作的市場化、產業化。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與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與轄區內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城市除雪管理部門(機構)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與除雪責任單位之間應當分別簽訂除雪工作責任狀。

  建立除雪保證金制度,督促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履行職責,有效組織本轄區內的除雪工作。每年除雪工作開始前,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繳納10萬元除雪保證金,管委會向市人民政府繳納5萬元除雪保證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向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繳納除雪保證金,具體數額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自行確定。每年除雪工作結束后,達到除雪標準的,全部退還除雪保證金;未達到除雪標準的,視其情況退還部分或不退還除雪保證金,所繳納的除雪保證金用于補充除雪勞務費和獎勵資金。

  禁止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除雪保證金。

  第七條 除雪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ㄒ唬┎糠种饕致?、廣場和所有橋涵的除雪工作,由環衛專業隊伍負責;

 ?。ǘ┢溆嗟闹?、次、支路的除雪工作按照城市除雪管理部門(機構)劃分的責任段,街巷路的除雪工作按照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劃分的責任段,由社會力量負責;

 ?。ㄈ┕珗@景區的除雪工作由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嵭形飿I管理的居民區的除雪工作,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的除雪工作,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ㄎ澹┘Q市場的除雪工作,由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疬w工地、建筑工地周邊街路的除雪工作,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第八條 除雪責任段的劃分,按除雪單位在冊職工總數、個體經營者從業人員數及大、中學校在冊教職員工和學生數,以人均25-35平方米的標準劃分。

  對無除雪能力的單位或個人自愿以費代工的,按年均兩場雪,每場雪每平方米3元的標準收取除雪勞務費,專項用于除雪勞務支出。

  第九條 除雪工作應當以雪為令,雪停后24小時以內清除完畢。

  實行機械化除雪作業的道路及橋涵,應做到及時除雪,邊下邊除,不留積雪。

  第十條 除雪責任單位應保證除雪質量,做到無空段、漏段;主、次街路和所有橋涵應當達到見路面、見道線、見沿石的標準;其余街路和區域應當達到方便行人行走和車輛通行的要求。

  第十一條 對需外運的積雪,由除雪責任單位承擔運雪任務,并在規定時限內運完,運出的積雪要在指定地點傾倒。對不需外運的積雪,在不影響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堆放在人行步道靠近路邊石處,做到堆放整齊。

  施用融雪劑的積雪,禁止堆壓在樹木、綠籬和草坪等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向冰雪路上拋灑沙石、渣土;不得在公交車站點、交通設施、垃圾容器、公廁等公用設施周圍堆放積雪或將積雪堆壓在樹木和綠籬上;不得往雪堆上傾倒垃圾、污物、污水。

  第十三條 市除雪指揮部應當在每場雪后對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除雪情況進行檢查評比,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對除雪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拒不接受除雪任務的以及除雪質量未達到標準或不及時清運積雪、亂排亂卸積雪的,由城市除雪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并按每場雪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向雪堆上傾倒垃圾、污物、污水或向冰雪路面拋灑沙石、渣土的以及向公用設施周圍堆放積雪或者將施用融雪劑的積雪堆壓在樹木、綠籬和草坪等處的,由城市除雪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清理,并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對妨礙除雪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或者毆打除雪人員和除雪管理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城市除雪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栋吧绞谐鞘辛x務掃雪規定》(鞍政發[1993]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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