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鐵嶺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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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嶺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20**)

  《鐵嶺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業經20**年7月26日第3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姚輝

  二OO二年八月十四日

  鐵嶺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住宅區,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以住宅為主,配套設施齊全,具有一定規模的居住區域。

  本辦法所稱城市住宅區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城市住宅區內房屋及相關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管理和為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有償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適用于鐵嶺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統一規劃建設,具備一定規模,配套設施齊全的新建住宅區和共用設施、設備齊全的原有住宅區,應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尚不齊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通過整治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物業管理。對無能力管理和棄管的物業,統一交房產部門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所有權人;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

  第五條 物業管理要本著公開、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則,逐步實行招投標制度。

  第六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縣(市)、 區人民政府主管房產行政管理的部門是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動態管理和業務指導。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配合做好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是城市住宅區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群眾性組織。物業管理委員會由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權利、義務:

  (一)享有物業管理服務的權利;

  (二)享有業主、物業使用人代表大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決定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

  (四)監督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五)執行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代表大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六)遵守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公約;

  (七)按時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九條 新建住宅區出售和入住率達到總套數50%以上的,原有住宅區達到物業管理規定條件的,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調和在街道辦事處的協助下,組織召開首次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物業管理委員會。

  住宅區業主、物業使用人代表大會由業主、物業使用人代表組成,其代表按房屋性質、戶數比例產生。

  第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代表大會應當由超過2/3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或業主、物業使用人代表出席方可舉行。

  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代表大會作出決定應由半數以上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或業主、物業使用人代表通過,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代表大會具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改選物業管理委員會,增補或撤換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審議《物業管理委員會章程》和《物業管理公約》;

  (三)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委員會關于物業管理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修改或撤銷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決定;

  (四)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由7至10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主任、副主任從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物業管理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主任、副主任、委員可以連選連任。物業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1個月前,應當組織換屆選舉,產生新一屆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物業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民委員會等有關方面參加。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一)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

  二)通過招標選聘、續聘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并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合同;   (三)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年度物業管理計劃和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四)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五)確定或者調整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并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繳物業管理服務費;

  (六)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監督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的合理使用。

  (七)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應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是依照法定程序設立,以物業管理與服務為經營業務,獨立核算,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物業管理企業享受國家有關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經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批,領取《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與其資質相應的物業管理業務。未經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評定并取得資質證書,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業務。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申報評定資質等級應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企業章程;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

  (四)辦公場地證明;

  (五)建設部頒發的經理培訓證及從業人員技術職稱證;

  (六)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復印件;

  (七)企業驗資報告。

  第十九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等級實行年檢與等級動態管理,對不符合原定資質等級的、管理服務較差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意見較大的企業,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整改,達不到整改要求的,視情況降級或吊銷資質證。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自物業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協助下到物業管理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預收的物業管理費按實清算,剩余部分予以結轉;

  (二)移交全部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財務帳冊;

  (三)移交業主共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物。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有關規定,對物業實施管理并制定物業管理辦法;

  (二)依據委托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三)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四)請求物業管理委員會協助管理;

  (五)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業務。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經營;

  (二)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監督;

  (三)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四)定期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和維修基金的收支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住宅區內依法開展適宜住宅區的多種經營活動。

  第四章 物業管理與收費

  第二十四條 新建住宅區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應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開發建設單位對住宅區的物業進行前期管理。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以后移交所聘用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前期物業管理可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承擔。

  物業前期管理費分別由開發建設單位、業主、物業使用人承擔;房屋未出售和出租的由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房屋已出售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凡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物業時,須按規劃要求,向物業管理委員會無償提供辦公用房。住宅區建筑總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提供100平方米;住宅區建筑總面積2萬平方米至5萬平方米的提供150平方米;住宅區建筑總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在提供150平方米基礎上,建筑面積每增加5萬平方米,提供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增加50平方米。所提供的房屋造價(成本價)進入住宅區建設成本,該房屋由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共同使用,其產權歸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不得出借、出租或出售。

  第二十七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其收取、使用和管理,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城市住宅區內的自行車棚、停車場等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已攤入房屋銷售面積的,屬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出售和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移交物業時,應向物業管理委員會及其聘用的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工程建設資料:

  (一)政府主管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

  (二)規劃圖和竣工總平面圖;

  (三)單體房屋及配套的基礎設施設備的竣工圖;

  (四)地下管網竣工圖、電路示意圖、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五)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書;

  (六)各類房屋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   (七)環保、綠化等相關工程驗收資料;

  (八)其他資料。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可采取招標。投標方式進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選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和物業的基本情況;

  (二)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要求;

  (三)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標準及收取辦法;

  (四)合同的期限、變更、終止的約定,合同終止時物業資料的移交方式等;

  (五)物業管理的責任范圍;

  (六)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七)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一般應包括:

  (一)房屋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運行服務;

  (二)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的收集;

  (三)協助當地公安機關搞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工作;

  (四)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及停車場的經營管理;

  (五)非市政管理部門管理的道路、綠地、建筑小品、庭院燈、草坪燈等的養護管理;

  (六)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的管理;

  (七)開展社區服務,參與社區文化建設;

  (八)物業管理委員會委托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期滿,一方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內通知對方,合同有效期內,物業管理企業破產或被解聘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暫時自我管理或委托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派的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項目,按省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按服務項目、標準,分不同情況,由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參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指導價協商確定。

  政府指導價,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特約服務的,沒有收費標準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商定價格;國家和省、市有收費標準的,按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項目標準必須公布,業主、物業使用人必須按規定交納,其他任何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應每半年和業主、物業使用人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支情況,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七條 城市住宅區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產權人公約》的規定使用物業。

  第三十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

  (二)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商業用房或其他經營性用房;

  (三)擅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移動、占用、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五)安裝影響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

  第三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占用綠地;

  (二)損毀樹木、園林;

  (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場地;

  (四)亂拋亂堆垃圾、雜物;

  (五)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環境的物質;

  (七)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改變房屋結構、外貌或明顯加大荷載及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必須經物業管理企業同意,經有關部門批準。對未經同意、批準,擅自裝修、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熱、供電、煤氣。排水、道路、通訊、有線電視等共用設施,新增或進行維修、改造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必須經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并就恢復和賠償等事項簽訂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的機動車停車場,自行車棚,由物業管理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并按規定收取車輛停放管理費。

  第四十三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物業產權人公約》、《物業使用守則》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

  物業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受讓方或承租方應將受讓或承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加強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完好程度與使用功能。

  第四十五條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時,相鄰關系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鄰關系人阻撓維修,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物業使用人因維修、更新和改造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造成相鄰關系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予以修復或者賠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批,未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擅自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改m.airporthotelslisboa.com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 5000元以上 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一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

  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提供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房屋開發單位向物業管理委員會提供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或者繳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購買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的價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一款規定,未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應繳納金額的0.3%按日加收滯納金。

  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3個月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之一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制止;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情節嚴重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恢復原狀,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物業管理委員會及其成員作出的決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者代表大會予以撤銷或改正,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物業管理或者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五條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我市規劃區內的寫字樓、商廈、別墅等其他類型的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實施物業行政處罰,按《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鐵嶺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鞍山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20**修正)

 ?。?0**年2月7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2月2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4號公布 根據20**年11月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1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10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1月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據20**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鞍山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城市物業管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及相關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局是全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的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城市新建住宅區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劃標準進行設計,并符合物業管理的要求。規劃設計方案應包含如下內容:

 ?。ㄒ唬┙ㄔO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的3‰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但不得少于110平方米。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備水、電、供暖等辦公使用功能。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劑。物業管理用房在開發建設單位面積備案時由市房產局予以凍結,不得轉讓、出租。

 ?。ǘ┨峁┡c業主數量和需求量相適應的自行車場、停車場等共用設施設備和體育鍛煉、綠化等共用場地。

  市房產局在規劃設計時應當先期介入,配合市規劃部門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要求,共同做好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規劃設計。

  第六條 原有住宅區私房比例達到70%以上且共用設施設備齊全的,可以實行物業管理。

  配套設施不全的,應當與社區建設相結合,由政府投資、社會力量投資或自管房單位投資負責組織完善。

  物業管理用房可在小區內購置一層住宅或在規劃許可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應提供不少于8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萬平方米,相應增加不少于5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

  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如該住宅區內已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登記備案。

  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結合物業的具體布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登記備案。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預售房屋之前,應當參照建設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作為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的使用和維護管理、業主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做出規定,但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應當包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載明的建設項目平面布局圖,并在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中列明物業管理區域內歸全體業主所有的配套設施設備。

  歸全體業主所有的配套設施設備主要包括:

 ?。ㄒ唬┪飿I管理用房;

 ?。ǘ╅T衛房、電話間、監控室、配電室、泵房、地面架空層、共用走廊;

 ?。ㄈ┪飿I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車場);

 ?。ㄋ模┪飿I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綠化、道路、場地;

 ?。ㄎ澹┙ㄔO單位以房屋銷售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設施設備;

 ?。┢渌婪w全體業主所有的設施設備。

  第十條 新建住宅區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應當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前期物業管理工作由建設單位按國家有關物業管理招投標的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小于5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一條 原有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的,前期物業管理可優先由該住宅區中原管房面積最大的房產管理單位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公有房屋應由產權單位依據合同托管給該物業服務企業實行物業管理,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二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時,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已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十三條 售出的房屋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的新建住宅區和達到物業管理條件的原有住宅區,在達到上述條件30日內,建設單位或管房面積最大的房產管理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并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等文件資料;建設單位或管房面積最大的房產管理單位未按時間要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到書面報告或業主的書面要求后,應按照有關規定,指導業主、建設單位(包括公有房屋出售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第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 在業主大會成立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建設單位應將歸全體業主所有的配套設施設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與已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也可以采取招標等方式與其它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上代為投票。

  在書面征求業主意見時,表決票可以采用直接送達和留置送達兩種方式。直接送達的,由業主簽收;留置送達的,由兩名以上的業主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證明。送達后,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送達情況,7日內,業主無反饋信息的,視為同意。采用留置送達方式涉及的業主人數及其專有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人數及總建筑面積的15%。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由5至11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業主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由業主委員會在其委員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最長為5年,任期期滿前3個月應籌備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I主委員會備案申請(說明業主大會會議過程及會議決定);

 ?。ǘI主大會議事規則;

 ?。ㄈ┕芾硪幖s;

 ?。ㄋ模I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及個人產權證明;

 ?。ㄎ澹I主委員會選票統計結果。

  上述(一)、(五)兩份文件需由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簽字。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需重新備案。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和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由全體業主承擔,可以從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和津貼的標準、籌集、管理、使用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工作經費的使用和津貼的發放情況應當每季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成立物業服務企業必須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未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并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辦法或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行為,損害其他業主、使用人合法權利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停車場(停車泊位)的,應當符合交通設施國家安全標準等規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利用共用場地設立的停車場(停車泊位),需要收取費用的,應當由業主大會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扣除管理成本等相關費用后,歸全體業主所有。

  利用人防工程設立的停車場(停車泊位),在人民防空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需要收取費用的,應當由業主大會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扣除使用費、管理成本等相關費用后,歸全體業主所有。

  第二十三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車主對車輛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單獨簽訂保管合同。

  第二十四條 原由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出現棄管時,應暫由街道辦事處對小區的環境衛生進行清掃保潔,并按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的保潔標準收費,直至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房產、司法等有關部門應當與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建物業糾紛人民調解機構,受理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糾紛。

  第二十六條 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遵循合理、公開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提出物業服務收費參考價格。

  第二十七條 新建住宅區和實行物業管理的原有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收費參考價格協商確定價格,并報市物價局備案;原有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的住宅區,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一致,也可重新按照物業服務收費參考價格協商確定價格,并報市物價局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服務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項目及標準必須公布。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具備專業化管理條件的住宅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修費應當專項用于屋面防水、樓梯間、樓內至化糞池的共用下水管線等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未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向業主委員會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3個月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未涉及的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等其他物業管理事項,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寫字樓、商廈等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密云縣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2007)

  密云縣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密政發〔20**〕30號

  密云縣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密云縣城鎮住宅區物業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云縣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年7月16日第3次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密云縣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密云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及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原有住宅小區積極推行物業管理,在基礎設施較為完善、條件成熟的住宅小區開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試點工作,并在全縣逐步推廣。

  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區,有建設或產權單位的,由建設或產權單位繼續管理;無產權單位的,暫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統一管理。各管理單位應對原有住宅小區積極整治,完善各項配套設施,逐步推行物業管理。

  縣政府建立住宅小區專項整治基金,??顚S?。

  第五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瀼貙嵤┯嘘P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物業管理的有關措施;

 ?。ǘ┮幏段飿I管理企業服務行為,逐步建立管理專業化、服務社會化、經營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

 ?。ㄈ┴撠煼课輰m椌S修資金交繳、使用的監管工作;

 ?。ㄋ模┴撠熚飿I管理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ㄎ澹┮婪ú樘幬飿I使用、物業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M織物業從業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

 ?。ㄆ撸υO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ò耍┙⑼对V受理制度,接受投訴并反饋處理結果;

 ?。ň牛┓?、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發展改革、規劃、城管、公安、工商、環保、市政、園林、綠化、環衛、郵政、通訊、有線電視、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 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協調及指導監督工作。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工作。

  第八條 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業主自治自律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原則、業主與物業服務提供者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維護公共秩序原則。

  物業管理活動應向市場化、專業化、規范化方向發展,建立完善的物業管理機制,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ㄒ唬┲贫ê托薷臉I主大會議事規則;

 ?。ǘ┲贫ê托薷慕ㄖ锛捌涓綄僭O施的管理公約;

 ?。ㄈ┻x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ㄋ模┻x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ㄎ澹┗I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慕?、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ㄆ撸┯嘘P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要求提交手續。業主不參加也不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視為同意業主大會作出的各項決定。

  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選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行使業主大會的職權。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ǘ┲贫?、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ㄈ┻x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ㄋ模徸h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改變或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ㄎ澹┻x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徸h批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籌集、使用方案;

 ?。ㄆ撸Q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ò耍┲贫?、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ň牛└慕?、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ㄊQ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ㄊ唬┓?、法規、規章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的步驟如下:

 ?。ㄒ唬┏闪⒒I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

 ?。ǘ┗I備組應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 籌備組由住宅物業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業主代表、物業管理企業代表、建設單位組成,可以邀請當地公安派出機構參加;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幫助;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籌備組組成單位按照業主自薦、推薦的形式在充分聽取業主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十五條 籌備組的主要職責如下:

 ?。ㄒ唬┐_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ǘM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ㄈ┐_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

 ?。ㄋ模┐_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ㄎ澹┳龊谜匍_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規定的(一)、(二)、(三)、(四)項工作應以書面形式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0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六條 業主公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飿I的名稱、地點、面積及戶數;

 ?。ǘI主大會的召集程序及決定物業區域內重大事項的方式;

 ?。ㄈI主大會議事規則的主要內容;

 ?。ㄋ模I主委員會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機構;

 ?。ㄎ澹I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的產生方式和終止情形;

 ?。I主使用其物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公用設施的權益;

 ?。ㄆ撸I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權利;

 ?。ò耍I主對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權;

 ?。ň牛┪飿I各項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的交納、使用、監管;

 ?。ㄊI主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ㄊ唬┻`反業主公約的責任。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ㄒ唬I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ǘI主大會表決程序;

 ?。ㄈI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ㄋ模I主委員會的組成、補選、改選和換屆;

 ?。ㄎ澹I主委員會委員選任與終止的條件、人數、任期;

 ?。I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召開;

 ?。ㄆ撸I主質詢的規則;

 ?。ò耍┢渌马?。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應當于會議召開前15日通知全體業主,同時告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ㄒ唬?0%以上業主提議的;

 ?。ǘ┌l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ㄈI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具體實施業主大會的決議。業主委員會組成人數一般為5-9人的單數。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的實施情況;

 ?。ǘ┐順I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ㄈ┘皶r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ㄋ模┍O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ㄎ澹I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制定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并應按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應將業主日。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應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業主大會決議等資料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因下列情況而終止:

 ?。ㄒ唬┮蛭飿I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ǘ﹩适袷滦袨槟芰Φ?;

 ?。ㄈ┮罉I主公約與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終止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的。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建立、健全物業檔案管理制度,加強物業檔案管理工作。

  業主有權向業主委員會、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閱其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可以邀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列席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七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接受業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因法定或約定事由退出物業管理活動的,應當將預收的交接之日后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代收的各種能源費、押金,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以及物業管理用房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并且履行相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批準:

 ?。ㄒ唬┢赣梦慈〉梦飿I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ǘ⒁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ㄈ┡灿脤m椌S修資金的;

 ?。ㄋ模┥米愿淖兾飿I管理用房用途的;

 ?。ㄎ澹┥米愿淖兾飿I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米哉加?、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ㄆ撸┥米岳梦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ò耍┪飿I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

 ?。ň牛┡c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ㄊ┎宦男形飿I服務合同,業主投訴較多,經查證屬實的;

 ?。ㄊ唬┏劫Y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ㄊ┏鲎?、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ㄊ┌l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做出約定。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三十二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選聘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應當寫入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中。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分別于業主臨時公約制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三十四條 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由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物業管理服務。

  如果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交接住宅物業,應當符合住宅小區竣工驗收的各項要求,按照相關的物業交接驗收規定辦理,并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總建筑面積3‰至5‰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并與建設項目同步交付。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三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銷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銷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銷售合同的約定交納;房屋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如果在拆遷、售房時承諾減收、免收業主的物業費、供暖費等物業管理相關費用,應當在將物業移交物業管理企業前,向物業管理企業、供暖等相關單位一次性付清費用,并提供付款憑證。

  第四十條 為保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正常運行,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約定由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項目開辦費用及由于項目分期建設造成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不足的補貼等。具體補貼標準及支付方式可根據項目規模、配套設施等因素由物業管理企業和建設單位協商確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五章 物業服務與收費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ㄒ唬┊斒氯说拿Q或者姓名和住所;

 ?。ǘ┪飿I的基本情況;

 ?。ㄈ┪蟹胶褪芡蟹降臋嗬x務;

 ?。ㄋ模┪飿I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要求;

 ?。ㄎ澹┪飿I管理服務收費項目、標準和收取辦法;

 ?。┪飿I管理用房及配套用房、配套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辦法;

 ?。ㄆ撸┖贤挠行谙?,合同變更和終止的約定;

 ?。ò耍┖贤K止時物業資料、財物的移交方式;

 ?。ň牛┻`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ㄊ╇p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事項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飿I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ǘ┕矃^域內日常環境衛生的維護;

 ?。ㄈ┕簿G化的養護;

 ?。ㄋ模┪飿I管理區域內安全防范的措施;

 ?。ㄎ澹┪飿I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飿I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的管理和交通秩序的維護;

 ?。ㄆ撸┪飿I檔案資料的管理,包括與管理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戶資料、綠化管理資料、接管驗收記錄、維修記錄等;

 ?。ò耍┪飿I使用中對禁止行為的管理措施;

 ?。ň牛獦I主要求提供的特別服務。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清掃生活垃圾,并歸集至垃圾存放處,環衛部門應當及時清運。

  環衛部門除根據相關規定收取城市垃圾清運及消納費外,不得再向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收取任何其他費用。凡實施物業管理、收取物業管理費的小區,保潔服務費應含在物業管理費中,不得向業主另行收取。

  第四十五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費用與服務水平相符合的原則。物業服務費用應與不同物業的性質特點,物業服務內容相適應。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以書面形式公示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衛、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以用戶計??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ㄒ唬I主自用的向業主收取??收??;

 ?。ㄈ┕彩褂玫挠蓸I主分攤,按??理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或者使用人代收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衛、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等管理責任及有關費用,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四十八條 業主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b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和期限;

 ?。ǘ┰试S施工的時間;

 ?。ㄈ┣暹\與處置;

 ?。ㄎ澹┮蜓b修引發的鄰里糾紛的處理;

 ?。┭b飾裝修中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事項;

 ?。ㄆ撸┭b修押金和管理服務費用;

 ?。ò耍┢渌枰s定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提起訴訟。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 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簽訂住宅房屋買賣合同的物業買受人應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將住宅轉為租賃、經營或自用的建設單位也應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共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有部位及其附屬設施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按相關規定由專門機構管理。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資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分。

  因物業維護或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事先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并在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許可的合理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分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

  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獲取的凈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可根據業主公約的規定或業主大會的決定納入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管理。

  第五十五條 物業承租人或者除業主之外的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為物業使用人。物業使用人根據與業主的雙方約定,可以享有業主相應的權利和承擔業主相應的義務。但使用人與業主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業主公約。

  業主應當自合同簽訂起30日內將與使用人的約定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五十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ㄒ唬p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墻開窗、開門,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ǘ┱加没蛘邠p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

 ?。ㄈ┥米哉加?、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ㄋ模┧酱顏y建、堆放雜物;

 ?。ㄎ澹┣终季G地、毀壞綠化;

 ?。╇S意傾倒或者丟棄雜物、垃圾;

 ?。ㄆ撸┒逊乓兹家妆?、劇毒、放射性物品、超標準排放污染物或者發出超標準的噪聲和振動;

 ?。ò耍┪唇浥鷾蕯[攤設點;

 ?。ň牛o序停放車輛;

 ?。ㄊ┰诮ㄖ锖蜆嬛锷蟻y懸掛、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擅自改變房屋外觀外貌;

 ?。ㄊ唬┰谙?/a>通道上設置路障,損壞或者挪用消防設施;

 ?。ㄊ┚郾娦[,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為;

 ?。ㄊ┻`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或者種植蔬菜;

 ?。ㄊ模┓?、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七條 物業專有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專有部分所有人應當及時修繕、維護或采取防范措施。經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通知后,在合理限期內仍未進行修繕、維護或采取防范措施的,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進行修繕、維護或采取防范措施,其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物業共用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進行修繕、維護或采取防范措施。

  物業因第三人原因需要維修的,第三人應當及時維修。第三人未及時維修,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通知第三人進行維修,在合理限期內第三人未進行維修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進行維修,其費用由第三人承擔。

  發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危急情況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組織維修、更新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并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和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維修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八條 物業專有部分、共用部分進行維護、更新和改造時,相關業主負有協助的義務。

  第七章 違反本辦法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知全體業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應當由發展改革、規劃、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門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產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和解、依法申請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六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活動中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可以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受理,并進行調查、核實,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寫字樓、商住樓等非住宅區,以及農村住宅,實行物業管理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六條 業主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或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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