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萍鄉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2014年)

2320

  江西省萍鄉市人民政府令第 68號

  《萍鄉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8日召開的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年1月27日

  萍鄉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嚴格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提高本市綠化總體水平,創造良好人居環境,根據《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規劃區內綠線管理工作。

  市國土、農業、林業、水務、環保、房產、公安、城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規劃、市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組織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和修編工作。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六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結合城市詳細規劃,確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種性質用地的綠地率和人均公共綠地等控制指標。

  第七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八條市城市規劃區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

  (二)江河、湖泊、池塘、山體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濕地、古樹名木等的保護范圍;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條 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現有綠地,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編制現有綠線控制圖。

  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規劃綠地,由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編制規劃綠線控制圖。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規劃綠線控制圖,編制分期實施計劃。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少于1平方米;建設項目屬于舊城改造的,可以將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執行;

  (二)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于20%;

  (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養老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五)園林景觀路不小于40%,城市主干道應達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

  第十二條 城市建成區內的單位和居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于本辦法規定指標,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制定綠地建設計劃,逐步達到規定指標。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線要求編制附屬綠地設計方案。附屬綠地設計方案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核。未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與施工,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附屬綠化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對其附屬綠地工程進行驗收,凡驗收不合格或未按綠化規劃和綠化標準建設綠地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對該工程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因規劃調整或其他特殊原因,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十一條規定標準又確需建設的,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建設單位在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壞綠線內的樹木、植被、綠化設施等,不得改變綠化用地性質,不得進行經營性活動。

  第十六條 因城市規劃調整,確需占用城市規劃確定綠地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計劃,并征得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征求當地居民和單位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向社

  會公示落實綠地補足和經濟補償措施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綠線內用地的,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使用期間,應采取保護綠地的措施。使用期滿,應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并報批準部門驗收。

  第十八條 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綠地系統規劃執行情況、綠線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在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的,處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罰款。

  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實施。

篇2: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2011)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號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業經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世偉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創造良好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綠線的日常管理工作。

  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林業、交通、水務、房產、旅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綠線管理堅持科學劃定、嚴格控制、有效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國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綱要》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經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布局和綠地面積,并確定城市綠線。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準確提出不同類型城市綠化用地的界線、規劃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ㄒ唬┈F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及其他綠地;

 ?。ǘ┖恿?、湖泊、水塘、濕地、山體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ㄈ┥⑸种脖?、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范圍;

 ?。ㄋ模┢渌麑Τ鞘猩鷳B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單位自用綠地,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登記造冊并存檔,建立數字化管理平臺,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確定管理責任單位。城市綠線范圍內的規劃綠地,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第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等,應當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規定標準進行綠地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城市綠線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變更城市綠線:

 ?。ㄒ唬┬蘧幊鞘幸巹潓Τ鞘杏玫夭季诌M行調整,使城市綠地發生變化,需要根據新的規劃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調整的;

 ?。ǘ┙浾撟C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綠地,需要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調整的;

 ?。ㄈ┢渌浾撟C確有必要調整城市綠線的。

  變更城市綠線不得減少綠地面積。

  第十一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不得占用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地。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應當制定綠地保護、占補恢復賠償方案,報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在申請建設用地或建設工程許可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同時界定綠地率和綠地的地理坐標,劃定城市綠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確定城市綠地要求標準,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第十四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應當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各類建設工程應當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征收,違法建筑應當依法拆除。

  第十七條 占有、使用綠線范圍內綠地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管護職責,做好綠地維護工作,不得棄置或疏于管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從事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壞綠地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造成綠地、綠線損壞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規劃主管部門及所屬城市綠化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城市綠地嚴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處分權的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的城市綠線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谑谐鞘芯G線管理辦法(2011)

  ??谑谐鞘芯G線管理辦法(20**)

 ?。?0**年6月28日??谑械谑膶萌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15日??谑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公告第22號公布 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谑谐鞘芯G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管理城市綠地,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宜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主城區范圍內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海岸帶、海防林帶、江河兩岸、紅樹林保護區、地質公園、古樹名木保護范圍、林地、水庫周圍、飲用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沿線兩側等的綠地控制線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風景林地等)范圍的控制線。

  城市綠線包括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F狀綠線是指已經依法批準建成的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界線;規劃綠線是指規劃確定的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四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根據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本市城市綠線管理的具體工作。

  土地、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保、水務、交通、海洋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城市綠線管理,有權對破壞城市綠地、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六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該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稱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本市園林綠化目標和規劃布局,規定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明確綠化用地的界線、坐標和不同類型用地的綠化率控制指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無需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筑設計方案中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土地、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批準的綠地系統規劃,對已建成的各類綠地和規劃預留綠地劃定綠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依法劃定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ㄒ唬┮呀ǔ傻暮鸵巹濐A留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風景林地等;

 ?。ǘ┖0稁?、海防林帶、江河兩岸、紅樹林保護區、地質公園、古樹名木保護范圍、林地、水庫周圍、飲用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沿線兩側等的綠地控制區域;

 ?。ㄈ┢渌麑Τ鞘猩鷳B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十條 現有公園按照現狀用地范圍劃定城市綠線,規劃公園按照規劃用地范圍劃定城市綠線。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性質的公園綠地依法辦理有關產權證書。

  第十一條 道路綠地、海岸帶防護綠地、江河兩岸綠地和水庫周邊綠地等劃定綠線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土地、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在本辦法施行前編制城市綠地保護目錄,按照規定劃定保護綠地的綠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城市綠地保護目錄應當按照保護等級編制。本市城市綠地分為下列三個保護等級:

 ?。ㄒ唬┤f綠園、人民公園、金牛嶺公園、白沙門公園、世紀公園等占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為一級保護綠地;

 ?。ǘ┓雷o綠地、風景林地和占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綠地為二級保護綠地;

 ?。ㄈ┥a綠地、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為三級保護綠地。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

  前款所稱城市綠線的調整,是指因減少綠地面積、改變綠地使用性質或者占用綠地等情形致使城市綠地發生變化,城市綠線需要重新劃定的行為。

  因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情形,確需調整城市綠線的,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ㄒ唬儆谝患壉Wo綠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調整議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ǘ儆诙壉Wo綠地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ㄈ儆谌壉Wo綠地的,應當報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其中,竣工驗收前申請調整的,由建設單位提出,調整標準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綠地率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的附屬綠化工程現狀確定;竣工驗收后申請調整的,由產權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涉及居住區的,報批前還應當經本小區業主大會同意。

  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依法修改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涉及的城市綠線調整,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城市綠線調整前,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有關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城市綠線調整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依法調整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調整城市綠線導致一級、二級保護綠地面積減少的,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整綠線前落實新的同等面積的綠化用地。

  第十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綠線范圍內已建成綠地和規劃預留綠地登記造冊,編制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控制圖則,建立數據庫,并通過相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綠線控制圖則,編制分期實施計劃,完成規劃綠地建設。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風景林地等,應當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七條 禁止非法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用地。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應當按照《??谑谐擎倛@林綠化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經營性開發或者建設與保護綠地功能無關的其他設施。

  因公共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鋪設管線或者建設公共服務等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并按有關技術標準實施。

  第十九條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對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責令限期遷出。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護城市綠線舉報獎勵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查處城市綠線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園林綠化、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唇M織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將該規劃報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ǘ┪磳σ呀ǔ傻母黝惥G地和規劃預留綠地劃定城市綠線,或者未將依法劃定的城市綠線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和向社會公布的;

 ?。ㄈ┪淳幹苹蛘呶聪蛏鐣汲鞘芯G地保護目錄、城市綠線控制圖則的;

 ?。ㄋ模┻`反本辦法規定調整城市綠線和批準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用地的;

 ?。ㄎ澹┻`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的;

 ?。┌l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或者接到市民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ㄆ撸┢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擅自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經營性開發或者建設與保護綠地功能無關的其他設施的,由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并處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城市綠線范圍內擅自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城鄉規劃、園林綠化等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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