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84號
《湖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年12月7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20**年12月16日
湖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以人為本,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和完善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五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等組織應當加強煙花爆竹安全宣傳教育,配合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交通運輸和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和運輸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舉報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省煙花爆竹產業政策,通過負面清單制度嚴格控制生產企業數量,引導和支持生產企業逐步轉產退出。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根據產業政策需要轉產退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
第十條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新技術和新設備。支持開發安全、環保的煙花爆竹新產品。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應當占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人為注冊安全工程師或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產品品種、類別、級別、規格、質量、包裝、標志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在倉庫、中轉庫、有裸藥工房、危險工序崗位和晾曬場、烘干房、組裝工房、燃放試驗場等重點部位安裝視頻監控和異常情況報警裝置,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四條從事煙花爆竹涉藥、儲存作業(包括倉庫保管、守護)以及煙火藥、黑火藥制造等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知識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采用成熟可靠的煙花爆竹機械設備,重點涉藥工序逐步推廣機械化生產并實現人機隔離操作。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
發現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丟失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含有黑火藥、引火線等危險物品的煙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再加工;
(二)購買煙花爆竹帶藥半成品進行再加工;
(三)將煙花爆竹生產作業流程中的危險工序以承包、租賃、聯營等方式分散、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加工;
?。ㄋ模┥a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用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
?。ㄎ澹┦褂脟覙藴室幎ń故褂没蛘呓膳湮榈奈镔|生產煙花爆竹;
?。└邷?、雷電、暴雨等極端天氣情況下進行生產。
第三章經營和運輸安全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應當對銷售的煙花爆竹包裝箱、煙花爆竹產品分別粘貼登記標簽、產品標簽。登記標簽和產品標簽式樣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應當建立煙花爆竹生產、采購、銷售檔案,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保質期和銷售時間、購買單位等內容,并留存3年備查。
第二十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和存有實物的批發場所。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分設辦公區、樣品陳列區和倉庫區,陳列區不得擺放有藥樣品。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禁鞭區域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防止形成煙花爆竹零售聚集市場。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存放的數量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行業標準,結合零售點存放場所的面積及其周圍安全條件核定,并在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副本載明。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許可和登記注冊核準的地點存放經營。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經營者銷售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質量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對供應、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負責;因供應、銷售不合格的煙花爆竹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煙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車輛應當滿足安全條件和配送要求,且不得少于3輛。
第二十四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并應向具有從事危險貨物運送許可證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手續,方準運輸。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執行。
禁止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假冒、偽造、變造《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安裝使用具有定位系統的行車記錄儀以及車載視頻監控裝置,
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以及安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第二十六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承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按照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核定的時間、速度、路線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禁止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同時搭載其他貨物和人員。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飛機、火車、汽車、軌道交通、客輪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或者在托運、郵寄的物品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四章監督管理與應急救援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交流,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負有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煙花爆竹安全監督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M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ǘz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ㄈz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ㄋ模τ懈鶕J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的煙花爆竹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煙花爆竹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安全審查,加強對建設項目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監督煙花爆竹生產、批發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向社會進行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一)產品確認檢測出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
(二)產品無流向登記標簽、無買賣合同,產品包裝及標識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
(三)違法提供超許可范圍、超藥量、超規格的產品;
?。ㄋ模┮虍a品質量問題引發人身傷亡事故;
?。ㄎ澹┓欠ㄟ\輸、存儲產品。
第三十一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編制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本地區發生重特大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負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發生重特大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高溫、雷電、暴雨等極端天氣情況下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在零售許可證核準的地點以外存放、經營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諊矣嘘P標準對銷售的煙花爆竹包裝箱粘貼登記標簽、煙花爆竹產品粘貼產品標簽的;
?。ǘ┪窗凑找幎ń熁ū裆a、采購、銷售檔案或者未按規定留存備查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依照《湖北省燃放煙花爆竹若干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06)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55號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年1月11日國務院第1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袭數禺a業結構規劃;
?。ǘ┗窘ㄔO項目經過批準;
?。ㄈ┻x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ㄋ模S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ㄎ澹┥a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a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ㄆ撸┯薪∪陌踩a責任制;
?。ò耍┯邪踩a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ň牛┮婪ㄟM行了安全評價;
?。ㄊ┯惺鹿蕬本仍A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ㄊ唬┓?、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條件;
?。ǘ┙洜I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ㄈ┯蟹蠂覙藴实慕洜I場所和儲存倉庫;
?。ㄋ模┯斜9軉T、倉庫守護員;
?。ㄎ澹┮婪ㄟM行了安全評價;
?。┯惺鹿蕬本仍A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饕撠熑私涍^安全知識教育;
?。ǘ嵭袑5昊蛘邔9皲N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ㄈ┙洜I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ㄒ唬┏羞\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ǘ{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ㄈ┪kU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ㄋ模┩羞\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ㄎ澹熁ū竦馁忎N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熁ū竦漠a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ㄆ撸┻\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S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ǘ┎坏眠`反運輸許可事項;
?。ㄈ┻\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ㄋ模熁ū竦难b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ㄎ澹┭b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ㄆ撸┏霈F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奈锉Wo單位;
?。ǘ┸囌?、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ㄈ┮兹家妆锲飞a、儲存單位;
?。ㄋ模┹斪冸娫O施安全保護區內;
?。ㄎ澹┽t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搅?、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ㄆ撸┛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ㄒ唬┡e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ǘ┤挤艧熁ū竦姆N類、規格、數量;
?。ㄈ┤挤抛鳂I方案;
?。ㄋ模┤挤抛鳂I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ㄒ唬┪窗凑瞻踩a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ǘ┥a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ㄈ┕蛡蛭唇浽O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ㄋ模┥a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ㄎ澹┦褂冒凑諊覙藴室幎ń故褂没蛘呓膳湮榈奈镔|生產煙花爆竹的;
?。┪窗凑諊覙藴实囊幎ㄔ跓熁ū癞a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ǘ┪措S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ㄈ┻\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ㄋ模熁ū竦难b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ㄎ澹┭b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ㄆ撸┻\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ò耍┻\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11)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
(沈陽市政府令第27號)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業經20**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市和區、縣(市)應當建立安監、交通、工商、城建、房產、行政執法等部門和社會文教、宣傳及公共事業管理職責的重點單位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條 本市嚴格限制煙花爆竹的生產活動,對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第七條 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內的地區為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限制區域。在限制區域內,除農歷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間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節日允許燃放煙花爆竹以外,其他時間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外地區,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和區域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奈锉Wo單位、博物館、檔案館;
?。ǘ┲匾娛略O施;
?。ㄈV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新聞單位;
?。ㄋ模╇娦?、郵政、金融單位;
?。ㄎ澹┐笮湍茉磩恿υO施,水利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疖囌?、客(貨)運站、機場、主次干道的機動車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ㄆ撸┥a、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以及周邊距離100米范圍內;
?。ò耍﹪覚C關、醫療機構、幼兒園、教學科研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ň牛┦覂茸呃?、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ㄊ?0層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邊距離10米范圍內;
?。ㄊ唬嵭形飿I管理的小區,在物業企業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ㄊ┏鞘芯G地;
?。ㄊ┥搅值戎攸c防火區。
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周邊具體范圍,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管護。
第九條 重大慶典活動和重要節日舉辦的焰火晚會,主辦單位應當在7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由主辦單位負責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十條 本市禁止零售經營者銷售和禁止單位、個人燃放B級以上(含B級)級別的煙花爆竹。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具體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銷售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產品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并標明批發企業專營字樣。沒有標明批發企業專營字樣的產品,不得銷售。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供應本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以外的煙花爆竹產品;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到本地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銷售本市規定以外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應當按照總量控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
第十五條 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不得設置在居民住宅樓和辦公樓內。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實行定點銷售,專庫專用,專人看護,與火源、電源隔絕,配備必要的防火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經所在地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經營、使用。
第十六條 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從外埠購貨時,憑訂貨合同到公安機關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運輸活動。
零售經營者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應當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到公安機關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備案手續。運輸煙花爆竹車輛上路行駛應當派專人押運,并懸掛危險物品標志。
經由道路跨縣(市)運輸煙花爆竹的,由運往地縣(市)級公安機關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第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進入車站、影劇院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并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后,應當停止銷售,并于10日內,將剩余煙花爆竹送往原供貨單位集中保管,并簽訂存放協議。
第十九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二十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二條 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不符合本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不符合本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二十四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ǘ┪措S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ㄈ┻\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ㄋ模熁ū竦难b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ㄎ澹┭b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ㄆ撸┻\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對于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沈政令〔20**〕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