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55號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年1月11日國務院第1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袭數禺a業結構規劃;
?。ǘ┗窘ㄔO項目經過批準;
?。ㄈ┻x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ㄋ模S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ㄎ澹┥a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a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ㄆ撸┯薪∪陌踩a責任制;
?。ò耍┯邪踩a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ň牛┮婪ㄟM行了安全評價;
?。ㄊ┯惺鹿蕬本仍A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ㄊ唬┓?、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條件;
?。ǘ┙洜I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ㄈ┯蟹蠂覙藴实慕洜I場所和儲存倉庫;
?。ㄋ模┯斜9軉T、倉庫守護員;
?。ㄎ澹┮婪ㄟM行了安全評價;
?。┯惺鹿蕬本仍A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饕撠熑私涍^安全知識教育;
?。ǘ嵭袑5昊蛘邔9皲N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ㄈ┙洜I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ㄒ唬┏羞\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ǘ{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ㄈ┪kU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ㄋ模┩羞\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ㄎ澹熁ū竦馁忎N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熁ū竦漠a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ㄆ撸┻\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S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ǘ┎坏眠`反運輸許可事項;
?。ㄈ┻\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ㄋ模熁ū竦难b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ㄎ澹┭b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ㄆ撸┏霈F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奈锉Wo單位;
?。ǘ┸囌?、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ㄈ┮兹家妆锲飞a、儲存單位;
?。ㄋ模┹斪冸娫O施安全保護區內;
?。ㄎ澹┽t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搅?、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ㄆ撸┛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ㄒ唬┡e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ǘ┤挤艧熁ū竦姆N類、規格、數量;
?。ㄈ┤挤抛鳂I方案;
?。ㄋ模┤挤抛鳂I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ㄒ唬┪窗凑瞻踩a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ǘ┥a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ㄈ┕蛡蛭唇浽O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ㄋ模┥a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ㄎ澹┦褂冒凑諊覙藴室幎ń故褂没蛘呓膳湮榈奈镔|生產煙花爆竹的;
?。┪窗凑諊覙藴实囊幎ㄔ跓熁ū癞a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ǘ┪措S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ㄈ┻\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ㄋ模熁ū竦难b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ㄎ澹┭b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ㄆ撸┻\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ò耍┻\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杭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2011)
杭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20**)
?。?0**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批準 20**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公布 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防止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上城區、下城區、拱墅區、江干區、西湖區、濱江區行政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春節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的具體時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告。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重大慶典活動,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燃放時間和地點。
蕭山區、余杭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舉辦重大慶典活動,需要在本行政區域限制燃放地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蕭山區、余杭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領導。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等組織應當配合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加強安全燃放知識的宣傳普及,教育各單位和公民個人遵守有關規定,提高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覚C關辦公場所;
?。ǘ┪奈锉Wo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
?。ㄈ┮兹家妆锲飞a儲存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ㄋ模┸娛略O施所在地;
?。ㄎ澹┥搅值戎攸c防火區:
?。┽t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宗教活動場所;
?。ㄆ撸┹斪冸娫O施安全保護區內;
?。ò耍┸囌?、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ň牛┥唐方灰资袌?、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ㄊ┦?、蕭山區、余杭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地區。
第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者《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
煙花爆竹的零售經營網點應當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則布設,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后確定。
第八條 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
公安部門應當嚴格審查燃放作業單位資質、作業人員資格,監督指導并協助主辦單位做好安全保衛、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的國家標準和實際情況,確定禁止在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并由市、蕭山區、余杭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不得銷售在本地區禁止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坏迷诮ㄖ飪?、屋頂、陽臺、窗戶等處燃放,或者從室內向外拋擲燃放;
?。ǘ┎坏孟蛉巳?、車輛、樹木、公共綠化地等處拋擲燃放;
?。ㄈ┎坏梅恋K行人、車輛、船舶的安全通行;
?。ㄋ模┎坏貌捎闷渌:舶踩腿松?、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燃放種類、規格的規定,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
非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存放超過三十千克的煙花爆竹制品。
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陪同并看護。
第十一條 居(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等組織,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通過公約等形式,約定本地區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規格和燃放的時間、地點,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活動,沒收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并對批發企業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零售經營者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銷售本地區公布的禁止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并對批發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零售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公安部門實施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六條或者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燃放本地區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沒收煙花爆竹,可以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存放煙花爆竹制品的,沒收存放的煙花爆竹制品,并可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銷售、燃放、運輸、攜帶、托運和夾帶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七條 各縣(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24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杭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