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3)

2071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55號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已于20**年1月25日經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長蔡 武

  20**年2月4日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管理,維護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消費需求,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游藝娛樂場所是指通過游戲游藝設備提供游戲游藝服務的經營場所。

  其他場所兼營以上娛樂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娛樂場所傳播民族優秀文化藝術,提供面向大眾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內容和服務;鼓勵娛樂場所實行連鎖化、品牌化經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負責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負責指導所在地娛樂場所行業協會工作。

  第五條 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 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下列地點:

 ?。ㄒ唬┓课萦猛局泻凶≌慕ㄖ?;

 ?。ǘ┎┪镳^、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ㄈ┚用褡≌瑓^;

 ?。ㄋ模┙逃ㄒ幎ǖ闹行W校周圍;

 ?。ㄎ澹┮勒铡夺t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

 ?。└骷壷袊伯a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

 ?。ㄆ撸┸囌?、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ò耍┙ㄖ锏叵乱粚右韵拢ú缓叵乱粚樱?;

 ?。ň牛┡c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信c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應當符合文化產品生產、出版、進口的規定;

 ?。ǘ└栉鑺蕵穲鏊M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農村地區除外),游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積不包括辦公、倉儲等非營業性區域;

 ?。ㄈ┓蠂抑伟补?/a>理、消防安全、環境噪聲等相關規定;

 ?。ㄋ模┓?、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村地區設立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消費者數量的核定標準,但不得低于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游藝娛樂場所總量與布局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條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前,籌建人可以向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籌建咨詢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為籌建人提供行政指導。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ㄒ唬┰O立申請書;

 ?。ǘ┢髽I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

 ?。ㄈ┙M織機構和章程;

 ?。ㄋ模┩顿Y人、擬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ㄎ澹┓慨a權屬證書,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租賃意向書;

 ?。┙洜I場所地理位置圖;

 ?。ㄆ撸﹫鏊鶅炔拷Y構平面圖,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游藝娛樂場所應當標明游戲和游藝分區經營位置、游戲游藝設備數量及位置;

 ?。ò耍┫?、環境保護部門的批準文件;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的,還應當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設立場所的位置、周邊環境、面積等進行實地檢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設立場所、文化主管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日,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和游藝娛樂場所使用的游戲游藝設備進行內容核查。

  第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和文化產品內容核查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批準的,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的,變更投資人員、投資比例以及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新增、變更歌曲點播系統,游藝娛樂場所新增、變更游戲游藝設備的,應當報原發證機關核查。

  第十七條 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年。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持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以及營業情況報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按照設立條件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八條 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由原發證機關向社會公告注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函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經營秩序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 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シ?、表演的節目不得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

 ?。ǘ┎坏脤鏊褂玫母枨c播系統連接至境外曲庫;

 ?。ㄈ┎坏蒙米宰兏鼒鏊褂玫母枨c播系統。

  第二十一條 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坏迷O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

 ?。ǘ┻M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ㄈ┎坏蒙米宰兏螒蛴嗡囋O備;

 ?。ㄋ模嵭杏螒?、游藝分區經營,并有明顯的分區標志;

 ?。ㄎ澹┏龂曳ǘü澕偃胀?,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游戲區。

  第二十二條 娛樂場所不得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娛樂場所招用外國人從事演出活動的,應當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文化產品內容自審和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在場所內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巡查情況應當記入營業日志。

  消費者利用娛樂場所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娛樂場所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信用管理檔案,記錄被文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處罰的情況以及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娛樂場所第一責任人和內容管理專職人員進行政策法規培訓。

  第二十八條 違反《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歌舞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游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1日起施行。

篇2: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58號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已經20**年1月18日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ㄒ唬┰赣薪M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ǘ┮蚍缸镌粍儕Z政治權利的;

 ?。ㄈ┮蛭?、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ㄋ模┮蛸u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第七條 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ㄒ唬┚用駱?、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ǘ┚用褡≌瑓^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ㄈ┸囌?、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ㄋ模┙ㄖ锏叵乱粚右韵?;

 ?。ㄎ澹┡c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八條 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于總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經營

  第十三條 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ㄒ唬┻`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ǘ┪:医y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ㄈ┪:野踩?,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ㄋ模┥縿用褡宄鸷?、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ㄎ澹┻`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迷信的;

 ?。┬麚P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ㄆ撸┻`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ò耍┪耆?、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ň牛┓?、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ㄒ唬┴溬u、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ǘ┙M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ㄈ┲谱?、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ㄋ模┨峁┗蛘邚氖乱誀I利為目的的陪侍;

 ?。ㄎ澹┵€博;

 ?。氖?、迷信活動;

 ?。ㄆ撸┢渌`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七條 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 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 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筑、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二十六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 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二十九條 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第三十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ㄒ唬┱彰髟O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ǘ┪窗凑毡緱l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ㄈ┪窗凑毡緱l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ㄋ模┪窗凑毡緱l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ㄎ澹┪窗凑毡緱l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四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ㄒ唬┰O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的;

 ?。ǘ┮袁F金、有價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第四十五條 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ㄒ唬└栉鑺蕵穲鏊母枨c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ǘ└栉鑺蕵穲鏊シ诺那?、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

 ?。ㄈ└栉鑺蕵穲鏊蛹{未成年人的;

 ?。ㄋ模┯嗡噴蕵穲鏊O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ㄎ澹蕵穲鏊菁{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四十八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ㄒ唬┳兏嘘P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ǘ┰诒緱l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ㄈ臉I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第四十九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 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 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衛生、環境保護、價格、勞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解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娛樂場所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虿环戏ǘㄔO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的;

 ?。ǘ┎宦男斜O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依法取締,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ㄈ┙拥綄`法行為的舉報、通報后不依法查處的;

 ?。ㄋ模├寐殑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ㄎ澹├寐殑罩?,參與、包庇違法行為,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通風報信的;

 ?。┯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從業人員,包括娛樂場所的管理人員、服務人員、保安人員和在娛樂場所工作的其他人員。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3)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55號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已于20**年1月25日經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長蔡 武

  20**年2月4日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管理,維護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消費需求,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游藝娛樂場所是指通過游戲游藝設備提供游戲游藝服務的經營場所。

  其他場所兼營以上娛樂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娛樂場所傳播民族優秀文化藝術,提供面向大眾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內容和服務;鼓勵娛樂場所實行連鎖化、品牌化經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負責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負責指導所在地娛樂場所行業協會工作。

  第五條 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 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下列地點:

 ?。ㄒ唬┓课萦猛局泻凶≌慕ㄖ?;

 ?。ǘ┎┪镳^、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ㄈ┚用褡≌瑓^;

 ?。ㄋ模┙逃ㄒ幎ǖ闹行W校周圍;

 ?。ㄎ澹┮勒铡夺t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

 ?。└骷壷袊伯a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

 ?。ㄆ撸┸囌?、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ò耍┙ㄖ锏叵乱粚右韵拢ú缓叵乱粚樱?;

 ?。ň牛┡c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信c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應當符合文化產品生產、出版、進口的規定;

 ?。ǘ└栉鑺蕵穲鏊M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農村地區除外),游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積不包括辦公、倉儲等非營業性區域;

 ?。ㄈ┓蠂抑伟补?/a>理、消防安全、環境噪聲等相關規定;

 ?。ㄋ模┓?、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村地區設立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消費者數量的核定標準,但不得低于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游藝娛樂場所總量與布局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條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前,籌建人可以向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籌建咨詢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為籌建人提供行政指導。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ㄒ唬┰O立申請書;

 ?。ǘ┢髽I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

 ?。ㄈ┙M織機構和章程;

 ?。ㄋ模┩顿Y人、擬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ㄎ澹┓慨a權屬證書,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租賃意向書;

 ?。┙洜I場所地理位置圖;

 ?。ㄆ撸﹫鏊鶅炔拷Y構平面圖,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游藝娛樂場所應當標明游戲和游藝分區經營位置、游戲游藝設備數量及位置;

 ?。ò耍┫?、環境保護部門的批準文件;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的,還應當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設立場所的位置、周邊環境、面積等進行實地檢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設立場所、文化主管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日,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和游藝娛樂場所使用的游戲游藝設備進行內容核查。

  第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和文化產品內容核查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批準的,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的,變更投資人員、投資比例以及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新增、變更歌曲點播系統,游藝娛樂場所新增、變更游戲游藝設備的,應當報原發證機關核查。

  第十七條 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年。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持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以及營業情況報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按照設立條件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八條 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由原發證機關向社會公告注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函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經營秩序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 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シ?、表演的節目不得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

 ?。ǘ┎坏脤鏊褂玫母枨c播系統連接至境外曲庫;

 ?。ㄈ┎坏蒙米宰兏鼒鏊褂玫母枨c播系統。

  第二十一條 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坏迷O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

 ?。ǘ┻M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ㄈ┎坏蒙米宰兏螒蛴嗡囋O備;

 ?。ㄋ模嵭杏螒?、游藝分區經營,并有明顯的分區標志;

 ?。ㄎ澹┏龂曳ǘü澕偃胀?,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游戲區。

  第二十二條 娛樂場所不得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娛樂場所招用外國人從事演出活動的,應當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文化產品內容自審和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在場所內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巡查情況應當記入營業日志。

  消費者利用娛樂場所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娛樂場所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信用管理檔案,記錄被文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處罰的情況以及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娛樂場所第一責任人和內容管理專職人員進行政策法規培訓。

  第二十八條 違反《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歌舞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游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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