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辦發〔20**〕1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經濟開發區:
《咸寧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已于9月4日經市政府20**年第13次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9月20日
咸寧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用人單位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的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參照本辦法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四條 生育保險全市實行“統一政策、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標準、統一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湖北省社會保險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工作的領導,加大擴面征繳工作力度,多方籌措資金,加大財政投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財政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金利息、滯納金、政府補貼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按核定年度計算,繳費辦法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政策規定執行。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全額拔款事業單位人員由財政負擔,其他事業單位按財政原資金渠道比例分擔。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納生育費。
第九條 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國家統計口徑規定以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據實核定。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核定;高于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核定。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辦理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費。
參保單位合并、兼并、轉讓、租賃、承包時,接收或者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責任,按規定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繳費滿6個月。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
(一)生育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流產300元,順產3000元,剖腹產5000元。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及婦檢費用,年最高支付限額為500元。
男職工未就業的配偶生育按上述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已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不再另享受居民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女職工,符合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的產假、休假享受津貼天數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令第619號)第七、八條規定執行。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的,享受98日的產假。難產的,增加15日產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日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產假。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日產假;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享受42日產假;懷孕7個月以上引產的,享受90日產假。
(三)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在上述產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產假天數計算。
第十五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的男職工,其配偶符合國家政策生育的,在配偶產假期間可享受10日的護理假和護理假津貼,護理假日津貼標準按其配偶生育的上一個月用人單位人均日繳費工資基數計發。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之一,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國家或省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二)不符合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規定的;
(三)不符合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就醫規定的;
(四)未按規定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五)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殘、打架斗毆、責任事故等造成終止妊娠的醫療費用;
(六)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七)使用胚胎移植等助孕技術的費用;
(八)涉及嬰幼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支付的費用。
第四章 醫療管理
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用的范圍,應符合《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的規定。
第十九條 參保職工治療因生育引起的并發癥、合并癥疾病,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產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期滿后需繼續治療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辦理。但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除外。
經鑒定,因實行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治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墊付,出院后由用人單位提供下列資料,并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審核結算手續:
(一)《居民身份證》;
(二)《生育服務證》;
(三)參保男職工未就業的配偶必須提供未就業證明;
(四)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
(五)計劃生育手術證明;
(六)醫療文書、費用清單和有效發票。
第二十一條 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向經辦機構申領。自分娩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除遇不可抗力外,逾期不受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的,由人力資源和社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生育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的,由人力資源和社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補足的,由人力資源和社保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予以追回,并處損失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生育保險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予以追回騙取的生育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除依法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險基金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對有關生育保險政策作出調整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辦法進行適時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年9月30日止。
篇2: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06)
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43號
《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業經市政府20**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政高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城鎮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鎮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育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的業務經辦工作,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建立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監督;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征收。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為:
?。ㄒ唬┯萌藛挝焕U納的生育保險費;
?。ǘ┥kU費的利息及增值收入;
?。ㄈ┌匆幎ㄊ杖〉臏{金;
?。ㄋ模┢渌婪☉敿{入生育保險的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依據國家、省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統一核定、合并征收。
用人單位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核定的同時,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手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有關保險登記手續。
第九條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為6‰。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自繳費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停止該單位參保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并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欠費期間所發生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緩繳生育保險費的,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緩繳生育保險費申請。
接到用人單位提出的緩繳生育保險費的申請后,由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經批準緩繳后方可緩繳,但緩繳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用人單位緩繳生育保險費期間所發生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待用人單位整體補齊生育保險費后,經審核,按生育保險規定給予報銷。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屬于企業的在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和藥物流產等,下同)、引產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
?。ㄒ唬┤焉?個月以上生產的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女職工,享受3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職工,還可按下列規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貼:
1、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3、符合計劃生育晚育(女職工年滿23周歲以上、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條件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2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ǘ┤焉?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引產或者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ㄈ┤焉?個月以下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ㄋ模┓嫌媱澤碛卟㈩I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職工,享受15天的護理假工資。
生育生活津貼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ㄒ唬┓嫌媱澤咭幎ㄉ?,從妊娠到分娩期間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
?。ǘ┓嫌媱澤咭幎ǖ牧鳟a、引產、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術、絕育或者復通術、皮下埋植或者取出避孕劑術的診療費;
?。ㄈ┢蕦m產術中遇子宮肌瘤、卵巢囊腫、卵巢腫瘤的手術費。
生育醫療費實行限額補貼。具體限額補貼標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并根據生育保險基金運行和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適時進行調整。
生育醫療費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因妊娠或者分娩所引起并發癥、合并癥以及因計劃生育手術、流產、引產所引起并發癥,符合住院條件辦理住院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ㄒ唬┯媱澩夥置浠蛘叻腔樯馁M用;
?。ǘ┮蜻x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的費用;
?。ㄈ┮蜃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他傷、其他違法行為和醫療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ㄋ模┥婕皨雰旱尼t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ㄎ澹┢渌錾kU規定范圍的費用。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者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以非法手段領取生育保險費用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冒領的生育費用,并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生育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核定手續,或者不繳、少繳、遲繳生育保險費,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稅務執法人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沈陽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費流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蘇家屯區、新城子區、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以區、縣(市)為單位,實行單獨統籌,并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城鎮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2011修正)
大連市城鎮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20**修正)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
?。?995年8月2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根據20**年12月2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1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大連市城鎮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20**修正本)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鎮女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駐連辦事機構)、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第三條 大連市勞動行政部門是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城鎮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做好全市城鎮女職工生育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保險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的業務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市統一籌集,統一管理。
第五條 生育保險費由企業按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0.8%每月向勞動保險機構直接繳納或由勞動保險機構委托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轉入勞動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戶。
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8%繳納。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調整企業繳費標準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不實行減免。企業暫無能力繳納的,由市勞動保險機構核實,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暫緩繳納。
第九條 被拍賣、注銷、兼并、轉讓、租賃、承包等的企業,生育保險費的繳納由接收單位負責。在上述期間已懷孕女職工失業的,其生育保險待遇仍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及享受條件
第十條 女職工生育和流產時,企業須按下列規定給予產假:
?。ㄒ唬┡毠どa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為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ǘ┡毠ね碛ǘ軞q零九個月以后生育)并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產假在國家規定九十天的基礎上增加四十四天。難產的,另增加產假十五天。
?。ㄈ┡毠言胁粷M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女職工晚育的,男方職工享受護理假七天。
第十一條 符合《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和《大連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規定生育或具有準生證流產的,享受如下待遇:
?。ㄒ唬┊a假和護理假期間由勞動保險機構按職工本人上月實得工資計算成日工資乘以女職工產假天數(或男方職工護理假天數),發給生育津貼(產假工資)和護理津貼(護理假期間的工資);
?。ǘ┡毠ぴ挟a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實行限額報銷,正常產不超過1000元,難產的不超過1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增加200元。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不超過500元,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不超過700元。在上述限額標準內的,憑票據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報銷;超過上述標準的部分,個人負擔15%,其余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報銷。
市勞動行政部門,應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對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因實施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失敗而流產的,其產假期間的工資及各項醫療補費由其所在企業按國家規定發給或報銷。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應享受生育或護理保險待遇的職工,在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由所在單位持準生證、嬰兒出生證(或死亡證明)和獨生子女光榮證到當地勞動保險機構辦理手續,一次性領取生育津貼(或護理津貼)和報銷醫療費,并按實發給職工本人。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是用于女職工生育保險的專項基金,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五條市勞動保險機構從當年實際收繳生育保險費總額中提取2%管理服務費,用于管理機構的人員經費、辦公費及其它業務經費。
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及其管理費不計征稅、費,當年結余轉下年使用。
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由勞動保險機構負責編制,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審定。
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費的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工會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企業職工本人對其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疑議的,可以直接到企業或勞動保險機構查詢;認為生育保險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到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訴的,必須在30天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繳、少繳生育保險費的企業,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 企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領生育保險金的,由勞動保險機構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額2倍處以罰款,同時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企業截留或挪用職工生育津貼(或護理津貼)、生育醫療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并按國家規定的利息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和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資金流失或有非法所得的,應全部追回并入保險基金,對主要責任人和負責人,視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