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清府辦(20**)32號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使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令《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年第123號)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清遠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不含離退休人員,下同)都應參加職工生育保險。
按屬地管理原則,中央、省和其他駐清遠單位的職工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職工生育保險工作,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社會保險部門負責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給付和管理業務。財政、衛生、地稅等部門按職能分工,協同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全市職工生育保險實行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制度、統一信息和業務操作規程。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征收。
生育保險費以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的繳費比例,由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人數逐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公務員生育保險費由各級財政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中列支。
生育保險基金不征稅、費。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列入單位管理成本。
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暫無能力繳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地稅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暫緩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參保人在緩繳期間生育的,須由用人單位清繳欠費和利息后方可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第七條 用人單位因破產、轉讓、兼并、撤銷、改制等原因欠繳的生育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單位破產或被撤銷的,從資產清算中清償;
(二)單位被轉讓的,從轉讓所得中清償;
(三)單位被兼并的,由接收單位清償;
(四)單位改制、承包、租賃的,由經營者清償。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并存入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顚S?不得擠占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少繳或不繳生育保險基金的,由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 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符合國家、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險待遇:
(一)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清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大目錄”審核給予報銷;報銷比例為:一級(含未定級、鄉鎮衛生院)醫院報銷100%;二級醫院報銷90%;三級醫院報銷80%。
(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以下標準一次性包干計發(含產假期間的補貼、營養補助費、津貼、獎金、妊娠期的安胎、檢查等費用):
1、女職工順產、7個月以上引產(含7個月)的生育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3個月。
2、剖腹產的生育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4個月。
3、流產(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的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1.5個月。
4、流產(3個月以下、含3個月)的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0.5個月。
5、參加生育保險統籌的男職工看護妻子假期的津貼按清遠市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0.5個月。
第十一條 職工(含男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
(二)符合國家、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違反國家、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
(二)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
(三)不符合國家和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的費用;
(四)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五)分娩期外治療生育并發癥的費用;
(六)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或參保人累計繳費不滿一年的;
(七)職工
因為計劃生育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復通術、婦女孕期健康檢查及治療不孕不育發生的費用;
(八)不能提供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證件及證明材料的。
第十三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和職工(男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應在其終止妊娠后1年內,攜帶以下相關資料到社會保險部門申辦生育保險待遇(逾期申辦的,社會保險部門不予受理)。
醫院收費收據、費用累計明細清單、診斷證明書(或相關醫學證明)原件;參保人身份證、結婚證、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生育證(流動人口須提供當地流動人口計生服務證)、新生兒出生證原件,并各復印一份。
社會保險部門在辦理手續后的次月將女職工生育住院(門診)醫療費和生育津貼一次性撥付給參保人。
第十四條 參保人生育醫療服務,應當在所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參保女職工在異地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手續(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異地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在清遠市規定的給付標準內的,按照實際發生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 公務員生育保險待遇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社會保險部門應建立和健全財務、統計、審計制度,定期向同級財政、審計部門作基金收支、運行的年度預決算報告,并接受人大、財政、審計、工會、婦聯及職工代表的監督。
第十七條 各用人單位的工會、婦女組織要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職工生育保險的宣傳工作,認真貫徹執行職工生育保險的有關政策,督促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未繳納生育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所屬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的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
第十九條 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騙取金額;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增收、減免生育保險費、利息或者滯納金的;
(二)不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于20**年9月1日實施,清勞社〔1995〕67號、清勞社〔20**〕7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篇2: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14修正)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修正)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92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8月4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 李希
20**年8月6日
七、將《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少繳、不繳生育保險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補繳?!薄 〉谑藯l修改為:“違反本規定,謊報、瞞報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而造成欠繳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繳足,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p>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規定參加社會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生育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省、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征收。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ㄒ唬┢髽I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ǘ┥kU基金的利息收入;
?。ㄈ┥kU基金的增值收入;
?。ㄋ模┌凑找幎ㄊ杖〉臏{金。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省轄市)級統籌,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或者結余較多時,市人民政府應當調整繳費標準。
生育保險費按照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繳費辦法和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不高于生育保險基金總額1%的比例提取管理費,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不實行減免。企業暫無能力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可以暫緩繳納。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九條 企業欠繳的生育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ㄒ唬┢髽I破產,從資產清算中清償;
?。ǘ┢髽I被轉讓,從轉讓所得中清償;
?。ㄈ┢髽I被兼并,由接收企業清償;
?。ㄋ模┢髽I改制、承包、租賃,由經營者清償。
第十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代扣代繳,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存儲,??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后,按照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一條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后,由所在企業憑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流產或者死亡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填報《生育保險申請表》,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手續。
第十二條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可領取下列生育保險費用:
?。ㄒ唬┌凑丈弦荒甓仁猩鐣缕骄べY計發的產假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ǘ膽言械缴陂g,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因生育直接引發感染其他疾病的醫療費;
?。ㄈ┌凑丈弦荒甓仁猩鐣缕骄べY計發的男方護理假工資。
生育生育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委托職工所在企業發放。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管理。生育保險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費的提取、使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十四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一次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職工認為生育保險權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少繳、不繳生育保險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補繳。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謊報、瞞報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而造成欠繳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繳足,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以非法手段領取生育保險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冒領的生育費用,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截留、侵占和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除追回全部本金外,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詼p免或者增收企業生育保險費的;
?。ǘ┥米酝0l、減發或者增發企業生育保險費的;
?。ㄈ┥米蕴岣呱kU管理費提取比例的;
?。ㄋ模┕芾聿簧?,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ㄎ澹┴澪凵kU基金及管理費的。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款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06)
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43號
《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業經市政府20**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政高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城鎮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鎮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育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的業務經辦工作,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建立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監督;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征收。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為:
?。ㄒ唬┯萌藛挝焕U納的生育保險費;
?。ǘ┥kU費的利息及增值收入;
?。ㄈ┌匆幎ㄊ杖〉臏{金;
?。ㄋ模┢渌婪☉敿{入生育保險的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依據國家、省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統一核定、合并征收。
用人單位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核定的同時,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核定手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有關保險登記手續。
第九條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為6‰。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自繳費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停止該單位參保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并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欠費期間所發生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緩繳生育保險費的,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緩繳生育保險費申請。
接到用人單位提出的緩繳生育保險費的申請后,由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經批準緩繳后方可緩繳,但緩繳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用人單位緩繳生育保險費期間所發生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待用人單位整體補齊生育保險費后,經審核,按生育保險規定給予報銷。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屬于企業的在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和藥物流產等,下同)、引產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
?。ㄒ唬┤焉?個月以上生產的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女職工,享受3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職工,還可按下列規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貼:
1、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3、符合計劃生育晚育(女職工年滿23周歲以上、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條件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2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ǘ┤焉?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引產或者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ㄈ┤焉?個月以下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ㄋ模┓嫌媱澤碛卟㈩I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職工,享受15天的護理假工資。
生育生活津貼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ㄒ唬┓嫌媱澤咭幎ㄉ?,從妊娠到分娩期間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
?。ǘ┓嫌媱澤咭幎ǖ牧鳟a、引產、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術、絕育或者復通術、皮下埋植或者取出避孕劑術的診療費;
?。ㄈ┢蕦m產術中遇子宮肌瘤、卵巢囊腫、卵巢腫瘤的手術費。
生育醫療費實行限額補貼。具體限額補貼標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并根據生育保險基金運行和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適時進行調整。
生育醫療費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因妊娠或者分娩所引起并發癥、合并癥以及因計劃生育手術、流產、引產所引起并發癥,符合住院條件辦理住院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ㄒ唬┯媱澩夥置浠蛘叻腔樯馁M用;
?。ǘ┮蜻x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的費用;
?。ㄈ┮蜃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他傷、其他違法行為和醫療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ㄋ模┥婕皨雰旱尼t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ㄎ澹┢渌錾kU規定范圍的費用。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者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以非法手段領取生育保險費用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冒領的生育費用,并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生育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核定手續,或者不繳、少繳、遲繳生育保險費,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稅務執法人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沈陽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費流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蘇家屯區、新城子區、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以區、縣(市)為單位,實行單獨統籌,并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