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土地管理中的職責和分工,形成政府組織領導、國土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齊抓共管的土地執法監察體系,有效遏制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國土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關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及違法用地查處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成立市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主管國土工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各區(含經濟功能區,下同)和相關職能部門、相關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研究決定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整改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解決查處整改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協調各區及相關部門按要求開展查處整改的各項工作。
第四條 市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整改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整改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違法用地制止、查處、清拆、復耕復綠等工作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下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對上級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違法用地以及單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設用地情況負總責。
各區行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土地執法共同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土部門)是發現、制止、查處違法用地的主要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土地管理法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預防違法用地行為的發生;組織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工作;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一)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動態巡查責任制度。發現違法用地行為應立即予以制止,無法有效制止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違法當事人限期改正,并按規定調查立案處理。
(二)建立健全土地違法違規情況報告制度。每周匯總新發現違法用地臺賬,報告違法用地所在地的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并抄送發改、規劃、建設、工商、供水、供電等相關土地執法共同責任部門;無法有效制止的,應立即書面(緊急情況下,可采用電話、口頭等方式,但必須做好記錄,并請現場有關見證人員簽名,下同)報告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重大違法用地或因違法用地造成惡劣影響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必須及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及同級監察部門。
(三)發現違法用地上的違法建設行為發生在城鄉規劃區范圍的,應將案件材料及時移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四)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立案調查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涉及需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國土部門應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監察部門或相應的任免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國土部門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八條 規劃部門在接到國土部門關于違法用地的書面告知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核實有關規劃的信息并提供相關城鄉規劃資料;發現或被告知轄區內有違法建設或違法用地的,在對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前,暫停辦理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工程驗收等業務。
國土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將違法行為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函告規劃部門。
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鄉規劃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的巡查發現與行政處罰;發現涉及破壞、侵占農用地及非法轉讓土地、非法批地等違法用地行為的,應告知國土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在收到國土部門有關違法建設行為的移交函后,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函告國土部門。
第十條 各區、鎮政府負責統籌組織轄區內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工作
,建立長效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及時組織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及違法建設行為,確保本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無違法用地行為。
區政府可以組織街道辦事處落實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的工作。
(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國土部門關于違法用地的書面告知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對違法用地行為進行制止;在2個工作日內無法有效制止的,應在第3個工作日向所在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報告。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在接到報告后的3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制止。
(二)對鎮、村莊規劃區內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行為,鎮政府應在發現該行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責令違法當事人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對該違法建筑進行拆除。
(三)對轄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違法進行用地建設的,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依法予以處理。
(四)各區應定期召集公安、檢察、法院、國土、規劃、行政執法、監察、工商、供水、供電、農業、林業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對違法用地的查處進行協調,督促落實對違法建筑的拆除和復耕復綠等工作。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犯罪的土地案件進行立案查處,并為相關部門的土地執法工作依法提供保障。
(一)對國土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違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復雜的,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不予立案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將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認為不屬本機關管轄的,應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回國土部門,并書面說明理由。
(二)相關部門在制止土地違法行為遇暴力阻礙時,可根據需要請求協助,公安機關應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應按110接處警規定趕赴現場協助執法,并依法處理。
(三)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取證或有證據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時,國土部門需要公安機關參與、配合的,可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應派員介入。
第十二條 國土部門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國土部門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國土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立案監督。
第十三條國土部門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應當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和監察部門。
國土部門在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或瀆職以及利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發現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的案件,國土部門已立案且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而未移送的,應當書面告知國土部門移送案件,國土部門接到通知后7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告知檢察機關。
第十四條 監察部門加強對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履行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并依法依紀追究違法用地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監督對土地違法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對不履行職責的,進行督辦和行政問責。
(二)對國土部門移送的土地違法案件中涉及追究行政責任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并退回案件材料。
(三)立案調查的違紀案件,無特殊原因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束。
(四)對影響較大、后果嚴重的案件,監察部門可以提前介入,與國土部門一起聯合辦案。
第十五條 國土部門查實土地違法事實后,應書面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對已批復項目建議書但未依法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審批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予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對未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核準制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予辦理項目核準手續。
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單位,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并依法進行處罰。
農業、林業部門接到并經核實涉及破壞農用地的告知后,應及時趕赴現場開展對違法用地損毀程度的鑒定工作,并由各區(經濟功能區)組織國土、農業、林業等部門對違法用地復耕、復綠的督促和驗收工作。
對沒有合法用地手續(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用地、房屋產權證明)的企業,工商、環境保護、衛生、文化、公安等部門依法不得核發有關證照,已核發證照的,應及時依法處理。
對沒有《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等合法用地、建設手續的工地或工程設施,供電、供水、供氣部門不予供水、供電、供氣。
對已供電、供水、供氣的,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接到行政執法部門書面告知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停止供應。
第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協調與行政和刑事審判銜接的工作機制。
>人民法院對行政部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土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應依法予以處理;人民法院無法定理由不予執行的,行政部門及時報告本級政府,由本級政府向同級人大反映。
人民法院對涉及土地犯罪的案件作出判決的,應及時將判決情況書面告知國土部門。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或同級政府對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誡勉談話:
(一)各區、鎮(街道辦事處)因組織不力,對違法用地沒有及時處理,造成違法用地事實繼續擴大的;對相關部門的違法用地查處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責任甚至阻撓、限制查處工作的。
(二)國土部門未落實巡查責任,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發現并制止本轄區新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核實情況導致違法用地行為未及時制止的,對違法行為不能制止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所在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部門的。
(三)規劃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協助核實有關規劃信息并提供相關城鄉規劃資料的。
(四)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土地執法的工作人員等的行為,接到報告后沒有依法處理的;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立案調查的。
(五)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沒有查驗合法用地手續,給予供電、供水、供氣的;接到執法部門書面告知后,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停止供電、供水、供氣的。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造成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事實繼續擴大的。
(七)國土部門查實違法事實后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未依法處理的。
市直管部門派出機構對區鎮政府的戒勉談話置之不理的或拒不執行的,由區鎮政府報上級政府監察部門。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或同級政府對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各區、鎮(街道辦事處)因組織不力,對違法用地沒有及時處理,造成違法用地事實繼續擴大;經誡勉談話后,對違法用地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改的;對違法用地案件隱瞞不報或壓案不查的。
(二)國土部門對新發生的違法用地不及時制止查處,不報告所在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不告知相關部門,導致違法用地事實繼續擴大的。
(三)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土地執法的工作人員等行為沒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符合追究刑事責任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立案調查,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造成重大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事實繼續擴大的。
(五)國土部門查實違法事實后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未依照職責依法處理違法行為,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六)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接到書面告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對違法用地建設工程停電、停水、停氣造成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用地案件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對各區、鎮(街道辦事處)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評定不稱職,并由同級政府追究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一)經通報批評后,對違法用地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改的。
(二)一年度內所轄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雖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因違法用地嚴重被上級機關定為重點整改地區,或有案件被定為重點督辦案件的。
(四)因違法用地案件處理不當嚴重損害群眾利益,造成群眾集體*和社會不穩定的。
(五)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越權或違法審批用地的。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應當依法移交公安或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的,由監察部門或檢察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鄉規劃和城鄉規劃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珠海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各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珠海市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度的規定(2009年)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土地管理中的職責和分工,形成政府組織領導、國土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齊抓共管的土地執法監察體系,有效遏制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國土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關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及違法用地查處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成立市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主管國土工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各區(含經濟功能區,下同)和相關職能部門、相關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研究決定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整改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解決查處整改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協調各區及相關部門按要求開展查處整改的各項工作。
第四條 市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整改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整改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違法用地制止、查處、清拆、復耕復綠等工作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下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對上級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違法用地以及單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設用地情況負總責。
各區行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土地執法共同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土部門)是發現、制止、查處違法用地的主要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土地管理法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預防違法用地行為的發生;組織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工作;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一)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動態巡查責任制度。發現違法用地行為應立即予以制止,無法有效制止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違法當事人限期改正,并按規定調查立案處理。
(二)建立健全土地違法違規情況報告制度。每周匯總新發現違法用地臺賬,報告違法用地所在地的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并抄送發改、規劃、建設、工商、供水、供電等相關土地執法共同責任部門;無法有效制止的,應立即書面(緊急情況下,可采用電話、口頭等方式,但必須做好記錄,并請現場有關見證人員簽名,下同)報告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重大違法用地或因違法用地造成惡劣影響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必須及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及同級監察部門。
(三)發現違法用地上的違法建設行為發生在城鄉規劃區范圍的,應將案件材料及時移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四)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立案調查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涉及需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的,國土部門應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監察部門或相應的任免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國土部門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八條 規劃部門在接到國土部門關于違法用地的書面告知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核實有關規劃的信息并提供相關城鄉規劃資料;發現或被告知轄區內有違法建設或違法用地的,在對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前,暫停辦理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工程驗收等業務。
國土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將違法行為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函告規劃部門。
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鄉規劃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的巡查發現與行政處罰;發現涉及破壞、侵占農用地及非法轉讓土地、非法批地等違法用地行為的,應告知國土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在收到國土部門有關違法建設行為的移交函后,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函告國土部門。
第十條 各區、鎮政府負責統籌組織轄區內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工作
,建立長效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及時組織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及違法建設行為,確保本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無違法用地行為。
區政府可以組織街道辦事處落實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的工作。
(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國土部門關于違法用地的書面告知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對違法用地行為進行制止;在2個工作日內無法有效制止的,應在第3個工作日向所在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報告。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在接到報告后的3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制止。
(二)對鎮、村莊規劃區內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行為,鎮政府應在發現該行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責令違法當事人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對該違法建筑進行拆除。
(三)對轄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違法進行用地建設的,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依法予以處理。
(四)各區應定期召集公安、檢察、法院、國土、規劃、行政執法、監察、工商、供水、供電、農業、林業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對違法用地的查處進行協調,督促落實對違法建筑的拆除和復耕復綠等工作。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犯罪的土地案件進行立案查處,并為相關部門的土地執法工作依法提供保障。
(一)對國土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違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復雜的,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不予立案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將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認為不屬本機關管轄的,應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回國土部門,并書面說明理由。
(二)相關部門在制止土地違法行為遇暴力阻礙時,可根據需要請求協助,公安機關應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應按110接處警規定趕赴現場協助執法,并依法處理。
(三)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取證或有證據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時,國土部門需要公安機關參與、配合的,可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應派員介入。
第十二條 國土部門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國土部門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國土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立案監督。
第十三條國土部門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應當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和監察部門。
國土部門在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或瀆職以及利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發現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的案件,國土部門已立案且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而未移送的,應當書面告知國土部門移送案件,國土部門接到通知后7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告知檢察機關。
第十四條 監察部門加強對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履行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并依法依紀追究違法用地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監督對土地違法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對不履行職責的,進行督辦和行政問責。
(二)對國土部門移送的土地違法案件中涉及追究行政責任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并退回案件材料。
(三)立案調查的違紀案件,無特殊原因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束。
(四)對影響較大、后果嚴重的案件,監察部門可以提前介入,與國土部門一起聯合辦案。
第十五條 國土部門查實土地違法事實后,應書面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對已批復項目建議書但未依法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審批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予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對未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核準制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予辦理項目核準手續。
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單位,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并依法進行處罰。
農業、林業部門接到并經核實涉及破壞農用地的告知后,應及時趕赴現場開展對違法用地損毀程度的鑒定工作,并由各區(經濟功能區)組織國土、農業、林業等部門對違法用地復耕、復綠的督促和驗收工作。
對沒有合法用地手續(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用地、房屋產權證明)的企業,工商、環境保護、衛生、文化、公安等部門依法不得核發有關證照,已核發證照的,應及時依法處理。
對沒有《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等合法用地、建設手續的工地或工程設施,供電、供水、供氣部門不予供水、供電、供氣。
對已供電、供水、供氣的,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接到行政執法部門書面告知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停止供應。
第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協調與行政和刑事審判銜接的工作機制。
>人民法院對行政部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土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應依法予以處理;人民法院無法定理由不予執行的,行政部門及時報告本級政府,由本級政府向同級人大反映。
人民法院對涉及土地犯罪的案件作出判決的,應及時將判決情況書面告知國土部門。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或同級政府對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誡勉談話:
(一)各區、鎮(街道辦事處)因組織不力,對違法用地沒有及時處理,造成違法用地事實繼續擴大的;對相關部門的違法用地查處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責任甚至阻撓、限制查處工作的。
(二)國土部門未落實巡查責任,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發現并制止本轄區新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核實情況導致違法用地行為未及時制止的,對違法行為不能制止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所在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部門的。
(三)規劃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協助核實有關規劃信息并提供相關城鄉規劃資料的。
(四)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土地執法的工作人員等的行為,接到報告后沒有依法處理的;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立案調查的。
(五)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沒有查驗合法用地手續,給予供電、供水、供氣的;接到執法部門書面告知后,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停止供電、供水、供氣的。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造成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事實繼續擴大的。
(七)國土部門查實違法事實后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未依法處理的。
市直管部門派出機構對區鎮政府的戒勉談話置之不理的或拒不執行的,由區鎮政府報上級政府監察部門。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或同級政府對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各區、鎮(街道辦事處)因組織不力,對違法用地沒有及時處理,造成違法用地事實繼續擴大;經誡勉談話后,對違法用地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改的;對違法用地案件隱瞞不報或壓案不查的。
(二)國土部門對新發生的違法用地不及時制止查處,不報告所在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不告知相關部門,導致違法用地事實繼續擴大的。
(三)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土地執法的工作人員等行為沒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符合追究刑事責任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立案調查,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造成重大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事實繼續擴大的。
(五)國土部門查實違法事實后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未依照職責依法處理違法行為,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六)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接到書面告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對違法用地建設工程停電、停水、停氣造成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用地案件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對各區、鎮(街道辦事處)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評定不稱職,并由同級政府追究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一)經通報批評后,對違法用地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改的。
(二)一年度內所轄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雖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因違法用地嚴重被上級機關定為重點整改地區,或有案件被定為重點督辦案件的。
(四)因違法用地案件處理不當嚴重損害群眾利益,造成群眾集體*和社會不穩定的。
(五)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越權或違法審批用地的。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應當依法移交公安或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的,由監察部門或檢察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鄉規劃和城鄉規劃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珠海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各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3:第14周國旗下講話:維護校園安全是你我共同責任
第14周國旗下講話--維護校園安全是你我共同的責任
敬愛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
大家好!我是八年三班學生zz。今天,我國旗下講話的主題是《維護校園安全是你我共同的責任》。
學校是我們每天學習和生活的地方。每天大約三分之二的時間我們是在學校里度過的,校園的安全隱患直接影響到我們的生命安全。安全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我們師生幸福安寧的基本保障,是我們各項工作的首要前提;每位師生都要樹立安全至上的理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時刻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
我衷心希望我們每一個人都加強安全意識,增強自我防范能力,做好各方面安全防范工作,在全校形成一個“人人關心校園安全”的濃厚氛圍,讓我們的校園里,人人講安全、時時講安全,做到警鐘長鳴!對于校園安全,我想給同學們提以下幾個好的建議:
第一、我們要樹立“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的觀念。全體同學都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充分認識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自覺遵守好學校安全工作的相關規定。嚴格遵守學校安全制度,維護好學校安全設備,認真履行早離校簽證制度。
第二、課間文明休息不追逐打鬧,上下樓梯不要擁擠,要注意禮讓并靠右慢行。嚴禁攀爬欄桿、圍墻、窗戶等,不攜帶危險物進校。
第三、同學們要遵守交通規則,行人走人行道,騎車時要主動避讓機動車輛,橫穿馬路時要注意來往車輛,不騎自行車帶人,不乘坐無安全保障的車輛。
第四、學校統一活動要聽從指揮,服從調度,遵守*制度,嚴禁遵守學校用電設施,禁止踩踏學校的取暖設備,體育課、活動課、實驗課,聽從老師的指揮,合理使用器材和實驗器材。
第五、要注意食品衛生安全。不在流動攤點購買零食、不購買三無食品,防止誤食不衛生食品、過期變質食品,造成食物中毒。
第六、放學后立刻回家,不在外面逗留、玩耍,不到江河、池塘等不安全的地方游泳、滑冰,不接觸陌生人和不良誘惑。
同學們,生命是美好的,也是最寶貴的,讓我們一起尊重生命,愛護生命,時刻加強安全意識,努力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讓我們的校園真正成為全校師生安全的港灣,和諧的家園! 讓我們共同努力擔其自己的責任,維護好校園安全。
我的講話完畢,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