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筑府發〔20**〕54號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的監督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進行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均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是指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對已竣工的建設工程進行規劃確認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貴陽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工作。
貴陽市規劃管理局云巖、南明、花溪、烏當、白云分局按照職責負責所屬轄行政區域規劃區范圍內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工作。
小河區、金陽新區及高新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權限委托按照本實施細則負責本行政區域規劃區范圍內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工作。
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實施細則負責本行政區域規劃區范圍內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實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制度。
本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直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申請規劃核實(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合格后,核發由貴州省建設廳統一印制的《貴州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原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建設項目,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的,同時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書面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七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或個人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申請后,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規劃核實確認,核實合格的,核發《貴州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核實不合格的,應作出核實不合格的書面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
如確因特殊原因難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經本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期的理由。
第八條 建設工程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按規劃許可文件規定內容完成所有建(構)筑物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
(二)建設工程已按規劃許可文件規定內容完成項目內所有道路硬化和環境綠化的;
(三)建設工程已完成用地紅線范圍內舊房及臨時用房拆除的;
(四)20**年3月1日以后新審批的建設工程,已按相關規定進行了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的;
(五)建設工程已進行了竣工規劃實測的;
(六)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申請資料齊全的;
(七)其他相關規定。
第九條 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原規劃審批總平面布置圖原件;
(二)原規劃審批建筑單體設計方案圖及效果圖原件;
(三)建設工程用地批準文件及相關圖件復印件;
(四)1:500建設工程竣工規劃實測總平布置圖(含地形)及建筑單體平面圖(含電子版);
(五)
建設工程竣工圖(含電子版);
(六)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申請報告;
(七)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經辦人法人授權委托書;
(八)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階段檢驗表復印件;
第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標準:
(一)規劃許可文件齊全;
(二)建設用地的性質、位置、界線、面積符合規劃許可文件的規定;
(三)建(構)筑物的使用性質、建設規模、平面位置、層數、高度、立面造型、外裝材料、外裝色彩符合規劃許可文件的規定;
(四)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按規劃許可文件的規定同步建設完成;
(五)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公共綠地面積、停車泊位、后退紅線及交通出入口等符合規劃許可文件的規定;
(六)建設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已拆除完畢;
(七)規劃許可文件的其他規定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核發《貴州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建設工程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申請不合格理由,同時,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整改符合規定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手續;在核實中發現申請單位有違規建設行為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轉入行政處罰程序對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未及時報送的建設工程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取得貴州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尚未構成犯罪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
篇2:貴陽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實施細則(2008年)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筑府發〔20**〕54號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的監督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進行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均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是指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對已竣工的建設工程進行規劃確認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貴陽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工作。
貴陽市規劃管理局云巖、南明、花溪、烏當、白云分局按照職責負責所屬轄行政區域規劃區范圍內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工作。
小河區、金陽新區及高新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權限委托按照本實施細則負責本行政區域規劃區范圍內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工作。
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實施細則負責本行政區域規劃區范圍內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實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制度。
本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直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申請規劃核實(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合格后,核發由貴州省建設廳統一印制的《貴州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原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建設項目,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的,同時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書面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七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或個人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申請后,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規劃核實確認,核實合格的,核發《貴州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核實不合格的,應作出核實不合格的書面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
如確因特殊原因難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經本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期的理由。
第八條 建設工程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按規劃許可文件規定內容完成所有建(構)筑物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
(二)建設工程已按規劃許可文件規定內容完成項目內所有道路硬化和環境綠化的;
(三)建設工程已完成用地紅線范圍內舊房及臨時用房拆除的;
(四)20**年3月1日以后新審批的建設工程,已按相關規定進行了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的;
(五)建設工程已進行了竣工規劃實測的;
(六)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申請資料齊全的;
(七)其他相關規定。
第九條 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原規劃審批總平面布置圖原件;
(二)原規劃審批建筑單體設計方案圖及效果圖原件;
(三)建設工程用地批準文件及相關圖件復印件;
(四)1:500建設工程竣工規劃實測總平布置圖(含地形)及建筑單體平面圖(含電子版);
(五)
建設工程竣工圖(含電子版);
(六)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申請報告;
(七)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經辦人法人授權委托書;
(八)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階段檢驗表復印件;
第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標準:
(一)規劃許可文件齊全;
(二)建設用地的性質、位置、界線、面積符合規劃許可文件的規定;
(三)建(構)筑物的使用性質、建設規模、平面位置、層數、高度、立面造型、外裝材料、外裝色彩符合規劃許可文件的規定;
(四)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按規劃許可文件的規定同步建設完成;
(五)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公共綠地面積、停車泊位、后退紅線及交通出入口等符合規劃許可文件的規定;
(六)建設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已拆除完畢;
(七)規劃許可文件的其他規定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核發《貴州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建設工程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申請不合格理由,同時,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整改符合規定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手續;在核實中發現申請單位有違規建設行為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轉入行政處罰程序對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未及時報送的建設工程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取得貴州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尚未構成犯罪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
篇3:工會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
工會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會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的審計監督,維護財經法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是指在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竣工后,對該工程實際造價、建設成果所進行的審計。
第三條 工會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和單項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維修改造工程,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
第四條 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經審會辦公室)負責對工會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竣工決算審計工作。
第五條 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可組織審計組,也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工程竣工決算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列入工程竣工決算。
第六條 工會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應于預算批準后一個月內將年度基本建設工程投資計劃、維修改造工程項目及預算報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訂立施工合同時,應將下列內容列入施工合同:
(一)工程竣工決算需要進行審計,根據審計認定的工程決算金額結算工程款;
(二)審計的時間安排;
(三)預留不少于5%的工程款(不含質量保證金、尾工工程的預留工程款),待審計后支付。
第八條 接受竣工決算審計的工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已經竣工,并已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不需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的應通過甲方組織的質量驗收;
(二)已編制出竣工決算。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于工程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后,向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提出審計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投資許可證、建筑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審批文件;
(二)監理委托、質量驗收等有關文件;
(三)概算、預算資料及招標文件;
(四)有關合同、協議;
(五)竣工圖紙;
(六)工程量計算表;
(七)材料費用資料、取費資料、付款資料;
(八)工程變更洽商簽證資料;
(九)隱蔽工程資料;
(十)工程決算的財務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
(十一)有關證照復印件(含施工、監理、質檢、設計單位和資質證明);
(十二)其他影響工程決算的資料。
第十條 工程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預)算執行情況;
(二)設計變更、增減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續是否齊全;
(三)影響項目建m.airporthotelslisboa.com設規模的單項工程間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變更,是否按照規定的管理程序報批,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的問題;
(四)交付使用的資產是否符合條件,有無虛報完成、虛列應付債務或轉移基建資金的情況;
(五)尾工工程的預留工程款情況;
(六)竣工決算報表(包括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法,有無擠占建設成本的情況;
(八)歷年的各項基建撥款數額和結余資金是否真實、準確,應收回的設備材料以及拆除臨時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殘值是否作價收回,對器材的盤盈、盤虧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九)基本建設收人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及使用情況;
(十)有無隱匿、截留或拖延不交應繳包干結余、竣工結余和各項收入;
(十一)與工程竣工決算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工程未經竣工決算審計,建設單位不得支付預留工程款。
第十二條 審計程序
(一)建設單位提出審計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
(二)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對送審工程是否符合審計條件、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
(三)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審計;
(四)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的意見;
(五)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出具審計意見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