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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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199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96號

  現發布《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管理,保障供電、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共電、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戶)以及與電力供應、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網經營企業依法負責本供區內的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業務工作,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工作。

  第六親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七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用電的監督管理,協調供用電各方關系,禁止危害供用電安全和非法侵占電能的行為。

  第二章 供電營業區

  第八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第九條 省、省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缡?、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電網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的原則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劃分供電營業區。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 并網運行的電力生產企業按照并網協議運行后,送入電網的電力、電量由供電營業機構統一經銷。

  第十一條 用戶用電容量超過其所在的供電營業區內供電企業供電能力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供電企業供電。

  第三章 供電設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城市建設和鄉村建設的總體規劃。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做好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的規劃。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劃做好供電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建設和鄉村建設的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城鄉供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域配電所和營業網點的用地。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規劃的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域配電所和營業網點的用地上,架線、敷設電纜和建設公用供電設施。

  第十四條 公用路燈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個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設,并負責運行維護和交付電費,也可以委托供電企業代為有償設計、施工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供電設施、受電設施的設計、施工、試驗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對供電設施、受電設施進行建設和維護時,作業區域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提供方便;因作業對建筑物或者農作物造成損壞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修復或者給予合理的補償。

  第十七條 公用供電設施建成投產后,由供電單位統一維護管理。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供電企業可以使用、改造、擴建該供電設施。 共用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由產權單位協商確定,產權單位可自行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管理。

  用戶專用的供電設施建成投產后,由用戶維護管理或者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 因建設需要,必須對已建成的供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或者采取防護措施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該供電設施管理單位協商,所需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四章 電力供應

  第十九條 用戶受電端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二十條 供電方式應當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則,由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電網規劃、用電需求和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協商確定。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托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非經供電企業委托,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外供電。

  第二十一條 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從搶險救災經費中支出,但是抗旱用電應當由用戶交付電費。

  第二十二條 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三條 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均應當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付費用;供電企業沒有不予供電的合理理由的,應當供電。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參與用戶受送電裝置設計圖紙的審核,對用戶受送電裝置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實施監督,并在該受送電裝置工程峻工后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分類電價、分時電價。

  第二個六條 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用電計量裝置,應當安裝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安裝在用戶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由用戶負責保護。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并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約定的辦法,交付電費。

  第二十八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

  (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天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

  (三)因發電、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事先確定的限電序位進行停電或者限電。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供電。

  第五章 電力使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遵照國家產業政策,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擇優供應的原則,做好計劃用電工作。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制訂節約用電計劃,推廣和采用節約用電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降低電能消耗。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采用先進技術、采取科學管理措施,安全供電、用電,避免發生事故,維護公共安全。

  第三十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二)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三)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肘電指標的;

  (四)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

  (五)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屯設備;

  (六)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并網。

  第三十一條 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第六章 供用電合同

  第三十二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電前根據用戶需要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三十三條 供用電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

  (二)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三)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結算方式;

  (四)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合理高度和安全供電。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供用電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用電的監督和管理。供電、用電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供電、用電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供電、用電監督檢查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在用戶受送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 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的;

  (三)擅自向外轉供電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1‰至3‰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電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違章用電的,供電企業可以根據違章事實和造成的后果追繳電費,并按照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加收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供電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供電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供電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供電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供電事故的,或者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2)

  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

 ?。?0**年9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6號公布 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建設、生產和供應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已在運行、暫停使用或者已經交付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施和正在建設的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發電、變電、充(換)電、電力線路、電力專用通訊、電力調度和電力交易場所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四條 電力設施保護實行預防為主、防治兼顧的方針,堅持專業保護和社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與電力企業共同建立健全警企聯合保護電力設施的工作機制。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督、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依法處置。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電力企業編制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劃做好電力設施建設與改造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城鄉變電站、配電站等供用電設施和輸配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用地。

  禁止在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內進行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新建電力線路應當滿足防洪、抗震要求,合理避開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堆場、倉庫。

  新建110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不得穿越城市中心地區或者重要風景旅游區。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與周圍已有建筑物、構筑物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確需遷移已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與建筑物、構筑物所有者對遷移、保護措施和補償等事項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鐵路、公路、水利、電信、航運、城市道路、橋梁、涵洞、管線等設施后于電力設施建設(包括改建、擴建)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確需遷移電力設施或者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企業達成協議后,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堅持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

  電力設施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依法征用土地的,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輸電線路工程桿、塔基用地可以不辦理用地預審和土地征收(用)手續,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五條 新建電力設施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

  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需要修剪、砍伐、拆除或者填埋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并辦理相關手續。

  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六條 架空電力線路和樹木之間距離應當符合安全要求。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是:

  電壓等級│最大風偏后的距離│最大弧垂距離

  1千伏以下│1米│1米

  1-10千伏│1.5米│2.0米

  35-110千伏│3.5米│4.0米

  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660千伏│8米 │8米

  750千伏│8.5米│8.5米

  ±800千伏│13.5米│13.5米

  1000千伏│14米│16米

  樹木生長危及架空電力線路安全的,應當對樹木進行修剪,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因不可抗力導致樹木傾倒、傾斜危及架空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企業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事后應當及時到當地林業或者園林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樹木采伐手續,并通知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

  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征得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同意后,方可種植不影響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樹木,并由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修剪,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架空電力線路應當避讓林區。確需穿越林區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采伐手續。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不得再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

  電力線路建設單位征用、占用林地或者采伐樹木,應當辦理征用、占用、采伐手續,并依法給予林地、樹木所有者補償后,方可進行。對不影響線路安全運行、不妨礙線路巡視、檢修的樹木,不得采伐,但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簽定協議,確保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

  第十八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ㄒ唬┓欠ㄇ终茧娏υO施建設項目用地;

 ?。ǘ┩扛?、移動、損毀或者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志;

 ?。ㄈ┢茐?、封堵電力設施建設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電源,或者聚眾干擾、阻撓電力設施建設的正常進行。

  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十九條 發電、變電、充(換)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ㄒ唬┌l電廠、變電站內與發、變電生產有關的設施;

 ?。ǘ┌l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管道(溝)、水井、泵站、油庫、堤壩、鐵路、橋梁、道路、燃料裝卸設施、輸煤棧橋、灰壩(場)、標志牌、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ㄈ┧Πl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之間的通訊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ㄋ模殡妱悠囂峁╇娔艿母鞣N充(換)電站、電池配送站、充電樁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ㄒ唬┘芸针娏€路:桿塔、鐵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河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線檢修專用道路、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ǘ╇娏﹄娎|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標志牌、水線標志牌、電力線路防洪壩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ㄈ╇娏€路上的變壓器、接地裝置、電抗器、電容器、斷路器、刀閘、油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負荷監視和控制裝置、配電室(箱)、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一條 電力調度設施的保護范圍: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電網調度自動化、電網運行控制等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二條 電力交易場所設施的保護范圍:計量、報價、交易、結算、監視、復核、預警、信息發布等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三條 電力專用通訊設施的保護范圍:電力專用通信線路(電纜)、通信光纖、微波塔、微波站、載波站、通訊衛星地面站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四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指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垂直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是:

  電壓等級│延伸距離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660千伏│25米

  750千伏│25米

  ±800千伏│30米

  1000千伏│30米

  在廠礦、城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是:

  電壓等級│安全距離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110千伏│4.0米

  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660千伏│10米

  750千伏│11米

  ±800千伏17米

  1000千伏│15米

  第二十五條 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

 ?。ㄒ唬┑叵码娎|保護區,是指線路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ǘ┖拥离娎|保護區,是指河道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恿骱颓酪话悴恍∮诟?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二十六條 發電廠、變電站專用的輸水、輸油、供熱、沖灰管道的保護區,是指兩側各2.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第四章 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建設項目時,應當避開發電廠、變電站、架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等電力設施。對可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應當征求同級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設施產權人的意見;意見不一致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設立電力設施保護標志,標明保護區范圍和保護規定。

  地下電纜和水底電纜敷設后,電力企業應當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所在位置書面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二十九條 在電力設施外圍水平距離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人的同意,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電力管理部門對報批的安全防護方案,應當在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發電、變電、充(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米赃M入發電廠、變電站內私接電源,移動、損毀標志物;

 ?。ǘ┰谕ㄍl電廠、變電站的專用道路上設置障礙;

 ?。ㄈ├冒l電廠、變電站的圍墻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谳斔?、輸油、供熱、沖灰管道(溝)保護區內取土、開挖、鉆探,傾倒腐蝕性物質,堆放垃圾和礦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ㄎ澹┪唇洶l電廠同意,在灰壩(場)上挖砂、取土、種植樹木和農作物,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米砸苿?、損壞充(換)電設施和標志,在充(換)電站出入口設置障礙。

  第三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螂娏€路設施射擊;

 ?。ǘ┫驅Ь€、絕緣子拋擲物體;

 ?。ㄈ┰诩芸针娏€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或者懸置氣球等易漂浮的物體;

 ?。ㄋ模┥米栽趯Ь€上接用電器設備;

 ?。ㄎ澹┥米耘实菞U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懸掛廣告條幅;

 ?。├脳U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或者牽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ㄆ撸┎鹦稐U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標志牌;

 ?。ò耍┰跅U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ň牛┢渌:﹄娏€路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距離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35千伏及以下5米、110千伏及以上10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以外取土、打樁、鉆探、開挖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A留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的道路,用于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的通行;

 ?。ǘ赡芤饤U塔、拉線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的,負責修筑護坡;

 ?。ㄈ┎坏脫p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逊殴任?、草料、垃圾、礦渣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它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ǘG、燒荒、焚燒秸稈、燃燒煙花爆竹;

 ?。ㄈ┬陆ńㄖ?、構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

 ?。ㄋ模┓N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ㄎ澹┰O置大型廣告牌、懸置氣球等易漂浮的物體;

 ?。┩诰?、經營魚塘或者垂釣;

 ?。ㄆ撸嵤е聦Ь€對地距離縮小的填埋、鋪墊等活動;

 ?。ò耍┢渌<半娏€路以及人員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纜線路安全的行為:

 ?。ㄒ唬┰诘叵码娎|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和易燃、易爆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種植樹木,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ǘ┰诤拥离娎|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砂。

  第三十五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行為:

 ?。ㄒ唬┰诩芸针娏€路或者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以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ǘ┢鹬?、挖樁等長臂機械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ㄈ┏^4米高度的車輛、機械和物體,其最高點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小于相應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

 ?。ㄋ模┥米栽陔娏﹄娎|保護區內進行其他作業。

  第三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定期巡視、維護、檢修電力設施,及時搶修故障、處理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電力企業依法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以及搶修故障和處理事故。

  第三十七條 電力企業發現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要求當事人停止作業、恢復原狀、消除危險,并報告電力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等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企業可以先行采取緊急措施,防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事故發生,并立即報告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實施緊急措施后,應當及時告知利害關系人。

  第三十九條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

  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經辦人、出售人應當持有本人身份證和所在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應當注明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來源、數量、規格等。

  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單位,應當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向商務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定點收購。收購單位應當查驗、登記經辦人、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并存留證明。個人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電力設施外圍水平距離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堆放物品或者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的,除按照前款規定執行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拆除、清除或者砍伐。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實施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倒桿、倒塔、停電等嚴重后果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損毀電力設施,造成停電,影響電力用戶生產、生活秩序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引發電力事故造成其他單位損失或者公民人身財產損失的,事故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工商、商務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 電力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電力企業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由電力管理部門監督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篇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1修正)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修正)

 ?。?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1998年1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ㄒ唬┍O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ǘ╅_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ㄈ嘘P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

 ?。ㄋ模數毓膊块T,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ㄒ唬┌l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ǘ┌l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ㄈ┧Πl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ㄒ唬┘芸针娏€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ǘ╇娏﹄娎|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ㄈ╇娏€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ㄋ模╇娏φ{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

 ?。ㄒ唬┘芸针娏€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ǘ╇娏﹄娎|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ㄒ唬┰诒匾募芸针娏€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ǘ┰诩芸针娏€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設立標志,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ㄈ┑叵码娎|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ㄋ模┧纂娎|敷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ㄒ唬╆J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ǘ┪<拜斔?、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ㄈ┯绊憣S描F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ㄋ模┰谟糜谒Πl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ㄎ澹┢渌:Πl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ㄒ唬┫螂娏€路設施射擊;

 ?。ǘ┫驅Ь€拋擲物體;

 ?。ㄈ┰诩芸针娏€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ㄋ模┥米栽趯Ь€上接用電器設備;

 ?。ㄎ澹┥米耘实菞U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脳U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ㄆ撸┰跅U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ò耍┰跅U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ň牛┰跅U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ㄊ┎鹦稐U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ㄊ唬┢渌:﹄娏€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枚逊殴任?、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ǘ┎坏脽G、燒荒;

 ?。ㄈ┎坏门d建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坏梅N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迷诘叵码娎|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種植樹木、竹子;

 ?。ǘ┎坏迷诤5纂娎|保護區內拋錨、拖錨;

 ?。ㄈ┎坏迷诮与娎|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ㄒ唬┰诩芸针娏€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ǘ┢鹬貦C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ㄈ┬∮趯Ь€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ㄋ模┰陔娏﹄娎|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ㄒ唬┓欠ㄇ终茧娏υO施建設項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ǘ┩扛?、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ㄈ┢茐?、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

  第十九條 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第四章 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條 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盡量避免或減少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

  第二十二條 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將經批準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通知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并劃定保護區域。

  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電力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ㄒ唬ζ茐碾娏υO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

 ?。ǘζ茐碾娏υO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ㄈ楸Wo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

 ?。ㄋ模榫S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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