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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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20**)

 ?。?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電力設施和電能,規范供用電秩序,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正常進行,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管轄范圍內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政府、電力設施產權人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和電能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電力設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解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的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底電纜的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價格等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意識,對保護電力設施和電能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一節 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 電力設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和電力交易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的保護范圍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電力交易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電力交易場所和計量、報價、信息發布等與電力交易有關的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直流輸電線路和特高壓線路保護區的寬度以及計算最大弧垂、最大風偏后的安全距離,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確定的范圍執行。

  第十條 發電、供電專用的輸水、輸油、供熱、沖灰管道(溝)的保護區(以下統稱輸送管路保護區)為距管道(溝)兩側各一點五米內的區域。

  第二節 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在電力設施易受損壞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ㄒ唬┰诩芸针娏€路保護區和輸送管路保護區的顯著位置,設置電力設施保護標志,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相應的保護規定;

 ?。ǘ┰诘叵码娎|和水底電纜保護區的顯著位置設置永久性保護標志,并將電纜具體位置及時書面報送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

 ?。ㄈ┰诩芸针娏€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區段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標志,標明導線距跨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ㄋ模┰诩芸针娏€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員、車輛(機械)活動頻繁地段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ㄎ澹┰诩芸针娏€路桿塔及變壓器平臺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擅自移動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安全標志。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交易設施的行為:

 ?。ㄒ唬_亂發電、變電、電力交易場所生產和工作秩序;

 ?。ǘ├冒l電、變電場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ㄈ┯绊戨娏S描F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ㄋ模┢茐妮斔?、輸油、供熱、沖灰管道(溝)、水井、電廠灰壩、水庫、泵站等設施;

 ?。ㄎ澹┰陔姀S灰壩、水庫大壩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農作物;

 ?。┰谟糜谒Πl電的水庫、電力專用碼頭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區域和火力發電循環水入口和出口劃定區域游泳、劃船以及從事捕撈、養殖等作業;

 ?。ㄆ撸┢渌:Πl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交易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ㄒ唬┍I拆或者破壞桿塔、變壓器材,盜割電力導線、拉線;

 ?。ǘ├脳U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懸掛物體、拴牲畜、攀附農作物;

 ?。ㄈ┫螂娏Ь€拋擲物體;

 ?。ㄋ模┰诩芸针娏€路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放風箏或者其他放飛物;

 ?。ㄎ澹┥米栽陔娏Ь€上接用電器設備或者在柱上變壓器下堆放物品;

 ?。┥米耘实菞U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通信、廣播等線路,安裝廣播喇叭、照明燈具、廣告牌等;

 ?。ㄆ撸┥米蚤_啟井蓋進入電力電纜溝或者在電力電纜溝內敷設其他管線;

 ?。ò耍┰跅U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ň牛┩诰蚪拥貥O,破壞、堵塞、占壓接地極檢測井、滲水井、注水系統等設施;

 ?。ㄊ┢渌:﹄娏€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及輸送管路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诩芸针娏€路保護區內燒窯、燒荒、焚燒秸稈,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礦渣及其他堆積物,垂釣、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懸掛氣球等易漂浮的物體;

 ?。ǘ┰诘叵码娎|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易爆物品,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樹木;

 ?。ㄈ┰谒纂娎|保護區內挖砂、鉆探、打樁、拋錨、拖錨、底拖捕撈、張網、養殖;

 ?。ㄋ模┰谳斔凸苈繁Wo區內采石、取土、鉆探、挖掘,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堆放垃圾和礦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在水底沖灰管道保護區拋錨、拖錨、捕撈。

  第十五條 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接地極外緣五米的區域內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接地極外緣十米的區域內取土、打樁、鉆探、挖掘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制定安全措施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ㄒ唬┰陔娏€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從事起重、升降機械作業及打樁、鉆探、挖掘等可能危及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作業;

 ?。ǘ┰陔娏υO施周圍水平距離五百米范圍內從事爆破作業;

 ?。ㄈ┡c架空電力導線的垂直距離小于安全距離的運輸機械及裝載物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第十七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電力設施產權人可以先行采取緊急措施,防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事故發生或者最大程度減輕事故危害,并及時報告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

  第十八條 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予以制止并有權要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或者請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

  單位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經辦人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本人身份證件;個人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查驗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出售人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建立收購臺賬,如實登記經辦人或者出售人身份證號碼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和來源,收購臺賬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發現有贓物嫌疑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三節 相遇關系處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節約集約利用資源的原則,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合理安排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內批準其他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一條 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設中與電力設施相遇的,或者電力設施在建設中與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雙方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跨越、安全防護措施和補償等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需損毀農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樹木等植物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達成協議,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電力設施產權人對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等植物,應當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時修剪或者砍伐的,電力設施產權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對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架空電力線路穿越林區需砍伐出通道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采伐手續。通道寬度為擬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與林區主要樹種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兩倍之和。

  第二十五條 因外力因素導致樹木傾倒、傾斜危及架空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設施產權人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應當及時通知樹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及時告知林業、園林等部門。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新建、改建、擴建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確需跨越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所有人達成補償協議,并采取安全措施。

  被架空電力線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者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應當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電力設施產權人巡視、維護、搶修電力設施。需要利用相鄰不動產的,該不動產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三章電能保護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電能資源配置,推行電力需求側管理,實行科學用電、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加大電能保護資金投入,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降低電能損耗,優化供電方式,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九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并公布有序用電方案,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和關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單位的用電需要。

  發電企業、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有序用電方案,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

  第三十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斷電事故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盡快恢復正常供電。未及時搶修,給用戶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向用戶供電,在其營業場所公示用電辦理程序、服務規范、收費項目和標準,并公開報修電話,合理設置收費網點,為用戶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條 用電計量裝置應當經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用戶發現用電計量裝置及相關裝置發生故障、損壞或者丟失,應當及時通知供電企業,由供電企業按規定予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改裝或者擅自移動用電計量裝置及相關裝置。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占有電能為目的,實施下列竊電行為:

 ?。ㄒ唬┥米栽诠╇娖髽I的供電設施或者他人的電力設施上接線用電;

 ?。ǘ├@越法定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ㄈ﹤卧旎蛘唛_啟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ㄋ模┮愿淖兘泳€等方式故意使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用電;

 ?。ㄎ澹┥米宰兏嬃坑秒妷夯ジ衅骱碗娏骰ジ衅髯儽鹊扔嬃吭O備參數,造成電費損失;

 ?。┥米愿淖冇秒婎悇e用電;

 ?。ㄆ撸┦褂秒娰M卡非法充值后用電;

 ?。ò耍┎捎闷渌侄螌嵤┑母`電行為。

  禁止教唆、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

  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竊電裝置。

  第三十四條 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ㄒ唬┌凑账浇佑秒娫O備額定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

 ?。ǘ┌凑沼秒娪嬃垦b置標定電流值(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通過互感器竊電的,應當再乘以相應的互感器倍率計算確定。

  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竊電日數以一百八十日計算,用電時間不足一百八十日的,竊電日數以實際用電日數計算。每日竊電時間:居民用戶按照六小時計算,其他用戶按照十二小時計算。

  用電信息采集設備所記錄的相關數據可以作為竊電時間和竊電量計算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供電企業發現涉嫌竊電行為時,有權制止并收集、提取有關竊電行為的證據,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運行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擅自中止。確需中止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事先通知用戶。供用電雙方應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對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止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投訴。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供電企業因檢修等原因需要中止供電或者限電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事先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

 ?。ㄒ唬┮蚬╇娫O施計劃檢修的,應當提前七日通知用戶或者公告;

 ?。ǘ┮蚬╇娫O施臨時檢修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公告,并通知關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戶;

 ?。ㄈ┮虬l電、供電系統發生故障的,應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確定的限電序位中止供電或者限電。

  引起中止供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

  第三十八條 供電企業對下列嚴重影響電網安全和電能供應的用戶,可以中止供電:

 ?。ㄒ唬┯脩艚尤腚娋W的用電設備影響電網供電質量或者對電網的安全運行構成干擾、妨礙;

 ?。ǘ┥米韵蛲廪D供電;

 ?。ㄈ┢渌麌乐赜绊戨娋W安全和電能供應,確需中止供電的。

  被中止供電的用戶消除對電網安全和電能供應的影響,且具備安全用電條件的,供電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

  第三十九條 有證據表明用戶有竊電行為的,供電企業可以中止供電。

  被中止供電的用戶停止竊電行為并承擔了相應民事責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擔保的,供電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

  第四十條 對逾期未交付電費的用戶,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催交。用戶自逾期之日起超過三十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對居民用戶,供電企業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后,方可中止供電;對非居民用戶,供電企業應當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在中止供電前一小時再行通知后,方可中止供電。

  用戶交付所欠電費及違約金后,供電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

  第四十一條 供電企業不得實施下列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ㄒ唬o正當理由拒絕供電或者擅自中止供電;

 ?。ǘ┎粓绦袊乙幎ǖ碾妰r,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變更收費標準;

 ?。ㄈ┎话凑找幎ㄐ蛭幌揠?;

 ?。ㄋ模┥米栽鲈O供電條件或者變相增加用戶負擔;

 ?。ㄎ澹┢渌麚p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執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入電力設施遭受破壞現場進行調查;

 ?。ǘ┻M入供電企業或者用戶的供用電現場進行檢查;

 ?。ㄈ┎殚?、調取和復制有關資料;

 ?。ㄋ模┱{查、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ㄎ澹┎捎娩浺?、錄相、拍照、筆錄、檢測等手段收集證據;

 ?。ι嫦痈`電人使用的工具、裝置和有關資料先行登記保存。

  第四十四條 電力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忠于職守,文明執法,不得泄露檢查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電力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十五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相關的投訴和舉報,并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哄搶或者盜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非法出售、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和盜竊電能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建立健全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制度,建立專業保護隊伍,依法履行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義務,保障群眾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安全用電。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和電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和盜竊電能等違法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電力設施產權人未設立電力設施安全標志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破壞或者擅自移動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堆積的物品以及種植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等,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非法出售、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安裝使用經檢定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或者毀損、改裝、擅自移動用電計量裝置及相關裝置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賠償損失;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竊電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竊電裝置,限期補交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因竊電造成電力設施損壞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竊電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教唆、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傳授竊電方法或者生產、銷售竊電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ǘτ谑芾淼呐e報、投訴案件,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的;

 ?。ㄈ┬孤稒z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舉報人情況的;

 ?。ㄋ模⑹绽U、罰沒的財物據為己有的;

 ?。ㄎ澹┌l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寐殭嗲趾λ撕戏嘁娴?;

 ?。ㄆ撸┢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2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2)

  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

 ?。?0**年9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6號公布 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建設、生產和供應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已在運行、暫停使用或者已經交付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施和正在建設的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發電、變電、充(換)電、電力線路、電力專用通訊、電力調度和電力交易場所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四條 電力設施保護實行預防為主、防治兼顧的方針,堅持專業保護和社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與電力企業共同建立健全警企聯合保護電力設施的工作機制。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督、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依法處置。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電力企業編制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劃做好電力設施建設與改造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城鄉變電站、配電站等供用電設施和輸配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用地。

  禁止在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內進行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新建電力線路應當滿足防洪、抗震要求,合理避開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堆場、倉庫。

  新建110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不得穿越城市中心地區或者重要風景旅游區。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與周圍已有建筑物、構筑物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確需遷移已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與建筑物、構筑物所有者對遷移、保護措施和補償等事項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鐵路、公路、水利、電信、航運、城市道路、橋梁、涵洞、管線等設施后于電力設施建設(包括改建、擴建)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確需遷移電力設施或者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企業達成協議后,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堅持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

  電力設施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依法征用土地的,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輸電線路工程桿、塔基用地可以不辦理用地預審和土地征收(用)手續,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五條 新建電力設施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

  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需要修剪、砍伐、拆除或者填埋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并辦理相關手續。

  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六條 架空電力線路和樹木之間距離應當符合安全要求。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是:

  電壓等級│最大風偏后的距離│最大弧垂距離

  1千伏以下│1米│1米

  1-10千伏│1.5米│2.0米

  35-110千伏│3.5米│4.0米

  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660千伏│8米 │8米

  750千伏│8.5米│8.5米

  ±800千伏│13.5米│13.5米

  1000千伏│14米│16米

  樹木生長危及架空電力線路安全的,應當對樹木進行修剪,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因不可抗力導致樹木傾倒、傾斜危及架空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企業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事后應當及時到當地林業或者園林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樹木采伐手續,并通知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

  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征得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同意后,方可種植不影響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樹木,并由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修剪,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架空電力線路應當避讓林區。確需穿越林區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采伐手續。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不得再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

  電力線路建設單位征用、占用林地或者采伐樹木,應當辦理征用、占用、采伐手續,并依法給予林地、樹木所有者補償后,方可進行。對不影響線路安全運行、不妨礙線路巡視、檢修的樹木,不得采伐,但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簽定協議,確保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

  第十八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ㄒ唬┓欠ㄇ终茧娏υO施建設項目用地;

 ?。ǘ┩扛?、移動、損毀或者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志;

 ?。ㄈ┢茐?、封堵電力設施建設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電源,或者聚眾干擾、阻撓電力設施建設的正常進行。

  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十九條 發電、變電、充(換)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ㄒ唬┌l電廠、變電站內與發、變電生產有關的設施;

 ?。ǘ┌l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管道(溝)、水井、泵站、油庫、堤壩、鐵路、橋梁、道路、燃料裝卸設施、輸煤棧橋、灰壩(場)、標志牌、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ㄈ┧Πl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之間的通訊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ㄋ模殡妱悠囂峁╇娔艿母鞣N充(換)電站、電池配送站、充電樁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ㄒ唬┘芸针娏€路:桿塔、鐵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河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線檢修專用道路、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ǘ╇娏﹄娎|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標志牌、水線標志牌、電力線路防洪壩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ㄈ╇娏€路上的變壓器、接地裝置、電抗器、電容器、斷路器、刀閘、油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負荷監視和控制裝置、配電室(箱)、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一條 電力調度設施的保護范圍: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電網調度自動化、電網運行控制等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二條 電力交易場所設施的保護范圍:計量、報價、交易、結算、監視、復核、預警、信息發布等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三條 電力專用通訊設施的保護范圍:電力專用通信線路(電纜)、通信光纖、微波塔、微波站、載波站、通訊衛星地面站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四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指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垂直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是:

  電壓等級│延伸距離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660千伏│25米

  750千伏│25米

  ±800千伏│30米

  1000千伏│30米

  在廠礦、城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是:

  電壓等級│安全距離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110千伏│4.0米

  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660千伏│10米

  750千伏│11米

  ±800千伏17米

  1000千伏│15米

  第二十五條 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

 ?。ㄒ唬┑叵码娎|保護區,是指線路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ǘ┖拥离娎|保護區,是指河道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恿骱颓酪话悴恍∮诟?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二十六條 發電廠、變電站專用的輸水、輸油、供熱、沖灰管道的保護區,是指兩側各2.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第四章 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建設項目時,應當避開發電廠、變電站、架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等電力設施。對可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應當征求同級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設施產權人的意見;意見不一致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設立電力設施保護標志,標明保護區范圍和保護規定。

  地下電纜和水底電纜敷設后,電力企業應當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所在位置書面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二十九條 在電力設施外圍水平距離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人的同意,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電力管理部門對報批的安全防護方案,應當在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發電、變電、充(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米赃M入發電廠、變電站內私接電源,移動、損毀標志物;

 ?。ǘ┰谕ㄍl電廠、變電站的專用道路上設置障礙;

 ?。ㄈ├冒l電廠、變電站的圍墻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谳斔?、輸油、供熱、沖灰管道(溝)保護區內取土、開挖、鉆探,傾倒腐蝕性物質,堆放垃圾和礦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ㄎ澹┪唇洶l電廠同意,在灰壩(場)上挖砂、取土、種植樹木和農作物,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米砸苿?、損壞充(換)電設施和標志,在充(換)電站出入口設置障礙。

  第三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螂娏€路設施射擊;

 ?。ǘ┫驅Ь€、絕緣子拋擲物體;

 ?。ㄈ┰诩芸针娏€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或者懸置氣球等易漂浮的物體;

 ?。ㄋ模┥米栽趯Ь€上接用電器設備;

 ?。ㄎ澹┥米耘实菞U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懸掛廣告條幅;

 ?。├脳U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或者牽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ㄆ撸┎鹦稐U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標志牌;

 ?。ò耍┰跅U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ň牛┢渌:﹄娏€路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距離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35千伏及以下5米、110千伏及以上10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以外取土、打樁、鉆探、開挖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A留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的道路,用于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的通行;

 ?。ǘ赡芤饤U塔、拉線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的,負責修筑護坡;

 ?。ㄈ┎坏脫p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逊殴任?、草料、垃圾、礦渣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它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ǘG、燒荒、焚燒秸稈、燃燒煙花爆竹;

 ?。ㄈ┬陆ńㄖ?、構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

 ?。ㄋ模┓N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ㄎ澹┰O置大型廣告牌、懸置氣球等易漂浮的物體;

 ?。┩诰?、經營魚塘或者垂釣;

 ?。ㄆ撸嵤е聦Ь€對地距離縮小的填埋、鋪墊等活動;

 ?。ò耍┢渌<半娏€路以及人員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纜線路安全的行為:

 ?。ㄒ唬┰诘叵码娎|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和易燃、易爆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種植樹木,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ǘ┰诤拥离娎|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砂。

  第三十五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行為:

 ?。ㄒ唬┰诩芸针娏€路或者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以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ǘ┢鹬?、挖樁等長臂機械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ㄈ┏^4米高度的車輛、機械和物體,其最高點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小于相應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

 ?。ㄋ模┥米栽陔娏﹄娎|保護區內進行其他作業。

  第三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定期巡視、維護、檢修電力設施,及時搶修故障、處理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電力企業依法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以及搶修故障和處理事故。

  第三十七條 電力企業發現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要求當事人停止作業、恢復原狀、消除危險,并報告電力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等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企業可以先行采取緊急措施,防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事故發生,并立即報告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實施緊急措施后,應當及時告知利害關系人。

  第三十九條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

  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經辦人、出售人應當持有本人身份證和所在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應當注明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來源、數量、規格等。

  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單位,應當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向商務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定點收購。收購單位應當查驗、登記經辦人、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并存留證明。個人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電力設施外圍水平距離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堆放物品或者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的,除按照前款規定執行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拆除、清除或者砍伐。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實施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倒桿、倒塔、停電等嚴重后果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損毀電力設施,造成停電,影響電力用戶生產、生活秩序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引發電力事故造成其他單位損失或者公民人身財產損失的,事故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工商、商務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 電力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電力企業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由電力管理部門監督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篇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1修正)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修正)

 ?。?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1998年1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ㄒ唬┍O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ǘ╅_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ㄈ嘘P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

 ?。ㄋ模數毓膊块T,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ㄒ唬┌l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ǘ┌l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ㄈ┧Πl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ㄒ唬┘芸针娏€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ǘ╇娏﹄娎|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ㄈ╇娏€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ㄋ模╇娏φ{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

 ?。ㄒ唬┘芸针娏€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ǘ╇娏﹄娎|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ㄒ唬┰诒匾募芸针娏€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ǘ┰诩芸针娏€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設立標志,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ㄈ┑叵码娎|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ㄋ模┧纂娎|敷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ㄒ唬╆J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ǘ┪<拜斔?、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ㄈ┯绊憣S描F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ㄋ模┰谟糜谒Πl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ㄎ澹┢渌:Πl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ㄒ唬┫螂娏€路設施射擊;

 ?。ǘ┫驅Ь€拋擲物體;

 ?。ㄈ┰诩芸针娏€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ㄋ模┥米栽趯Ь€上接用電器設備;

 ?。ㄎ澹┥米耘实菞U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脳U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ㄆ撸┰跅U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ò耍┰跅U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ň牛┰跅U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ㄊ┎鹦稐U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ㄊ唬┢渌:﹄娏€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枚逊殴任?、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ǘ┎坏脽G、燒荒;

 ?。ㄈ┎坏门d建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坏梅N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迷诘叵码娎|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種植樹木、竹子;

 ?。ǘ┎坏迷诤5纂娎|保護區內拋錨、拖錨;

 ?。ㄈ┎坏迷诮与娎|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ㄒ唬┰诩芸针娏€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ǘ┢鹬貦C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ㄈ┬∮趯Ь€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ㄋ模┰陔娏﹄娎|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ㄒ唬┓欠ㄇ终茧娏υO施建設項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ǘ┩扛?、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ㄈ┢茐?、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

  第十九條 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第四章 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條 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盡量避免或減少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

  第二十二條 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將經批準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通知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并劃定保護區域。

  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電力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ㄒ唬ζ茐碾娏υO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

 ?。ǘζ茐碾娏υO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ㄈ楸Wo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

 ?。ㄋ模榫S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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